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發活動審查意見。並於應辦理結算申辦期間,依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提供審查意見;並審查其所申請之專案認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後7個月內,將審查意見提供予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如有特殊事由,得延長審查期間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