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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Mon, 20 Apr 2026 09:14: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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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提供在地報稅服務，旗津居民輕鬆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份開始，為免旗津區民眾於炎炎夏日奔波勞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將於今(115)年5月7日、14日及21日3天於旗津區行政中心1樓設置收件處（地址：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2號1樓中庭），提供民眾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等各項報稅服務，服務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 該局提醒，若於上述期間前往旗津區行政中心辦理申報，請攜帶本人及年滿18歲以上受扶養親屬的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如委託他人辦理，尚須加附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列舉扣除憑證、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號等相關資料，由該局人員提供快速便捷的報稅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利用「手機報稅」不僅方便，更可以參加抽獎活動，有關手機報稅說明及「快速申報流程」可至該局手機報稅專區查詢。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99-089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吳怡靜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922eac498bd4d398227c6809eb38f8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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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盧錦緡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0 撰稿人：郭書辰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e54b2517cd644a49bdc19be8c8dc2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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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47edcf76a442fda8189780bc3a81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Ap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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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今(115)年5月報稅別跑錯！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已搬新家，全面進駐民族一路505號新址]]></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服務品質及提供更舒適之洽公環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下稱三民分局)已正式遷至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地點位於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1至5樓（鄰近民族大樂購物中心及河堤國小），空間更加寬敞，提供民眾便捷及優質的服務。 高雄國稅局說明，自114年11月17日起，三民分局所有業務包括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遺產及贈與稅等國稅，均已全面移至新址受理民眾洽辦公務。隨著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到來，民眾欲前往三民分局臨櫃申報或查調所得資料，出發前請再次確認導航目的地為「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並留意周邊交通動線及停車情形，避免因誤往舊址影響洽公行程。 該局特別強調，為避免路途奔波，舟車勞頓，鼓勵民眾申報期間多利用手機報稅或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若仍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就近至全國各地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不受戶籍地限制。民眾如有相關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黃瓊雯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60 撰稿人：謝欣倫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9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439de51f3d546fca0ce336b867393e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0 Apr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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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月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月4日(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年5月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月1日(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bfb8e217fd8460ba11a73034a9e095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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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PDF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200MB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pdf。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114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當日24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115年6月29日（當日24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67696f6c574dbd97d5c4f0fae284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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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規定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死亡給付 
性質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法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遺產 
應納入遺產總額 
免納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73c77e319ec4e60b1e6ca3eac91b2c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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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開課囉，歡迎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高雄市營利事業順利完成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訂115年4月22日及23日於該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多功能教室舉辦「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線上報名。 該局表示，自4月7日上午8點起至4月17日下午5點止於該局官網開放線上報名（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各場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各場次講習日期及課程內容如下表： 日期 場次 講習時間 課程內容 4/22 (三) 1 10：00～12：00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注意事項 2 14：00～17：00 營所稅租稅優惠修正法令介紹--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4/23 (四) 3 10：00～12：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常見問題 4 14：00～16：00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教材電子檔將置放於該局官網/常用服務/講習會講義項下，有需要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可撥打電話(07)7256600轉7734趙先生洽詢。                  ▲講習會報名QR–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984f092687b462aa0f768465a5d7e1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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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facb846db53408f83ac43d025a0d5c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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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0040886fd604c7a88577d7d937f602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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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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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a31f0056442477281d2dcb44961562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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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e4c873723b74a5bad07c133f81781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30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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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務必注意「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近日有張先生反映其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明明是依健保卡查得的醫藥費列報，卻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主因即在未減除保險理賠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以張先生為例，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某公立醫院開立醫藥費單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但其中8萬元受有保險給付，張先生報稅時僅能列報22萬元醫藥費及生育費，民眾常誤認醫藥費及生育費可全額扣除，未注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部分要減除，若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須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收據外，應一併注意要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0 撰稿人：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533419432543a789ac0c18729da3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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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外幣計酬如何計算扣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全球化經濟與數位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態日益多元，其中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專利授權予國內營利事業情況愈加普遍，外幣計酬之交易給付後，如何計算扣繳稅款？又之後雙方協議部分退還，所衍生之溢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提供國內營利事業使用而獲取以外幣計酬之權利金，扣繳義務人（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時，以原給付之外幣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依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交易雙方協議退還部分報酬，扣繳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溢扣繳稅款，應依「退還之外幣/原給付之外幣」比例乘算原扣繳稅款計算可退還之稅款，而非逕以退還之外幣金額按當時滙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乘算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溢扣稅款，避免因匯率變動導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115年間境外日商營利事業乙公司授權專利予境內營利事業甲公司使用，雙方約定報酬為日幣10,000,000元，甲公司以給付金額按當時匯率0.2換算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000元（日幣10,000,000元X0.2），應扣繳稅款400,000元（2,000,000元X扣繳率20%）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因故雙方協議退還部分權利金日幣500,000元，致產生溢扣繳稅款20,000元【400,000元X（日幣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逕以退還之日幣按當時匯率0.25換算新臺幣再乘算扣繳率，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25,000元（日幣500,000元X0.25X扣繳率20%），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扣繳稅款，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可檢附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於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4f11a96bd0942828035ebef1e4fe2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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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0 撰稿人：吳郁萱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50a09b89ba4a4d9251eb7b6410ae2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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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愛心助學做公益，還能節稅省荷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達到「愛心做公益、荷包少負擔」的雙重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對象 可列舉扣除額上限金額 法令依據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20%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家長會 公立學校 全額(無上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綜合所得總額5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不指定學校：全額(無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蔡金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0e4c838c04f47af90ac7119e4af57a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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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年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A 100,000元 18% 18,000元 助手B 40,000元 6% 2,400元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bb83770a513480ab07ba42cf8df51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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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某環境保護團體依法向主管機關立案成立，平時戮力推動環境保護教育，但為增加收入來源，預訂於115年4月4日兒童節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參加民眾收取每人新臺幣1,000元不等之課程費用，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團體預計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形，依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並將第4聯及第5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應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以第3聯作為銷售額申報憑證。 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陳燕菁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50 撰稿人：胡美雲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8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d596cb0447244ed90bb1e88f6e5430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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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林怡妏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3ae49d0e904bc192422e7021daa5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3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 5 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該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7879b603dc84bf6add393f785d7ba9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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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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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6d1d44eb2e14c53890b4545475690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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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劉小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2914c10af6643adbfbdce8728b003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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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減輕營利事業資金壓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2904edd88124136be296c762ffee32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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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7dbbc4f0c854f1cb13db08c5b3a1a1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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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重要提醒】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 序號 查詢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本人月租型門號) 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 4 臨櫃申請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 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 序號 服務項目 身分認證方式 1 列印查詢碼 自然人憑證 2 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 自然人憑證或 行動自然人憑證 3 列印網路申報繳納單 身分證字號+繳納單編號  該局表示，掃描下方QR-Code觀看宣導圖卡及影片，可以快速掌握相關綜合所得稅查繳稅服務。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掃描QR-Code觀看圖卡 掃描QR-Code觀看影片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撰稿人：江育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4cccc78378a447d89c0407470a6477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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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68e59b26a094934acec010cc442bc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Mar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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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ca075aa1ff140fc865ff36e3acbf98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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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辧租稅法規講習，歡迎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讓營業人、記帳業者、機關團體及民眾瞭解當前重要租稅法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訂115年3月23日及24日於該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多功能教室舉辦租稅法規講習，歡迎踴躍參加。 該局表示，講習會採網路報名，請於115年3月13日9時至3月17日17時至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線上報名，課程如下表，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日期 時間 課程名稱 3/23(一) 9:00-9:50 10:00-10:50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申報實務 11:00-11:50 個人房地合一申報實務 14:30-15:20 15:30-16:20 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網路申報操作 3/24(二) 9:00-9:50 10:00-10:50 網紅新興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 (含網路銷售稽徵實務) 14:30-15:20 15:30-16:20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新頒法令及稽查案例(營業人部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需瞭解以上講習資訊，可撥打(07)7256600分機7737吳小姐洽詢，國稅法規疑義可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講習會報名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吳秋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6fdeb63b6b942429fe58d96db9a235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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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即將到期，請儘速兌領！]]></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將在115年3月20日到期，提醒已收到退稅憑單但尚未兌領退稅款的民眾，儘速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退稅憑單逾期後即無法再辦理兌領或申請展期，國稅局將改以開立兌領期限為1年的國庫支票寄發受退稅人，民眾須再持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入或交換，因此提醒民眾把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儘速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還能避免因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民眾需持國稅局寄發的退稅憑單，於兌領有效期限內，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託收或提兌，或因退稅憑單遺失或污損須申請補發，直撥退稅方式相較省時、安全又環保。 該局溫馨提醒，詐騙手法日益多元，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至ATM操作退稅程序，民眾若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應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慮或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b7b9ef1b8f84ad8a411a70fc01a5c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Mar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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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 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 林郁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2dec650cb5d407ea84f81454158524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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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林飛鵬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607ea8e980444a2bdd5ef90af18d52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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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海外投資AI理財，請主動查明申報繳稅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全球興起AI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6fe8851a9314e229ff832d7d80a088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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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檢舉逃漏稅獎金最高480萬元，5種身分領不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仍有身分上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嗣後國稅局發現甲君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三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是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的。