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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廠以機具設備產製茶飲料應課徵貨物稅。

近來茶飲市場蓬勃發展,吸引商家加入市場開發,推出新品牌,相關茶飲產品之產製銷售尚涉及課徵貨物稅議題,需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該局曾查獲知名連鎖飲料廠商使用機具設備,將茶葉泡煮、裝填、裝罐產製成茶類飲品,銷售予加盟店家、餐廳,因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擅自產製出廠,除補徵貨物稅外並核處罰鍰。

該局呼籲,廠商如有設廠使用機具產製茶類飲料品,即屬貨物稅課稅範圍,應於開始生產前,依規定至所轄國稅局辦理貨物稅廠商及產品登記,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川雄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謝淑女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43    
              

更新日期:112-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