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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

一、定義

     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有價證券所課徵的稅,除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凡買賣有價證券,均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以有價證券移轉時之實際成交價格為準,在租稅體系中屬流通稅性質。證券交易稅原則上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為便於稽徵,設有代徵制度,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買賣有價證券者,均應課徵證券交易稅,惟政府發行之債券買賣,免徵證券交易稅。有價證券包括:

     公司發行之股票。
     公司發行之公司債。(註: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經政府核准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

    * 認購新股權利證書。
    * 增資配發股權利證書。
    * 各種證券價款繳納憑證。

三、納稅義務人

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為出賣有價證券人。證券交易稅代徵人為:

    1. 證券承銷人。
    2. 證券經紀人。
    3. 證券受讓人。

更新日期:10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