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林聖博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aa7245b1e6342a1a0d427316020eb7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陳韻文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7c0ece7abe40fcb493cb4a939faa3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 慰勞金、撫卹金 否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86 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號函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 喪葬費 是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否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尚未領取 是 死亡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員工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另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94 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7 款規定。 已領取 否 死亡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參照財政部94 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979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規定。 該局提醒，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黃閔志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778fd5166154a2b99289240d1a48d2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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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黃婉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a95b3ce685d438383249c6758b4d1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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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將於3月12日植樹節假岡山區公所舉辦租稅宣導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配合岡山區公所植樹節贈送樹苗活動，於1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將在活動會場辦理租稅宣導，現場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及其他便民措施分享。 該所表示，活動當天將在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櫃檯，民眾完成問卷填寫，並捐贈指定張數115年1-2月及3-4月統一發票（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兌換租稅宣導品，每人限兌換2份，兌完為止。 該所說明，活動當天募集之統一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民眾一起來共襄盛舉，相關訊息請洽07-6260123轉分機5324鄭先生。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賴玉惠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 鄭元政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2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580c16ec3f4443b04a61d272ad097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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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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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bd7a925113a47789e62c94c9b0767d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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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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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楊凱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7bdb594458049c59b08eee4700acd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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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發票兌獎拼圖的最後一塊　跨境電商載具歸戶你完成了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如果你已經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綁定手機條碼，想要透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請記得檢查跨境電商平台載具是否一併歸戶完成，只要這一塊拼圖沒補上，中獎的好運氣，可能就悄悄溜走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跨境電商平台消費時（如 Agoda、Apple Store、Google Play及Amazon 等），雲端發票多半是寄到電子郵件信箱。若這組電子郵件寄送的載具沒有歸戶，發票就會分散各處，更可能「有獎卻不自知」。 財政部為了讓民眾收好每一張發票、接住每一次中獎機會，持續推動「載具歸戶」服務。只要動動手指完成一次設定，就能把同一電子信箱註冊的所有跨境電商雲端發票一次網羅，集中管理，省時又省心，堪稱懶人兌獎攻略。 民眾完成歸戶後，雲端發票不僅能自動對獎，獎金更可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領獎順暢不漏接。民眾只要前往「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手機載具登入並依指示完成境外電商載具歸戶設定；若對操作仍有疑問，相關載具歸戶 Q&A 與圖文說明，皆可於前述平台的「快速上手／發票小學堂／2.載具歸戶」專區查詢，輕鬆搞懂不求人，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張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吳佩穎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688001c744d4214bd8246d43c8254e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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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6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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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Ａ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64ef8767f5246889c775cb89f42d0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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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申請人 應準備文件 繼承人本人 (含合法代位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統表) 4.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 委託他人代辦 1.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 2.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1a3c8fe956e4ebea823d79b45e7cf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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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ae55f9ed2da485a926b091933c491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Feb 2026 06: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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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事項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受理下列申請項目： (一)自114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經申請，該年度及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彙整線上登入方式及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應備妥文件資料如附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張瓊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55820d5e7a44556a3367068c38b6b5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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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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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0 撰稿人：陳寶如             聯絡電話： （07）2367261 分機64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167615bc8fa40e49ef1f2fd0a4eb66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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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12 Feb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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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支出項目 能否列報扣除 認列條件 證明文件 一般醫藥及生育費 可以。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減除，可免附其繳費單據） 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1.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 2.非屬上開機構，惟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同上） 2.補助核撥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 非醫療性質支出 (如美容整形、營養品、健檢費、文件費等) 不可 非屬醫療必要支出，不符列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毛美玲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撰稿人：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6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c365b123024647bc342b9524ffbf5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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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5)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需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可自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以網際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4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如向稽徵機關申請，請將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或不予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葉映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7fb9d1a2c6142d6b7bcbc960f7487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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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8a366b0e12349c4b600eaeb569414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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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類別 申報所屬期別 外銷貨物 報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外銷勞務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如對相關規定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股長圍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李敏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eb44d65b58a49fc9ea7782a09f9ec3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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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盧錦緡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0 撰稿人：林奎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b8325701a774592b6400e808265ba8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4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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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馬到成功廉先行，清廉辦稅迎新春]]></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至，又到家家戶戶喜迎新年、互相拜年賀喜之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國稅局一向秉持「愛心辦稅、專業服務」精神，竭誠為民眾服務，洽公往來「馬」上就辦。民眾洽辦業務不必、也不應餽贈任何財物，更不能賄賂公務員，以免觸法。 該局邀請民眾共同維護政府清廉公正的施政環境，洽辦業務時，如遇到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或程序外，藉勢藉端要求、收受財物者，請向該局政風室（電話：07-7111003）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檢舉。 為避免不必要接觸，該局亦將於春節連假前一週（115年2月10日至115年2月16日），要求稅務員除特殊業務需要外，暫停執行敏感作業項目，如通知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備查、約談或訪談等其他主動與納稅義務人接觸之事項，以維持稅務機關清廉形象。同時也提醒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服務，迅速便捷又安心。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00 撰稿人：郭宜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2a5c57c1f554f03b1ea99c0586ff0f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Feb 2026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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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00adbfe4c09462eb7434890b1e5d6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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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陳怡安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d285be9d09149b9b61b9f91b6f9a2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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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路（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fbc75985950450599583572c9a8ca0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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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真簡單，別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 Store、Google 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掃描QRcode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再也不漏接，中獎獎金方便領取不錯過。 該局最後提醒，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如有統一發票兌獎問題，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若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羅勻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34e640742e94a0d9b6ada061e8960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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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扣繳繳款書遺失免驚慌！國稅局教您兩招快速查詢繳納紀錄，採線上查詢免跑櫃檯更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該局說明，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另外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扣繳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莊瑛瑜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0 撰稿人：陳昱堂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956e4b251a14090962df63cd1adb6d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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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所稅核定補稅開徵，多元繳稅管道，逾期30日內也能線上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4b315e2ad5e4b12be870e87aca2ecd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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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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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115年1月20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2469a0bb164f78a208eead3269828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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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13 Jan 2026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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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5年1月起扣繳申報期已開跑，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蘇育靖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方怡欽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b4fa0f4615b41be83688140111710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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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新旺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4339978287f477194e45fc90c78d6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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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止，申報軟體優化功能，讓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申報單位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安裝，就能輕鬆在家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申報單位申報效率及減輕行政負擔，今年優化扣繳申報軟體功能，於列印「申報書」及「回執聯」作業，新增可採逐一選取或連續選取多筆申報單位之申報書及回執聯列印功能，可以一次列印多筆，大幅減少重複操作時間，提升整體申報及列印效率，讓網路申報操作更便捷。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採網路申報簡便又迅速，透過線上系統，民眾可以隨時查詢扣繳資料、申報進度，及避免因紙本申報程序繁瑣而造成的延誤；另提醒申報單位採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須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申報，若只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會造成後送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情形。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葉映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5f016f3e01f46e7a1661c7cf712129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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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方式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兼領一次(50%)及分期(50%) 領取金額 800萬元 10萬元(每月) 400萬元及5萬元(每月) 免稅金額 596萬元 (19.8萬元×20年)+〔(39.8萬元-19.8萬元)×20年×1/2〕 85.9萬元 340萬9,500元 (596萬元×1/2+85.9萬元×1/2) 退職所得 204萬元 (800萬元-596萬元) 34.1萬元 (120萬元-85.9萬元) 119萬500元 (460萬元-340萬9500元) 扣繳率 6% 6% 6% 扣繳稅款 122,400元 20,460元 71,43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d6f6ceae17a4091b35657e8eee2b50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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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備妥合法裝修憑證以確保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如以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其中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亦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時，若房屋確有修繕或改良，為確保裝修費得列報成本，務必保存相關證明，包括修繕合約、施工明細、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付款紀錄（如匯款單）及修繕前後照片，以利作為申報減除成本的依據。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有民眾遇到裝修業者不願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民眾得於合約書中明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請款。倘業者收款後仍拒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可檢附合約書、估價單、支付證明及施工照片向國稅局檢舉，以確保自身之權益，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使用虛假單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李佳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273b1a676904d5bacb97bc0e62872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1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稅局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果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銷售商品，除商品訂價外，店家加收之運費，是否也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483c183b4704ae098e7b2c0aff82be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1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民眾反映，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該局提醒，民眾對補徵「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廖小鳳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a927e3a37cb49f6b1dccb30f425f35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1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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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適用稅率20%，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0月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2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年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嗣於114年6月出售A、B 2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含B地價額750萬元)。