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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限額內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王小姐來電詢問,父母贈與現金給女兒作為結婚基金,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產並不限於現金或銀行存款,也可贈與土地、房屋,而土地、房屋之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係以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夫妻112年2月各贈與女兒A君現金240萬元,同年6月A君登記結婚,甲、乙又分別贈與A君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基金,減除現行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以及子女婚嫁財物總額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甲、乙二人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要記得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及子女結婚登記的戶籍資料,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贈與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7
 

更新日期:1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