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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古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記得重新計算新車帳面價值

政府為推動節能減碳政策,鼓勵企業汽、機車汰舊換新,對於汰舊後購置新車企業可以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營利事業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將中古汽機車及老舊大型車輛汰舊換新,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及第12條之6規定申請並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屬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的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申請退還貨物稅之退稅額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若於購買之次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退稅額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照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原以費用列帳者,則該退稅額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10月1日購置新小客車1輛並於同日報廢老舊小客車,取得成本為216萬元,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36萬元,並於112年10月1日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5萬元,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以新車帳面價值211萬(取得成本216萬元-減徵貨物稅稅額5萬元)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耐用年數5年每年計提折舊35萬元【(帳面價值211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5年】,112年應提列折舊8.75萬元(折舊35萬元÷12月×3月)。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甲公司於購置新車之次年113年4月1日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5萬元,則自該日起應依新車未折減餘額193萬元(取得成本216萬元-112年10月1日至113年3月31日已提列之半年折舊18萬元-貨物稅退稅5萬元)並扣除預估殘值36萬元後之金額,按剩餘耐用年數4.5年每年計提折舊34.89萬元【(未折減餘額193萬元-預估殘值36萬元)÷耐用年數4.5年】,113年度應提列折舊35.17萬元【折舊36萬元÷12月×3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前)+折舊34.89萬元÷12月×9月(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符合中古汽車汰舊換新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時,應將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提列折舊或列為其他收入,避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新旺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吳宜娟                 聯絡電話:( 07)3228838 分機6714

更新日期:11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