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按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經該局重新核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持有期間自112年10月至114年6月，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課稅所得額210萬元*(適用稅率45% -申報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60 撰稿人：林銘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9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2cea372ab684ed6872f3e9df8e2904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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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照顧身心失能者列報扣除額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其適用對象及列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適用對象 應檢附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住宿式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但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課稅年度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14年8月1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惟僅依此方式申請看護者，並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該局提醒，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考量政府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排富條款規定，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一、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黃中逸 稅務員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20a96566e6c4d1eb23cd840f5b89746]]></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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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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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年10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0月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張玲綾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872a54a7e164b949eea754e2c7f0fc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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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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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生活型態變遷，國內飼養寵物風氣日益興盛，犬貓等寵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成員，寵物陪伴角色日益提升，動物醫療及相關服務需求顯著成長，相關執業收入也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劉昶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0ee9462a9324394982d20c656852a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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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於114年12月22日上午10點隆重舉辦落成啟用典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22)日落成典禮活動，邀請財政部、勞動部、內政部及機關團體等各界長官、貴賓蒞臨觀禮。典禮由熱火朝天的舞獅拉開序幕，並依序由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林署長毓堂及李前立法委員復興等人致詞。 營業稅自92年移撥國稅局自行稽徵後，因承接營業稅作業人力及龐大課稅資料，致高雄國稅局所屬三民分局面臨辦公空間不敷使用，遂於93年起租用高雄市政府三民區民眾活動中心6樓做為第二辦公室，自此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造成納稅義務人洽公及內部聯繫不便，影響納稅服務及稽徵作業甚鉅。為提供民眾良好的洽公環境，強化行政效能，遂自93年起覓地建屋，經長達10餘年之努力，本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於106年6月奉行政院核定，新建工程於110年1月開工，113年6月24日竣工，114年3月取得使用執照，新建大樓為地上10層、地下2層，總樓地板面積達1萬6,774平方公尺。三民分局於114年11月完成室內裝修後，於本(12)月22日起正式搬遷至新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1-5樓辦公。 李政務次長在致詞中提到新辦公大樓曾榮獲「金安獎」及「金質獎」，堪稱為「雙金工程」，新辦公大樓的啟用，不僅解決了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的窘境，也提供同仁舒適的辦公空間、民眾便利的洽公環境，期許三民分局全體同仁在嶄新的辦公環境下，展現更好的績效，並持續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發揮服務熱忱，推展各項便民措施，提升機關服務品質。另外新辦公大樓還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2個單位進駐，同時提供洽公民眾多元服務。 在致詞完畢之後，由李政務次長及各級長官貴賓進行揭牌儀式，共同見證新廳舍落成啟用歷史性時刻。典禮最後，由各進駐單位引導長官與貴賓參觀及講解新廳舍後，圓滿完成。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 撰稿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5bc3752e8414518b74d9630c929529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4: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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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5年1月開跑，請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省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順延至次星期一；因此，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請大家多多利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胡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6cde81bad8d4c8caacb544db0c2c07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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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酬勞員工，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0 撰稿人： 楊欣憓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af8a56197dc4e81853691779d7abd1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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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駿馬奔騰迎新春」水果月曆兌換活動開始囉！]]></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迎接馬年到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台灣水果為主題，並融入高雄特色景點，特別印製115年度精美水果月曆，於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開始提供民眾兌換。 該局說明，今年推出馬年新春水果月曆，內附2張「恭賀新禧」及「吉祥安泰」春聯供民眾張貼，用滿滿的新春喜氣迎接馬年到來，同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便民措施及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活動相關訊息如下: 一、兌換日期及地點 (一)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30於高雄國稅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樓中庭。 (二)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起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於高雄國稅局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辦公時間受理兌換，另提醒民眾，三民分局受辦公廳舍遷移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1-5樓)影響，兌換時間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二)上午9:00起開放兌換！ 二、兌換方式 (一)水果月曆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統一發票10張。 (二)桌上型小日曆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4張或紙本統一發票8張。 (三)紅包袋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1張或紙本統一發票2張。 該局提醒，兌換發票每張消費金額需新臺幣10元以上，每人每項限換2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該活動所募集的統一發票將全數捐贈高雄地區社福團體，活動訊息可上「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FB粉絲專頁查詢或洽詢07-7256600分機7734趙先生。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75939d915f644f9a153def2ce56009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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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e819290acc048bfaf3c290518b683a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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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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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黃詩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e51d7775e7146939270e008db8a9b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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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金融遺產查詢免緊張，先收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是正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因最近父親過世，已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資料，卻只有接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其他金融遺產資料為何都沒收到？ 該局說明，為提供全國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合作，民眾可就近洽任一國稅局或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並提供掛號郵寄或由網站自行下載兩種資料回復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理查詢之金融遺產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無論民眾選擇何種資料回復方式，其中有關被繼承人債務資料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會由聯徵中心先行以掛號郵寄回復申請人，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依民眾選擇回復方式由國稅局掛號寄出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民眾若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勿驚慌，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寄到，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 該局提醒，申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申辦進度，如有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 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 陳怡芸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0 撰稿人：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44d468da09463589b98e889a2fc2f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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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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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辦績優營業人及雲端發票競賽優勝表揚典禮誠實開立發票企業獲肯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導入電子發票，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結合企業永續經營理念，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114）年度評選報經財政部核定轄內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計50家；另外辦理高雄市加油站業者開立雲端發票競賽優勝營業人計5家。為表達對這些優良企業的肯定，該局特於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假寒軒國際大飯店舉辦盛大的頒獎表揚典禮，由翁局長培祐親自頒發獎牌(狀)並致贈精美紀念品。 該局說明，設籍於高雄市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的營業人高達136,704家，本年度經嚴格審核後，僅有50家企業脫穎而出（其中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35家、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15家），獲獎率僅約萬分之3.7，實屬難得，獲獎的績優營業人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除經檢舉或涉嫌違章情事外，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繳清稅款者，原則採書面審核；營業稅部分，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另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並邀請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此外，為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該局今年特別針對轄區內中油直營、加盟站及其他民營加油站業者，透過競賽設計，辦理雲端發票開立競賽活動，鼓勵業者積極推動雲端發票，為肯定5家優勝營業人優異成績表現，共同邀請參與本次典禮。 特別值得一提，出席受獎開立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巴特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經理宗育發表得獎感言表示，該公司導入雲端發票初期，第一線結帳人員時有排斥與抗拒情形，但在高雄國稅局積極輔導與持續協助下，各門市逐漸適應，該公司內部財務作業導入無紙化系統，全面升級作業流程，有效節省大量紙本發票與相關資料的倉儲空間，讓企業切實感受到雲端發票所帶來的便利與效益。 翁局長在典禮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也表示，對於得獎營業人勇於創新、積極落實環保及數位轉型，實際體現雲端發票的多元價值，期待未來持續與政府攜手，共同為智慧消費環境與永續發展盡一份力量。      ►高雄國稅局局長翁培祐與績優營業人合影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640914a8f984b5498fea5e9230a30c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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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於停業期間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於停業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並經核准，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20日申請停業1年，並於114年9月15日依規定期限辦理114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此時甲公司如於114年10月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因屬停業期間解散，且停業前營業期間之銷售額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則甲公司依前開函釋規定，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或退還。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沈彣駿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314d5eeeb424caca5f619b5579bbd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9: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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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葉慧姿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8013cb7b4704bb09f7b4462971b640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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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x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f768fa981f4425a7249fd33e8d2d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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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title>
	<description><![CDATA[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該局溫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c8cab6f215c494a97d2a3115ee89f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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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項目＼車種 汽車 機車 2,000cc以下小客車 超過2,000cc小客車、小貨車 、小客貨兩用車 150cc以下 僅購買新車 5萬元 – 2,000元 汰舊換新 5萬元 5萬元 （註1） 4,000元 （註2） 合計退稅 10萬元 5萬元 6,000元 【註1】汽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另新舊車主限本人、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 【註2】機車汰舊換新規定：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之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0 撰稿人：謝雅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2d6eea9bcb24987a0595d02bf720a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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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葉建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b7500fd266f41ccb33e2fd63fce31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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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3ef702aa8048c2a377cee3f8137b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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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    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156eb17308d465dbd9f31da03e3fc6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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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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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 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 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營業人甲君提供其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網紅甲君自Youtube取得60元分潤收入（觀眾打賞、抖內、贈送虛擬禮物等等），網紅甲君營業稅處理方式如下：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80%） （註：表演提供地及收看地均在境內） 網紅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 80％＝48元） 境外觀眾（占20%） （註：表演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地在境外） 網紅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x20%=12元)。 該局呼籲，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網紅及平臺對於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37f4b5b7b45457295708f7e236c27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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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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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從效率到精準，高雄國稅局邁向AI智慧稅務新紀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迎接數位轉型浪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以「科技賦能、公平賦稅、便捷服務」為核心理念，積極導入人工智慧（AI）技術，推動「AI選案＋智能諮詢」雙軸創新應用，透過科技輔助稅務查核與智慧化諮詢，提升行政效率、強化租稅公平，讓民眾享受更便利的稅務服務。 在AI選案方面，高雄國稅局就非自住房屋租賃所得查核，兩階段導入AI，透過大數據分析與歷年查核資料，運用機器學習建立模型。第一階段目標為提升選案精準度，依該AI模型測試，只查核30%件數，即達到原全面查核有效件數的80%以上，除可大幅節省查核人力外，同時提升選案精準度，以112年度為例，AI模型使選案有效件數比率提升約188%。第二階段擴大運用多元資料，該AI模型可辨識搜索國稅局以往未曾掌握的漏報租賃所得房東，試查案件結果有效度可達50%，使租屋黑市逐漸曝光，讓租稅更加公平與透明。 在智能諮詢方面，高雄國稅局導入生成式AI，推出「稅務知識包」與「營業稅小書僮」兩項應用。「稅務知識包」於今（114）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上線，整合綜合所得稅常見問答與法規重點等為知識包，提供民眾將知識包匯入生成式AI平台（如ChatGPT、NotebookLM））打造個人化「稅務知識助理」，即時獲得清楚解答，協助納稅義務人快速掌握報稅資訊。目前該局正研議將稅務知識包應用推廣至其他稅目（如遺產及贈與稅、營業稅等），持續拓展AI智慧運用領域，以期服務廣大民眾，讓科技成為稅務服務的好幫手。 為提升稽徵效率，該局也推出「營業稅小書僮」。該系統可自動分析輸入的稅務問題，快速比對相關法令、函釋及案例，並揭示引用來源供使用者參考，將過去需花費數小時甚至一整天的查詢工作，縮短至短短數分鐘內完成。不僅如此，營業稅小書僮也大幅縮短學習曲線，讓同仁快速獲得精準答案及參考文件，也讓稽徵效率大幅提升，成為稅務知識傳承與工作效能提升的重要助力。 AI不只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更是推動智慧政府與優質服務的重要夥伴。未來高雄國稅局將不斷精進AI應用，讓報稅與查詢服務更便利、更公平，展現科技服務的溫度與價值。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幸宜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0 撰稿人：張芸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351c5200f074cfdb220439ad7d7155f]]></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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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5 Nov 2025 07: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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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講習會」，歡迎 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扣繳義務人順利完成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114年12月15日至12月24日，分別於總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講習會」，共8場次，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線上報名。 該局表示，線上報名自12月1日上午8點起至12月10日下午5點止，於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開放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各場次講習日期及課程詳如下表： 日期 講習地點 講習時間 課程內容 12月16日（二） 岡山稽徵所5樓 09：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13：30 – 15：2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5：30 – 16：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2月19日（五）   旗山稽徵所3樓 09：00 – 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1：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3：30 – 15：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12月15日（一） 12月17日（三） 12月18日（四） 12月22日（一） 12月23日（二） 12月24日（三）   總局10樓 多功能教室 09：00 – 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1：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3：30 – 16：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教材電子檔將置放於該局官網/常用服務/講習會講義項下，可自行下載運用，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可撥打電話（07）7256600轉分機7732林先生洽詢。 ▲講習會報名QR –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0 撰稿人：林冠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9f85f72e0ca4b4b8671e9bff4ed395c]]></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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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Nov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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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舉凡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污染及交通違規等，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係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不僅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或損失，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亦不能列報，切勿因一時疏忽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蘇翊慈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bde46d9250447a4b771d7788d0a72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3 Nov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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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該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計算式：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嗣後於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陳先生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陳先生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符合重購退（抵）稅之情形，則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張簡雋恩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c6c6946bf6b4a348db3e9dcc1e3b7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0 Nov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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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林怡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1d50e63a84c468ea647dfa7145612b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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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深化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租稅法令知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將在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11時，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富民長青活動中心」，舉辦「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活動結合性別平等與租稅教育雙主軸，透過輕鬆有趣的電影欣賞與座談方式，讓性別平權觀念與租稅法令知識能更貼近生活。現場將播放電影《片名：神力女超人》，片中主角勇敢、堅毅且充滿正義感的形象，象徵著現代社會對平權與尊重的追求，鼓勵民眾勇於突破傳統性別框架，攜手打造多元共融的社會環境。活動除影片欣賞外，現場安排租稅宣導專區，提供最新稅務資訊及便民服務相關作業說明，如雲端發票歸戶兌獎等內容，讓民眾在免費觀賞影片之餘，也能輕鬆瞭解稅務新知，增進對政府財政與公共服務的理解。此外，民眾只要參與活動並填寫及繳交問卷，即可獲得超商禮券（面額50元）1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該局希望本次活動，讓性別平等理念與正確的租稅觀念深入人心，共同營造「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的友善社會，展現政府推動平權與公民教育的決心與行動力。更多活動訊息請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或FB「稅務e達人」粉絲專頁查看。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股長金汶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潘奕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1b1c9aa7d424465953af4fb4b58aba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5 Nov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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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114年11月17日遷移新址辦公]]></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下稱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將自114年11月17日（星期一）起搬入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1-5樓），舊址第一辦公室（哈爾濱街215號7樓）及第二辦公室（大順二路468號6樓）服務至114年11月14日（星期五），當日除全功能服務櫃檯受理查調及緊急性工作外，其餘業務服務至中午12點。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因三民區人口持續成長、納稅業務日益繁重，原有辦公空間無法應付需求，過去多年暫以兩處辦公室分擔業務。為有效整合資源、改善辦公環境，經多年努力，獲行政院核准興建新辦公大樓，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合署辦公使用。 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搬遷至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1-5樓後，所有三民區國稅稽徵業務將統一於新址辦理，預期將大幅提升行政效率，並為民眾提供更完善、便利及舒適的洽公環境。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陳瓊雯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10 撰稿人：陳瓊雯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417ed7bf9bb45e4a07884e37fc6fe5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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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向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品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吳秀蘭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d3254b9267e414f8bf3151d4c45923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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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07） 3302058 分機62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03af5cf2164521acf20f9ae297afb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9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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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萬人響應財政部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於10月26日上午在高雄港7號碼頭舉行，由財政部政務次長阮清華及臺灣企銀董事長李嘉祥等人鳴槍開跑，現場1萬2,000名跑者熱情參與，共同為健康、公益而跑！ 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舉辦至今已邁入第16年，今年由財政部與臺灣企銀共同主辦，選在高雄熱門地標大港橋碼頭區舉辦，分為半馬組21公里、挑戰組10公里及休閒組3公里，賽道沿途經過愛河沿岸、內惟藝術中心、中都濕地公園、高雄夢時代中心、光榮碼頭、高雄流行音樂中心及駁二藝術特區等高雄著名地標，充分展現高雄港都的現代魅力與文化風采，並設置補給站提供多樣特色美食為跑者應援。 活動會場由國稅局、臺灣企銀、眾多行政機關及績優營業人設置各式宣導活動攤位，提供親子同樂遊戲、有獎徵答及行動支付結合雲端發票體驗，主舞台也規劃抽獎活動及豐富的表演節目，現場熱鬧非凡，讓民眾度過了一個充滿朝氣活力又歡樂難忘的假日時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希望藉由全民參與的路跑活動，向民眾宣導消費時主動索取統一發票及利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同時也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讓發票開立至兌領獎全程無紙化，一起節能減碳愛地球，這次活動共募集發票732,168張，全數捐贈「社團法人高雄市自強身障關懷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燭光協會」、「社團法人台灣智青之友協會」、「社團法人高雄市衡山靈性學術服務協會」等計20個社福團體，讓愛心無限延續。  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1026高雄港開跑！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捐贈儀式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江宛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a5434b7ccc14fb48e163c6c64e8d2c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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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0 撰稿人：林育慶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c9d32628aff47018d2c293925a1c0e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1 Oct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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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388dd2ddf3743bfb17680a146346fc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4 Oct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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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張維仁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dd0bab35dab4706bd3f08f63f333dd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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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輕軌雲端Go」即將啟動，邀請您與家人一起乘坐輕軌租稅彩繪列車！ ]]></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推廣購物消費發票存載具，並加強宣導國稅新制，該局鼓山稽徵所運用高雄輕軌車體製成租稅彩繪列車，結合國稅重要稅政圖文與宣導財政部114年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於114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止，透過列車行駛GoGoGo，讓民眾輕鬆瞭解更多的稅務新知。 該局表示，本次活動除有實體的輕軌租稅彩繪列車繞行高雄市區，讓搭乘民眾可獲得稅務訊息，同時運用輕軌彩繪列車圖案，設計了輕軌列車造型背板，將於10月26日路跑活動當日開進活動現場，民眾只要手持租稅手牌與列車合照並完成指定任務，即贈送宣導禮1份。活動現場另設置「雲端發票友GO會」Q&A問答活動，全數填答正確即可進行抽抽樂，多項好禮，等您闔家一起來同樂！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114）年的財政部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將於10月26日（星期日）於高雄港七號碼頭舉辦，活動當日現場開放3公里休閒組報名人數1,000人，民眾只要捐贈統一發票3張（每張10元以上紙本或雲端發票），即可免費報名參加，募集的發票將全數捐贈社福團體。民眾參與活動，不但可放鬆身心跑出健康、愛心作公益，且可玩遊戲拿好禮，好康多多，歡迎全家踴躍參加！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碧倫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10 撰稿人：李函璇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d268fcfa0a9437cb48cdf0b864bdde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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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稅局強化查核高自費醫療業別　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籲請醫療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如有申報或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獲取即時且完整的稅務資訊。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e5b3260e11c4111be80fad42dec81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30 Sep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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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 黃珮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40d2ac4384d88b2c0760618b3eb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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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佳節將至，國稅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得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0,000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 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ebbe87f74d14d90b41f95951cc0d4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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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路賣家注意！如當月銷售貨物(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114年1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10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邱亭郡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8f6e5e9bf314fae981727fad4e5814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6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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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中秋佳節傳情意 廉潔過節不收禮 愛心辦稅最安心]]></title>
	<description><![CDATA[又逢金風送爽、玉兔東升，親友間餽贈禮品聊表心意之時！中秋佳節將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中秋時節政府機關仍秉持「不收禮、不受邀宴」之原則，邀請民眾共同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維護清廉公正的施政環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務人員均秉持「愛心辦稅、專業服務」精神，竭誠協助民眾辦理稅務事宜，民眾洽辦業務不必、也不應餽贈任何財物，更不能賄賂公務員，以免觸法。該局提醒民眾，如遇到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或程序外，藉勢藉端要求、收受財物者，可向該局政風室（電話：07-7111003）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檢舉。 為避免不必要接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亦將於中秋連假前一週（114年9月29日至114年10月5日），要求稅務人員除特殊業務需要外，暫停執行如主動聯繫納稅義務人提供稅務帳冊資料、約談或訪談等敏感作業項目，避免與民眾、記帳業者或營業人不必要的接觸。同時也提醒民眾，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服務，迅速便捷又安心。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00 撰稿人：郭宜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1636972cb4f9da48d62fd84583e6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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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168萬元 （56萬元×3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 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d9d70b90e3a41beafa726a6c9ef4e9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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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0 撰稿人：謝榮銘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8d7f6de8a5c4253a09e84604f5837e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4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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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d7312855ef44dfca42ce3aa4a1aa12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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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誠信稅稅唸之創意徵件」舞蹈比賽活動得獎名單出爐！]]></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9月17日晚間在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演藝廳舉辦「誠信稅稅唸之創意徵件－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舞蹈比賽」決賽活動，在高雄國稅局祭出高額獎金鼓勵下，吸引各舞林好手組隊報名角逐決賽資格，共有8支隊伍脫穎而出晉級決賽，參賽隊伍莫不使出渾身解數發揮巧思，將「反私劣菸、廉潔誠信、打詐反洗錢」等主題融入舞蹈，用舞蹈演繹崇廉尚潔，誠信正直之正向價值。 本決賽活動邀請高雄地方檢察署黃元冠檢察長、橋頭地方檢察署張春暉檢察長及財政部政風處許家錦處長等貴賓蒞臨，與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翁培祐局長共同呼籲支持，「珍惜自身健康，勿購買來歷不明菸品」、「人人反私菸，有稅才幸福」、「崇尚廉潔，反詐反洗錢」之理念，現場另有眾多學生、民眾及為參賽者隊伍加油打氣的親友應援團，體驗一場舞動誠信、舞出自己生命力的精彩表演。 參與決賽的隊伍計有「Disney」、「DF–B2P」、「flavor jam」、「prism9」、「Sounds Code」、「Top Flow」、「大港女子」及「爵選之人」等8隊舞林高手，在比賽過程，以動感音樂搭配創意新潮熱舞，呈現宣導主題，經過激烈競爭，最後由「Top Flow」隊冠軍、「大港女子」隊亞軍、「DF-B2P」隊季軍勝出，各獲得獎金新臺幣（下同）五萬五千元、三萬五千元及二萬五千元。 本次活動在參賽者的熱情投入與觀眾的熱烈參與下，圓滿落幕。高雄國稅局感謝所有參賽團體及評審的付出，未來也將持續以創新方式，推動各種活動，與高雄市民共同打造誠信、健康的社會。 冠軍隊伍優等隊伍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0 撰稿人：盧柏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6e43fbe9ce142a294c45ae8bdecbaa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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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您！受強颱樺加沙帶來的風雨影響，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氣象署已於今（22）日發布強烈颱風樺加沙的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由於颱風可能為臺灣東部及南部地區帶來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應預先做好防颱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受颱風侵襲，致財物蒙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陳怡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9be8bf5793406f8bac4b2e9670e69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2 Sep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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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年3月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0 撰稿人：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ecbe919fe36450a804e31b64ceef2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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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c04be1b44ba477db83e9fc4881d3a4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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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9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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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納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暫繳者外，應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營利事業可善用國稅局建議繳納方式快速完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若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使用營利事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相關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繳納方式 說明 晶片金融卡 1. 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申報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 2.即時扣款。 信用卡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營利事業或負責人之信用卡。  3.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授權後不得取消授權。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限營利事業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利用「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 金融機構（現金、支票） 持紙本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繳款書。 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 稅額3萬元以下持條碼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9afb8aef14426f8053f703052d36f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7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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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羽你同在」租稅宣導活動開跑囉~邀您一起捐發票做公益，加碼抽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人運動風氣、推廣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鼓勵消費者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以落實節能減紙政策，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4年9月28日（星期日）假高雄巨蛋體育館，舉辦統一發票推行暨「雲端發票 羽你同在」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一同共襄盛舉! 該局表示，民眾捐贈114年7-8月（未開獎）或9-10月之雲端發票25張，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以上，即可兌換高雄羽球大師賽「冠軍賽」門票1張，每人限兌換2張，數量有限，兌完為止! 捐雲端發票換門票方式 比賽場次 9月28日 12:00開賽 兌票時間 即日起，換完為止 上班日上午9-12時、下午2-5時 兌票地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左營稽徵所、鹽埕稽徵所 捐贈發票 114年7-8月（未開獎）或9-10月雲端發票25張 貼心提醒 需提示手機條碼「驗證碼」 該局進一步說明，冠軍賽當日於高雄巨蛋體育館2樓入口處設有租稅宣導攤位，辦理「捐發票抽好禮」活動，只要達成以下條件，即可參加： 1.現場捐贈114年9-10月份雲端發票3張（需提示手機條碼驗證碼），每張消費金額10元以上。 2.完成線上測驗問卷。 眾多好禮等你抽，每人限抽2次，獎項抽完為止；另有多項宣導品可以兌換，本次活動募得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大家一起捐發票做公益！更多活動訊息請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或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臉書粉絲專頁查看。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10 撰稿人：潘奕憲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fde8dc4d9e94c1a8a3090b4c79f79ba]]></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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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17 Sep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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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辧「租稅法規講習會」，歡迎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讓營業人、記帳業者、機關團體及民眾瞭解當前重要及新修正租稅法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訂自114年9月30日至10月2日於該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大禮堂舉辦「114年度（下半年）租稅法規講習會」，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報名。 該局表示，該講習會分為6場次，各場次授課內容皆不同，僅受理線上報名，有興趣者可依個人需求報名參加，各場次講習日期及課程如下表，該局官網自9月15日上午8點至9月28日下午5點開放線上報名（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名額有限，額滿為止。 