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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常見的扣繳違章樣態

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稅額,如期繳納稅款,並申報扣免繳憑單。惟實務上仍常有扣繳義務人疏漏而遭補稅及處罰的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違章態樣如下:                                             
一、扣繳義務人以個人名義承租土地或建物作為倉庫或廠房使用,由營利事業給付租金,而未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二、營利事業委任律師進行訴訟案件,給付報酬時未依法扣繳稅款,亦未申報該律師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
三、營利事業給付員工業績獎金,未據實扣繳及申報。
四、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各類所得,未依規定就源扣繳及依限申報非居住者扣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仲介業者,發現其業績大幅成長,但申報人員薪資及執行業務報酬顯然較同業偏低,查核後發現該業者與業務員協議按仲介服務費收入給付業績獎金,扣繳義務人卻未據實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未扣稅款新臺幣90餘萬元,並處以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隨時檢視所給付薪資、租金、佣金或執行業務等所得,若有未據實扣繳稅款或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於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繳補報者,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6條減輕或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李沂靜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3

更新日期:113-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