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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功能櫃檯服務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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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作業

項目

應檢附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
(服務範圍)

1.遺產稅延期申報

  1. 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2. 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正本、影本等。
  3.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正本。
  4. 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及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需取具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如於繼承開始起已逾3年並應檢附向被繼承人住所所在地法院表示繼承經准予備查之文件。
  5. 死亡人為非中華民國國民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檢附國外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構簽證。
  6.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1。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2.贈與稅延期申報

  1. 贈與人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正本。
  2. 贈與契約書影本。
  3. 贈與人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之授權書。
  4.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1。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3.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

(一)設立登記

  1. 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2. 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3. 所在地最近一期房屋稅單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如為承租房屋請加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4.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5. 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核驗。
  6. 上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7.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1。

(二)變更登記

  1. 填寫完整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2. 申請變更項目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 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身分證影本
  4. 如負責人親自申辦,應另檢附身分證正本核驗。
  5.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註銷時,應另檢附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
  6. 上開文件影本應切結與正本相符並加蓋扣繳單位、負責人及扣繳義務人印章。
  7.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文件參照備註1。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轄區】

4.查調即時通知

  1. 全功能櫃檯查調即時通知申請(變更)表。
  2. 申請人為中華民國國民,應檢附國民身分證正本。
  3. 申請人為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正本。
  4. 申請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經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或居留證正本。
  5. 未成年子女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除應檢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外,並加附戶口名簿。

總局暨分局、稽徵所

【跨區局】

 

【備註】

  1. 如委託代理人申請時,應檢附委任書或授權書【如係在中華民國境外委託時,應經我國當地駐外機關簽證;如係在大陸地區委託時,應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取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證明】、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如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為影本,應由申請人或代理人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
  2. 申請人如屬未成年者(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申請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雙方共同(或監護人)簽章代為申請,如由法定代理人之一方代為查詢時,應檢附委任一方之授權書或委任書或同意書;如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委任第三人代理時,應檢附共同授權書或共同委任書。
  3. 「跨區局」:表示無論設籍何處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全國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
  4. 「跨轄區」:表示設籍本市之納稅義務人,可洽詢本局服務科及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
更新日期:111-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