日期 場次 講習時間 課程內容 9/30 （二） 1 09：00～11：  50 營利事業所得稅新頒法令、查核實務與案例分析 2 13：40～15：30 從零開始學會房地合一稅申報 15：40～17：20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省荷包大作戰，設帳一起來 10/1 （三） 3 10：00～11：50 網路銷售稽徵實務 4 13：30～15：20 營業稅新頒法令 15：30～17：20 營業稅違章案件常見態樣 10/2 （四） 5 09：00～11：50 扣繳申報新手上路（含常見問題） 6 14：00～15：00 遺產及贈與稅之繳納（含延分期、存款及實物抵繳） 該局說明，如需瞭解更多講習資訊，可撥打（07）7256600分機7734趙先生洽詢，國稅法規疑義可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講習會報名QR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26e4a6ea1ef417d962bb649320b432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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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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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 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 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 該局貼心叮嚀，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23ff1ad9b02447c8a2044d5f7ad937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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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給配偶需要申報贈與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倘民眾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1a829746304b39b56cc0b5a1607d3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1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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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勿取得不實發票列報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眾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買賣取得房地，同年11月間就出售該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計新臺幣80萬元，但經過該局函查原始銷售的建設公司、後手買方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後，查得裝修工程係買方所施作，甲君事後也坦承並無裝修事實。該局除剔除其虛列的費用依法補稅裁罰外，並另案查處開立給與不實發票的裝修工程行，如涉幫助逃漏稅捐，將移送刑責。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資料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受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c3a30bb6369433cbbea7f32ffecee9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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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吳柏勲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e31b2b5f57f4c87a5ccf9b980036c6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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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8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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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申報外銷損失，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蘇懿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4d75e6e3b241f6b035842abf34db7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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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謝義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e7d1ffc33434464a91e6c92d9c1886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2 Sep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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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薛素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8e9f1ea760e4ffa8e30409859f54af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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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瀞方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fb67767023c4d80a23d8c9b62ada58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9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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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另依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規定，自114年度起，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可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此外，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及相關函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適用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若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1次繳清暫繳稅款，得於114年9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收入減少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該局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遭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又快速。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撰稿人：邱麗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269c47bbbfc4c2386eae70e8c27c2d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5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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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雄鷹飛揚」租稅宣導活動第二場次即將開跑，熱情邀您一起將雲端發票變門票，加碼抽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人運動風氣、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捐贈發票送愛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聯合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舉辦「雲端發票雄鷹飛揚」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於9月16日至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一起共襄盛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活動第一場次業已於6月17日圓滿結束，第二場次職棒賽事（9月16日）兌換門票活動即將於8月26日開始。只要捐贈發票期別為114年7-8月或9-10月之雲端發票10張，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即可兌換中信兄弟VS台鋼雄鷹內野（非熱區）全票1張，每人限兌2張。 為方便民眾兌換門票，8月26日起於上班日上午9-12點、下午2-5點，開放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暨所屬分局（不含三民分局第一辦公室）、稽徵所（不含科技產業園區服務處），及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新興分處、仁武分處、大寮分處等地兌換門票。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該局表示，球賽當日於驗票後2F平台處設有租稅宣導攤位，辦理「捐發票抽好禮」活動，只要達成以下條件，即可參加： 1.現場捐贈發票期別為114年7-8月或9-10月之雲端發票3張（需提示手機條碼驗證碼!）。 2.完成手機線上測驗問卷。 眾多好禮等你抽，每人限抽1次，獎項抽完為止；本次活動所募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大家一起捐發票，愛心做公益！ 該局籲請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節能減碳又環保；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中獎獎金不漏接，歡迎各界朋友們共同響應配合雲端發票存載具，並熱情邀您一起看棒球做公益!相關活動資訊可搜尋「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臉書專頁，或撥打服務電話（07）7404001轉分機5733孫先生洽詢。 雲端發票雄鷹飛揚DM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蘇育靖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孫偉郁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83d9ef2c44444f392a012e23070c3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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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籲請補習班、幼兒園或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配合業務收入函(訪)查作業]]></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瞭解補習班、幼兒園或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招生及服務量狀況，114年上半年度業務狀況調查紀錄表已寄出，請業者配合詳實填報業務收入狀況，依限回復。 該局說明，國稅局每年都會參考往年查核對象與教育局、社會局提供之名冊及保險公司之學生投保資料，辦理例行性函（訪）查作業，依其業務性質與所蒐集之相關資料，比對分析業者填報之收入情形，篩選作為實地訪查對象，派員至執業處所不定期訪查或駐查，或列為加強訪查之對象。 該局提醒，稅捐稽徵機關為調查課稅資料製訂各類調查表，經合法送達，而業者未依式在期限內填報，或填報之業務狀況與該局蒐集之資訊有明顯落差，卻又拒絕提供業務收入帳簿等相關資料，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受訪業者務必配合本項函（訪）查作業，詳實填報業務狀況，以免受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黃炳煌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2fbab814172424eb5e7c4880d09016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2 Aug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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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梁薰元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5d81dcaad1e4452a49986703ec3da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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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 1.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2.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蔡靜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94936e13f4947c08f79ccc485831f2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0 Aug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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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728豪雨紓困，國稅局啟動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受西南氣流豪雨影響，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及美濃區等7個行政區災情嚴重，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動調減該7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納稅義務人度過難關。 該局表示，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該7區大規模停電，連外道路中斷，路基掏空、坍方，並有落石、土石流及淹水等災情，對居民生活及營業造成嚴重衝擊，考量營業人因豪雨淹水、停電，致營運設備損壞或營業中斷，不僅財物受損，營業收入也大幅減少，修復道路及重建家園又須耗費時日，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主動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措施，將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及六龜區等5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7至9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調減為新臺幣0元；另減免杉林區及美濃區等2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8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0元，預計共181家商家受惠。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係依課稅資料核實查定，因已依實際營業情形課稅，不在主動調整範圍內，但營業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期間較長或是被迫停歇業等），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及營業稅額。相關申請書表及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首頁/熱門焦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繳稅困難，可以於繳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民眾如對相關稅捐救助措施或災害損失報備有不瞭解的地方，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卓津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0 撰稿人：林春霞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29bab0f6324887857523c38859c87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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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特舉例說明兩項扣除額適用範圍，希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152f19051eb4f95a815fa1360cb9f0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5 Aug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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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您!受楊柳颱風影響，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央氣象署已於今（12）日發布楊柳颱風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颱風來勢洶洶，強風豪雨可能造成路樹傾倒、物品損毀、低窪地區淹水或山坡地土石滑落等情形，請民眾預先做好防颱準備，確保自身安全。若因颱風的強風豪雨致財物遭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或修復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若因忙於清理、修復家園或聯外交通不便，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李映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6d54246b16f4c3ea68c4bbca7cb96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2 Aug 2025 1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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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房客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除了約定支付每個月租金外，如另有約定額外給付定額電費，其電費如在合理範圍內，則不視為房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租賃收入時主要涵蓋每月租金數額，如因出租房間未另裝設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費，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且該項貼補金額在合理的限度範圍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可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亦不視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房客向陳君承租房屋中部分房間，契約載明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出租房間未另裝電錶，雙方約定房客每月貼補房東500元電費，其貼補500元費用尚為合理的支出，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房東陳君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按全年租賃收入60,000元（每月5,000元×12月）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個人租賃所得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陳貴蘭 稽核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01 撰稿人：趙億豐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9bc456c82174173be5c99e0b1b77dc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Aug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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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冷氣送安裝，額外加收之材料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來電詢問，至家電行購買冷氣，原先銷售人員報價含安裝冷氣費用，惟安裝師傅到現場安裝時，因地形關係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完成，這額外加收的材料費，廠商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營業人如有加收材料費或運費等額外費用，應於收取該等費用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李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冷氣機，銷售人員未加收安裝費，並已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至現場安裝時發現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冷氣機，金額計3,000元，李君額外支付的材料費，廠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於價額外另行支付的消費金額，記得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賢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李婉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b057b2c6994a67ba3e7af34c9525f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1 Aug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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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edd106befd840cd9b37d684f601f50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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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以近期發現2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並以確實屬於本人負擔費用申報，勿錯誤計入前手之費用，避免查核時遭到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 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 林怡妏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71da376e8414272adf2e49c8a27b6f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7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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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歡迎線上報名參加「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及決清算申報講習會」]]></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自114年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截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協助轄內營利事業順利完成暫繳申報，以及歇業之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訂於114年8月20日（星期三）於該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大禮堂舉辦「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及決清算申報講習會」，課程內容除介紹暫繳及決清算申報法規及常見問題，該局特別邀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大寮分處講師分享房屋稅2.0新制相關規定，各場次課程內容及時間如下： 日期 場次 課程內容 時間 8/20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介紹（含常見問題） 10:00-12:00   2 房屋稅2.0新制宣導 13:45-14:00 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介紹（含常見問題） 14:00-16:00 該局說明，對講習課程有興趣者可自8月6日起至8月18日止，至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報名及查詢課程內容，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請撥打電話（07）7256600轉7734趙先生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d975734d0b94d748905b8490054a84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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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有四大解套方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繳稅方式 說明 延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分期繳納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實物抵繳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存款繳納 1.