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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民眾,務必將該商號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現行規定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須將該營利事業之盈餘列入綜合所得稅的營利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邇來有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雖依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負責人卻漏未將該商號之盈餘併入綜合所得稅計算所得總額及應納稅額,遭該局查獲後,除補稅外另裁處罰鍰。該名負責人主張申報時向國稅局查調111年度所得資料中,並無該筆營利所得,不應處罰為理由申請復查,但國稅局以該筆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的所得查詢範圍,且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度,有所得的人即應誠實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復查決定駁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皆於每年5月份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不包含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合夥組織申報之營利所得,所以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自行將獨資、合夥結算申報之盈餘,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受處罰,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世安利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林宛琦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3

更新日期:1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