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民眾若需諮詢繳稅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劉秀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8e88b1f1397420e9e0c34f35c6f45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5 Aug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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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倘有短漏報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無法核實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以113年度為例，財政部規定標準（詳附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前揭規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以2,4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三民區透天厝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於113年以3,5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相關費用計180萬元，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實計算該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20萬元｛＝（3,500萬元－2,4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如甲君無法提供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則依財政部訂定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3,5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不適用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區為37％）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可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卻按財政部規定標準申報者，將列為查核重點，呼籲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adfa0257ac4b0fb15892445b51016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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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直撥退稅於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延長至6月30日，但退稅作業日程不變，第1批退稅於7月31日如期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以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稅額試算在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但採用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辦理者，雖在同期間內完成申報，仍歸列第2批退稅，須到10月31日才能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且選擇「直撥退稅」方式，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於第1批退稅日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戶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期限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票據交換方能領取退稅款，且須擔心退稅憑單遺失、逾期未領或遭冒領等風險，因此，建議民眾採用「直撥退稅」，零時差自動撥入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電話要求民眾至ATM進行退稅程序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不要受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b59484e81654fe6b5b6e426b977495d]]></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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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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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若未於當期申報，則其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已屬不正確，造成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情事，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之要件，稽徵機關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2日向乙公司購買20台工業用電腦，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並於113年3至4月期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因規格不符，於同年5月5日全數退貨，甲公司於發生進貨退出時，雖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乙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3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10萬元稅款外，並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補徵稅款，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25倍罰鍰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失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24e49ead36e4640b648972501a4944b]]></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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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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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5499fd7a324227beffcdd23925930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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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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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進行分派，因此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股利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利公司瞭解相關規定，彙整辦理方式如下表：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經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唯一股東為國外A營利事業，惟查無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進一步瞭解係甲公司誤以為盈餘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非現金股利毋須課稅，因而未依規定於發放股票股利時扣繳稅款462萬元（2,200萬元×21%）及依限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盈餘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股利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c3f876a94445e58ee6843f50b77eb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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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陳敬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7f8fa734e74c6e8f5b0227ee7b99b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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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近年來持續加強查核個人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43% 60%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 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未符合左 列條件之出租情況 者               計算方式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43%） ×12個月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60%） ×12個月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收入23,000元 ×（1-43%） ×12個月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元 38,400元 99,480元 157,320 元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謝欣倫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d56c57485244d1fb041834d15cc150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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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應扣除折讓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常有雙方協議或減除裝潢費取得建商給予優惠之折讓款，因該折讓款並未載明於原買賣契約中，日後出售時，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成交價額，申報為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讓款，是常見虛列成本之違章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雙方於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予買受人，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扣除折讓款後之實際銷售額。個人於報繳房地合一稅時，如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為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間向A建設公司購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予乙君，經委託不知情之親友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讓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經該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剔除甲君未實際支付之折讓款175萬元後，除補徵稅額612,500元，並依甲君之過失責任，按漏稅額裁處196,000元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審酌違章情節裁處較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黃悅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81122701b443129dba287fe4330c6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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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31 Jul 2025 07:15: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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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辦理「兼辦政風人員及廉政志工講習會」，凝聚廉潔共識，強化機關廉潔風氣]]></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4年7月25日辦理「兼辦政風人員及廉政志工講習會」，凝聚廉潔共識及相互交流學習，提升廉政法紀知能。會中由副局長梁真榆頒發獎狀及獎品表揚113年辦理稅務風紀工作績優兼辦政風同仁，肯定兼辦政風同仁辛勞的付出與努力。梁副局長表示，兼辦政風同仁和廉政志工扮演機關推動廉政業務的重要角色，高雄國稅局幅員廣大，但政風人力有限，必須仰賴各分局、稽徵所兼辦政風人員的協助，特別感謝兼辦政風人員在自身業務繁忙之餘，仍積極協助廉政工作，並期望藉由講習會，雙向經驗交流，凝聚廉潔共識，強化機關廉潔風氣。 該講習會上午邀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昭翰以「圖利三缺一，等你來便民」為主題，結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實務案例分析，以生動活潑寓教於樂之教學方式，引領同仁在分組競賽中，區辨執行職務倫理界線，灌輸同仁廉能法紀觀念；而工作生活平衡是提升生活質量和幸福感的關鍵，為促進同仁身心健康與自我成長，下午則特別安排COM'HOUSE來家執行長陳逸展講授自我照顧與芳療舒心課程，幫助同仁緩解疲勞、紓壓放鬆，有效排解心理壓力，營造溫馨正向的職場氛圍。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114年1月22日經總統公布，同年7月22日施行，為臺灣首部揭弊保護專法，政風室於會中也特別向與會者說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適用對象、範圍及各項保障內容，引領兼辦政風同仁初步瞭解該法案內容，期未來能協助向單位同仁宣導，共同維護公共利益，有效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揭弊者權益。 梁副局長真榆與113年績優兼辦政風同仁合影高雄地檢檢察官黃昭翰與學員互動情形    學員頭部精油紓壓情形  宣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情形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　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00 撰稿人：郭宜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561afd63b1c466591fa366836cce1d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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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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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在臺灣受僱於外國公司遠距工作，跨國薪資應如何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職場無國界，現代科技正翻轉職場勞務的提供方式。愈來愈多臺灣專業人士受聘境外企業，選擇留在國內提供勞務，透過視訊或電子郵件與境外團隊溝通，完成各項專案或日常工作。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取得之勞務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境內居住者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不論雇主所在地及薪資匯款帳戶地點在境內或境外，均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一名臺灣軟體工程師113年受聘於美國矽谷一家新創企業，負責遠距開發專案。該工程師全程於臺灣透過視訊會議及電子郵件完成工作，薪資由美國公司每月匯入其美國的銀行帳戶，儘管薪資非匯進境內帳戶，但由於勞務提供地在臺灣，其薪資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呼籲，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本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類所得，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有申報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c526199346948bdbd7ef25bb094cf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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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而其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於計算贈與稅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惟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113年3月13日贈與長子土地1筆，當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萬6,000元（計算式：贈與總額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10%=贈與稅額30萬6,000元）。嗣林君114年4月14日死亡，該筆土地之時價（即公告現值）已變成700萬元，則林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該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方式為： 一、土地價額700萬元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二、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與土地增值稅50萬元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假設為1萬4,000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三、可扣抵限額之計算（假設其遺產稅稅率為10%）: 1.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70萬元（=700萬元×10%）。 2.已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與利息1萬4,000元之總和為82萬元（=30萬6,000元+50萬元+1萬4,000元）。        3.上列1.與2.之金額擇低認定，故本案可扣抵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歐雅欣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30fccd7fdb14bfdb05e9a97e8e3e9b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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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醒您!本週受低壓帶及西南氣流影響持續降雨，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週受到低壓帶及西南氣流影響，臺灣本島將轉為持續降雨或局部性大雨的天氣型態，並可能為中南部地區帶來較大雨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除預先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外，也要留意大雨可能造成溪水暴漲、低窪地區淹水或山坡地土石滑落等情形。若因持續大雨致財物遭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倘因聯外交通中斷或忙於清理、修復家園，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林麗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50178f0eb80484bb1b75bdb214b1ab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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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   申報 核定 建案名稱  A建案 B建案  A建案 B建案 土地、房屋交易所得 500萬元 400萬元 500萬元 400萬元 起造人 — V X 申報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 分開計稅 持有期間 — — 110.10—111.12 （1年3個月） 適用稅率 20% 20% 45% 應納稅額 180萬元 100萬元 180萬元 應補徵稅額 — 100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 謝慧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b26befcfcde482c8ca559f13bd540f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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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3至4年。如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12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房屋及土地16,000,000元、停車位2,200,000元），預計於116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3年4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3,300,000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3,300,000元。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沈亘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傅馨儀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490de8d00364ff2a5a5c90ac5d9159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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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揪恁看電影，性平逗陣行】觀賞《關鍵判決》影片]]></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使社會各界瞭解性別議題，深化性別平等意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小港稽徵所）於114年7月26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至4時30分與高雄市立社會教育館合辦「酷兒幸福電影院」-《關鍵判決》電影觀賞會（地址：高雄市小港區學府路115號），揪恁逗陣來看電影，共同探討與反思如何在工作與生活環境中落實職場安全及性別平等。 這部電影改編自1991年真人真事的一場聽證會，故事描述即將被任命為美國大法官的湯瑪斯，遭一位女性法學教授指控性騷擾，此案件轟動當時，成為職場文化性別平等與性別政治的轉折點。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活動參加民眾限12歲以上（輔導級），網路報名期間即日起至7月25日（星期五）中午12時止，名額150名（額滿提前截止）。入場民眾除填寫問卷可獲得好禮「薯條造型防潮封口夾（12入）」1份（限量150份）外，另開放現場映後心得分享者，再加碼致贈神秘小禮物（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報名表單連結   活動內容連結 該局提醒民眾報名成功後，請將QR碼拍照或截圖，活動當天請出示該QR碼，供工作人員受理報到。另活動當天現場設有國稅宣導攤位，歡迎民眾踴躍參加！對本活動如有任何疑問，請洽服務專線：07-8123746分機6013裴先生，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撰稿人：裴才毅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34b0fc6745c47789680dc52af5d62a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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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突破重圍，拍定29年欠稅大戶資產，成功徵起200餘萬元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貫徹租稅公平正義，積極執行欠稅案件，在跨機關合作努力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近期成功拍定轄區某建設公司名下財產，追回新臺幣（下同）200多萬元稅款，展現公部門追稅決心與執行力。 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建設公司自民國85年起陸續欠繳稅款，至今仍積欠逾3,100萬元，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規定之重大欠稅人。該局歷年來雖陸續查封並拍賣其名下不動產，最後名下尚有位於台中地區某棟大樓的地下多個停車位，因該等停車位僅有建物所有權而無土地持分，且大樓未設置管理委員會，實際位置與使用權之有無須應買人自行查明，致拍賣困難多次流標。 為化解執行困難，高雄國稅局與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下稱臺中分署）合作，多次現場實勘，並協調臺中市政府協助該大樓成立管理委員會，再請該管委會清查大樓地下停車位；而該局向臺中分署聲請執行拍賣程序時，亦通知社區管委會廣為宣傳拍賣資訊，提高民眾投標意願，最終在第4次拍賣時，成功標脫該等停車位，長達29年之欠稅，終於順利徵起200餘萬元。 該局提醒，欠稅人持有任何具變現價值之財產，不論其狀況是否理想，皆可能成為抵繳稅捐之標的。國稅局為依法徵起國家稅收，積極與行政執行機關合作，排除執行障礙、強化資產處理效率。也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依限繳納稅捐，以免衍生滯納金、利息及財產遭查封拍賣等法律後果。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瓊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50 撰稿人：孫瑞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5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1943c233b5f4cbab9d0ebf763dc61e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6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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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4年度高雄市國稅盃籃球錦標賽火熱登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倡體育賽事活動，並宣導重要稅務資訊，該局與高雄市體育總會、高雄市體育會籃球委員會聯合辦理「第13屆國稅盃籃球錦標賽」，本活動訂於114年7月18日（星期五）上午10時10分假高雄市青少年運動園區（高雄市苓雅區明德街2號）籃球場舉辦開幕儀式，歡迎高雄市民一起為比賽隊伍加油！  該局說明，本次籃球參賽隊伍共有231隊同場競技，開幕儀式當天及7月19日（星期六）上午9點至13點於大門入口處，現場將設置雲端發票宣導攤位，只要民眾完成下載註冊財政部統一發票兌奬APP即可獲得小禮物1份；另捐贈114年5至7月份（消費金額新臺幣10元以上）一定張數統一發票，可兌換多款愛心好禮，本活動所募集發票將捐贈高雄地區公益社福團體，歡迎民眾相揪逗陣來參加。 該局另指出，活動當天至「高雄國稅局- 稅務e達人」FB粉絲專頁本活動貼文處公開分享活動現場文宣圖卡照片，完成任務者即贈送「籃球機限時投籃1分鐘」或「拍貼機照片1張」，欲瞭解本活動相關訊息，可搜尋「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FB粉絲專頁，或撥打服務電話（07）715-1511轉6122林小姐洽詢。 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施怡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林采榛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373b65b12e04d958e3551f74c4fb73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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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財產受禁止處分，可申請以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塗銷禁止處分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款，名下財產經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禁止處分，如一時無法繳清全部欠稅款，可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欠稅人如有移轉該財產之需要，可依同法條第2項第1款規定，由第三人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同意書及擔保具結書，連同擔保品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作為欠稅擔保，以塗銷欠稅人財產之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依法將其名下財產A土地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甲君因無法一次繳清欠稅款，但有移轉A土地之需要，乃提供第三人不動產作足額擔保，經辦妥抵押權設定後，該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名下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需要時，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第三人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施怡菁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謝明珣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8cc53b03ba341e5ba0323e6894875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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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應順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55cdd755b7429aa483a7bdb0cf4a9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4 Jul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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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利人又利己，是雙贏的局面。 該局最後提醒，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舉扣除規定。如醫療機構對申請適用條件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2c9085329e24b7f84c168017311989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1 Jul 2025 05: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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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6ae70325ef4fc887f080bf24ad039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0 Jul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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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舞動誠信、舞出魅力！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誠信稅稅唸之創意徵件」比賽活動熱列展開！]]></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了向新世代青年傳達「崇廉尚潔，誠信青年你最IN」及拒絕私劣菸等觀念，以創新活潑方式，辦理「誠信稅稅唸之創意徵件－防制菸品稅捐逃漏比賽活動」，並納入打詐、反洗錢議題，鼓勵青年以舞蹈結合創意口號，展現「反私劣菸+廉潔誠信」或「反私劣菸+打詐反洗錢」宣導主題，期待藉由徵件比賽，將「拒絕私劣菸品」、「廉潔誠信」及「打詐反洗錢」等觀念深植民眾心中，總獎金高達新臺幣13萬7千元！歡迎高雄地區 的大專院校、高中職學校及社會團體踴躍組隊參加。 本活動分為初賽及決賽二階段，初賽報名日期自114年7月9日（星期三）起至8月10日（星期日）止（報名表單連結請掃QR-Code），初賽採線上影片徵件方式辦理，將請專家就參賽隊伍提供之舞蹈影片進行評審，從中選出8隊晉級決賽；決賽預計於114年9月17日（星期三）晚間6時30分於國立高雄師範大學和平校區演藝廳隆重登場（更多報名資訊請見活動簡章連結QR-Code）。 即刻廣邀高雄地區各路舞林高手，透過創意結合政令，展現舞蹈實力，一起來大展身手！ 報名表單連結   活動簡章連結    誠信稅稅唸之創意徵件海報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00 撰稿人：郭宜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d4a4e9c60484c82951b4d7e548c87c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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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毋須往來奔波金融機構；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展延申報期限3個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又該項服務需於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確定後才能進行，需一定作業期間，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時，須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及延長申報期間3個月，展延後申報期限至死亡之日起9個月屆滿；但如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未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則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仍應於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114）年3月2日亡故，繼承人為兒子A君，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甲君之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遺產稅，申請後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死亡日起6個月內延長為9個月內，至114年12月2日屆滿；但如果A君僅申請查詢甲君的金融遺產資料未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則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A君須於114年9月2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不會」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民眾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1e0f4f05e0e4af784501b8afa14be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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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準颱風「丹娜絲」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title>
	<description><![CDATA[熱帶性低氣壓恐於週日(6日)形成「丹娜絲」颱風來襲，依照颱風路徑預報，可能部分區域將有強風豪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物遭受災害損失，請民眾在動手清理前，務必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不便，民眾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申請。 若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郭宏杰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14557a8c86b453eb397752e60f9d4c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4 Jul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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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 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c1fe94eb324072aefa0ab34d40c72e]]></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02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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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公告所轄重大欠稅人名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今日（114年7月1日，星期二）上午8時起，於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公告轄內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期間為6個月（至114年12月31日止），民眾可上網查詢。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公告名單為繳納期限截至114年4月10日止已確定之欠稅案件。初步統計，個人累計欠稅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者計55件，營利事業累計欠稅逾5,000萬元者計25件，合計欠稅金額約82億餘元，均依相關規定辦理追繳。因稅款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後至實際劃解稅款入國庫有作業時間落差，欠稅人如有繳清欠稅情事，請洽該局徵收及資訊組，經查證無誤後，將配合更正公告內容。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以免遭公告欠稅資料，影響個人及企業形象。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安豐淑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10 撰稿人：薛意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70d7e795c834ad581e7e072cc3be85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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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節過後，民眾如果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繳稅門檻而未辦理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想申請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抵減稅額，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申報的民眾，可攜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後填寫申報書辦理補申報，國稅局始能依法核定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3年度有投資股票獲配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40,000元（扣繳稅款2,000元），當年度免稅額97,000元，標準扣除額131,000元，因所得總額120,000元小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228,000元，應納稅額0元，惟可退稅金額8,800元〔扣繳稅款2,000元＋股利可抵減稅額6,800元（80,000元x8.5%）〕，王先生如依規定（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獲得退稅款8,8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民眾如經計算有應退稅款要記得依規定辦理（補）申報，國稅局才能依法核定退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 6612027分機5610 撰稿人：林祐全                聯絡電話：（07） 6612027分機56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4a54b25e10a450e8f7f0945f70ceb1f]]></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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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國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4735b7dba64f1cb72aa6ef1a9bb61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7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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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710c8e644c4b2e9f15655953db598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5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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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報稅末班車，手機報稅避人潮，還可以參加抽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進入尾聲，截至114年6月23日止，全國還有約1成納稅義務人尚未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時間在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手機報稅，無須安裝APP，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搜尋關鍵字「報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按照手機螢幕顯示，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驗證身分，下載並檢視「稅額估算表」內容，確認申報資料正確後，返回報稅畫面，選擇「開始申報」、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逾申報期限後，納稅義務人即無法使用網路申報系統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必須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若有應繳稅款，只能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補繳稅款，並按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說明，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以手機報稅方式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525萬元，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有報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b570b80f75f44119f81466e5ef9a3e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3 Jun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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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許舒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69c4e971aaa4148b044d28af17797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0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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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國稅局如何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手足間可能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父母，又未經協調導致重複申報情事，衍生後續爭議，針對此類案件該如何認定? 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之人:第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面3個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兄弟於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致有重複列報情形，甲君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與其母，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及生活照佐證；乙君則主張與其母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乙君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該局依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乙君得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黃莉惠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4e7e20fc51d4d95b8fa46e08b967a4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6 Jun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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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如遇災害損失別忘了可以申請減免稅捐！]]></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第一個颱風蝴蝶已生成，雖然對臺灣無直接影響但受到低壓環流影響，將為臺灣帶來許多水氣，持續陣雨或雷雨及局部性大雨，會產生淹水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務遭受災害損失，請動手清理前，務必先拍照保存證據，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表示，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不便，民眾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有關國稅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及應檢附文件資訊，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申請。 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相關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者，可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 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邱瓊婉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0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049f21198384eab90cbb4438c68f10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13 Jun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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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雅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c0b83218bc14daa81ddb3517ce7178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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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應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開發新產品、新原料、新材料、零組件或設計新產品、新服務或新創作之生產程序、服務流程或系統及其原型所為之研究發展支出，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度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以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為114年2月1日）至申報期間截止日（114年6月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倘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及「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等支出，則應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 該局近日查核發現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列報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百萬餘元，惟甲公司未於規定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致該項研究發展支出因不符規定遭全數剔除，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5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欲申請適用當年度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惟尚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者，請把握時間儘快辦理，務必於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請程序，以免因程序不符，無法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徐淑容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0c68f20d7f742a1bda4feefcbbaefc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2 Jun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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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均應依限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無從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a85eb28e3994798a1c1df7cb7c122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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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確認上傳成功完成申報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陳品秀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198d4266e2c4ed985ac387fff22d82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10 Jun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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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盧美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0 撰稿人: 陳寶如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f5a7f73ff34b7d9c3008584953e87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05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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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黃憶雯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37b8ddbb57b44e0976eb130d332385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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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試辦「AI稅務知識包」，報稅期間現場體驗送禮券]]></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節期間，還在用電話或排隊詢問報稅問題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試辦全新「AI稅務知識包」，讓您使用生成式AI工具快速查詢報稅相關資訊，自主提問、即時解惑，讓報稅更省時、更輕鬆！ 「AI稅務知識包」內容涵蓋綜合所得稅常見問答、法規重點與申報系統操作指引，民眾可將國稅局提供的知識包匯入ChatGPT或Google NotebookLM等AI平台，自行打造專屬的「稅務知識助理」，無需出門或排隊，即可透過AI問答方式快速取得解答；有興趣的民眾可以經由知識包下載路徑：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之主題專區 > 稅務專區 > 所得稅類 >申報所得稅專區 >綜所稅結算申報專區 >AI稅務知識包，下載體驗並填寫問卷，分享您的使用心得！ 此外，在該局各申報服務據點均設有試用專區，提供民眾利用電腦實際操作，運用AI提問並立即獲得解答，現場體驗並填寫問卷者，還可獲得100元禮券（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該局提醒參與體驗的民眾，「AI稅務知識包」試辦期間到114年6月30日止，屆時將不再提供更新稅務知識包文件！使用AI工具時，請避免輸入身分證字號及報稅金額等個人敏感資訊，以保障個資安全。AI所提供的回應僅供參考，若有疑問，仍以國稅局公告資訊為準，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 0800-000321，將由專人為您提供協助！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幸宜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50 撰稿人：張芸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76bbca2c54a4395849372d2cfa5a2a1]]></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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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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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人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117f14917bc4e958ba0fff46099113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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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02 Jun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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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家庭費用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申報各項費用或損失，應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列，爰家庭費用及罰鍰，不屬經營事業必要及合理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以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立法意旨在於事業與家庭費用應予明確劃分，避免企業與家庭或個人費用混淆，有違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因違法行為所裁處之罰鍰，係屬對其違反法規所加之制裁，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補貼，將抵銷制裁之效果。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其列報其他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檢視所提示之明細分類帳等相關資料，發現其中包含供家庭使用之水波爐、洗衣機、掃地機及違反稅法規定之罰鍰計60萬元，依前揭規定不得認列為費用，經該局調減其他費用60萬元，予以補稅並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與該營利事業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裁處之罰鍰等支出，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0 撰稿人：曾淑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2326e0c4d0f4792adb3e24a88e89b8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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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6bed70868fe48888c10fad607c2e2d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8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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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方建盛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91d882177cb480792d0cb60b0b37ab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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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10,000元 173天 4,739元 （10,000元×173天/365天）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0 撰稿人： 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69885842e4b7796f624442319455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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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32d7953ef39411882550cc8b60bd46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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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雲端發票雄鷹飛揚」租稅宣導活動即將開跑，熱情邀您一起將雲端發票變門票，加碼抽好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人運動風氣、推廣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及捐贈發票送愛心，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聯合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舉辦「雲端發票雄鷹飛揚」租稅宣導活動，邀請您於114年6月17日、9月16日至高雄市澄清湖棒球場一起共襄盛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次兌換門票活動有兩場職棒賽事，只要捐贈規定月份雲端發票10張，每張消費金額新臺幣（下同）10元以上，即可兌換中信兄弟VS台鋼雄鷹內野（非熱區）全票1張，每人限兌2張，數量有限，換完為止！ 捐雲端發票換門票方式 職棒賽場次 6月17日18：35開賽 9月16日18：35開賽 兌票時間 5月27日起 8月26日起 上班日上午9-12點、下午2-5點 兌票地點 1.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總局暨所屬分局、稽徵所 2.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總處、新興分處、仁武分處、大寮分處 捐贈發票 114年5-6月雲端發票10張 114年7-8月或9-10月雲端發票10張 貼心提醒 需提示手機條碼「驗證碼」  該局表示，球賽當日於驗票後2F平台處設有租稅宣導攤位，辦理「捐發票抽好禮」活動，只要達成以下條件，即可參加： 1.現場捐贈同上表規定月份雲端發票3張（需提示手機條碼驗證碼！）。 2.完成手機線上測驗問卷。 眾多好禮等你抽，每人限抽1次，獎項抽完為止；本次活動募得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大家一起捐發票，愛心做公益！ 該局籲請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節能減碳又環保；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並完成載具歸戶及設定領獎帳戶，中獎獎金不漏接。本次活動相關資訊可搜尋「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臉書專頁，或撥打服務電話（07）7404001轉分機5733孫先生洽詢。 「雲端發票雄鷹飛揚」DM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陳怡芸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孫偉郁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9f09a95228445eab26a23d08c74c95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22 May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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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5a9db75f706473a8635f3a3128c4a4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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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端午粽香飄千里，歡度佳節不送禮！拒收饋贈端政風，共創廉潔好稅風！]]></title>
	<description><![CDATA[端午節連假將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落實執行「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於端午節連續假期前1週（自114年5月24日至114年5月30日），要求稅務員除特殊業務需要外，暫停執行敏感作業項目，如主動聯繫納稅義務人提供稅務帳冊資料、約談或訪談等情事，避免與民眾、記帳士業者或營業人不必要的接觸，同時呼籲民眾，如須臨櫃洽辦業務請提早規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與人民權益息息相關，秉持愛心辦稅，提供親切、熱情的專業服務乃是稅務人員應盡的職責，政府嚴格規範公務員應恪遵廉政倫理規範「不收禮、不赴宴、拒關說」，因此民眾前往公務機關申辦各類業務時，請勿餽贈任何財物，更不可賄賂公務員，以避免觸法。如遇有稅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或程序外，藉故要求、收受財物者，可向該局政風室（07-7111003）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檢舉。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現今詐騙案件猖獗，國稅局不會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於ATM進行退稅程序的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留心詐騙電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證。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0 撰稿人：林裕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850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383a644f82442c6ae3c4707772e8525]]></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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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21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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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賑災基金會對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113年4月3日花蓮地震受災地區及受災居民，營利事業113年度透過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之捐款，得全額列報捐贈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賑災基金會屬衛生福利部轄下公設財團法人，其辦理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透過該基金會對上述專戶之捐款，屬對政府之捐贈。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之捐贈支出，應依所得稅法第36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規定，依相關法令及捐贈對象，留意捐贈費用之限額，避免因不符規定，遭到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9367c61e5f64b84aca1efbf9aee723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9: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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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營業稅申報規定報給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陳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為酬勞員工購置一批禮品，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是否可以列報進項稅額，又餽贈員工時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蔡卉柔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a7a6954a8ac41ebbcfb4a9a402c88c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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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情事，請再次檢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如有漏報，亦請儘速辦理補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0 撰稿人： 林佳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0c4081ddb30488dab69d8185da5f4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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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該局特別提醒，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f67dddf278f419bbc3e5d93474af6f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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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數位課程上架囉，線上學習Easy Go！]]></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跑，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瞭解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最新法令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已於該局官網上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申報實務」等2門數位課程，歡迎有興趣人士至該局官網點閱觀看。 該局特別整理民眾關心的綜合所得稅報稅新制、法令規定及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以及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實務等內容錄製數位課程，課程影片及講義皆已上架至該局官網數位學習專區（https://www.ntbk.gov.tw/首頁/服務園地/個人化資訊服務/學習資訊站/數位學習/數位學習（114年)），該專區提供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等多個稅目的數位課程，24小時歡迎民眾點閱觀看，隨時獲取最新稅務法令資訊及瞭解申報實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對於課程內容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高雄國稅局官網 數位學習專區 QR–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e0afe747d144db8886da0b9f98ca81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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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來電詢問，於網購平台上銷售商品，消費者以該平台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收取之金額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金額開立錯誤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劉佳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2459928fb0f424b8df2ecac9208e94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hu, 15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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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7a68340e5f44baeba318a4c4d9682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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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純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53ea9f601e24f03b235322b12fb50d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0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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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e化繳稅，超easy!]]></title>
	<description><![CDATA[數位化世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更多元、便利，不用到國稅局及金融機構，就能e指完成申報及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 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延長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營利事業於申報期間，利用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結算申報，就可在申報計算完成時選擇線上繳稅，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限營利事業或負責人卡）或活期存款帳戶（限以工商憑證登入）完成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也可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彙整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方式如下： 申報方式 繳稅方式 晶片 金融卡 活期存款 帳戶 信用卡 自動櫃員機 ATM 現金或 票據 網路申報 工商憑證登入 ˇ ˇ ˇ ˇ ˇ 網路申報 簡易認證登入 ˇ × ˇ ˇ ˇ 人工申報 ˇ （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 × ˇ ˇ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免加計利息，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3年（36期）。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abc766667f24995b70f3e4c66a558d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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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口貨物未取得外匯收入者，不得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列支特別交際應酬費，除了要有外銷事實外，尚須取得外匯收入，始符合特別交際費列報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7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支付交際應酬費，須依法取有合法憑證，於進貨及銷貨金額之級距比率計算之限額範圍內，列支交際費外，同時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收入，對於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可在不超過當年度外銷結匯收入總額2%範圍內，列支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核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A公司交際費申報除按進、銷貨淨額比率計算限額，還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新臺幣（下同）160,000元（海關出口8,000,000元×2%），經查核發現，該公司出售貨物係輸往國內加工出口區之營利事業，雖依法辦理報關手續，惟檢視雙方買賣契約均約定以新臺幣報價及收款，實際並未取得外匯收入，經該局依查得資料重新計算交際費限額，將外銷特別交際費160,000元剔除補稅並加計超限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018000d9abe4b89bea3801b367bff3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12 May 2025 07: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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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注意各筆土地取得日期，避免將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應稅土地交易所得，誤申報為舊制免稅土地交易所得，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致漏報課稅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出售土地取得日係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者，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舊制）；若土地取得日為105年1月1日以後者，則適用同法第4條之4規定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並依同法第24條之5規定計算土地交易所得額，按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當年度同時出售多筆土地之交易所得，應全數填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下稱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其中屬免納所得稅（舊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損失）」，自當年度全年所得額中減除；如屬應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交易所得部分，應填入申報書第134欄「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所得（損失）」，並依持有期間按規定適用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後（填寫C1-1頁），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出售5筆土地，土地交易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全數申報於當年度申報書第40欄「處分資產利益」及第101欄「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於計算課稅所得額時，自全年所得額減除3,000萬元。嗣查核發現其中1筆土地取得日為109年度，交易所得額為1,000萬元，應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該筆土地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按適用稅率35%，核定調整補稅350萬元（1,000萬元×35%）。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當年度出售多筆土地時，應特別留意土地取得日期，分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以免因短報所得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 蘇翊慈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e2a020b09e344b58f2f8cf4205309f9]]></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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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 撰稿人：黃暐傑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8373e4f538451b934106af3aac051c]]></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25 00: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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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請多加利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安全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財政部已公告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止，配合申報期間延長，營利事業採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下稱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透過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系統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完成附件上傳，經系統審核完成後，系統將E-MAIL通知附件上傳結果；營利事業亦可利用審核申報流程「附件上傳查詢」功能，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並通過身分認證及密碼驗證後，查詢附件上傳結果。 該局特別提醒，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應於上述期限前送交；逾期送交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張中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6f87fc456ea43c2bbdffdaac55c5ab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06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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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所得稅申報展延至6/30，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期限同步延期]]></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營利事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申請適用各項投資抵減之受理期限截止日同步延期至114年6月30日，符合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條件者，切勿錯過減稅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應依各項租稅優惠法令規定於期間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同時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內，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者，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因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故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產創條例第10條之2前瞻創新研究發展及先進製程設備支出投資抵減，均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2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另申請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亦即申請期間調整為11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適用各項投資抵減時，應依規定辦理申請及申報程序，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 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林純如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9e0566a77f14cc783db6167ae5ffbad]]></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05 May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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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大樓管理委員會之售電收入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綠色經濟及推行環境永續的綠能發展為國家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各級政府配合政策制定再生能源發展相關法規，包括達一定規模之建築物應建置一定比例太陽光電發電設施等，故大樓建築物設置綠能設備已成為綠能發展新趨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以大樓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名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並出售電能，所取得之售電收入屬營業收入，管委會應使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申報，並可扣除與售電收入相關的成本及費用後，如有所得，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管委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業收入，其以管委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的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若管委會除公共基金及管理費之存款孳息外，還有營業收入者，如租金收入或售電收入等，管委會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依同法第24條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依財政部99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44950號令規定，管委會若有售電收入，而無其他銷售行為且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新臺幣（下同）8萬元（自114年起為10萬元）者，固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免課徵營業稅，惟售電收入核屬營業收入，仍應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疑義，可撥打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素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0 撰稿人：方晶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7cd4ca57e3a41d1a6ec7c6aa0ff42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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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補救方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剛去農會購買公司統一發票，回辦公室後卻遍尋不著，不小心遺失新購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鑑於電子發票已推廣多時，且資料儲存於雲端，可避免遺失紙本統一發票的風險，既安全又有保障，該局籲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黃秋萍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cd146e1e3be4a16a85051271e9efe62]]></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30 Apr 2025 0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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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遵守申報納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營業稅一股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f9fad12e09b4c919f8bacc4f321db7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列報前10年虧損扣除額，虧損年度之虧損應先減除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之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如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投資收益，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核定虧損年度如有依同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其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該投資收益後，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如未減除投資收益，造成申報虧損扣除額超過規定可扣除數，經核定補徵稅款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10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係111年度核定之虧損，惟查甲公司111年度有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元，依前揭規定，甲公司得自112年度純益額中扣除之111年度虧損金額，應先減除111年度投資收益100萬元，經重新計算甲公司112年度可自純益額中扣除111年度虧損金額為1,300萬元（1,400萬元-100萬元），故調增甲公司112年度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補徵稅額20萬元（100萬元×稅率20%）及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納稅義務人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0 撰稿人：蘇佩祺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be8cea2d23e441992d0592271c7c51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4年5月1日至114年6月30日止，利用網路申報省時又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依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5660號公告，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展延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納稅義務人可於申報期間不分例假日24小時使用網路辦理申報，以網路代替馬路，免出門即能安全又快速便捷完成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14年4月16日起，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可以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又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方式進行申報之案件逐年增加，為便利營利事業辦理申報，今年新版申報程式增加「非首年」採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申報案件可採網路申報，個別公司於申報類別選擇「連結稅制案件」，經審核申報資料無誤後，在申報資料上傳時，申報程式會檢核營利事業上年度是否採連結稅制申報，若符合檢核條件，則允許申報上傳。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先備齊相關帳簿憑證並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cba016d812c45b8ada95a45995293a5]]></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06: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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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直撥退稅「e」起來，零時差退稅小撇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在退稅當日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方便又安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 （第1批）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 （第2批）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 （第3批）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加「直撥退稅」，可享最早退稅及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 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0fdd26bf5f41639ba1e30a20172910]]></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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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快易通]]></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衝擊，財政部於114年4月17日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由原訂114年5月1日至5月31日（遇假日順延至6月2日），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結算申報並檢送相關附件，特彙整各項服務期間如附表，該局並說明，營利事業透過網路方式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行檢送之相關附件資料，請於114年7月31日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戳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於114年7月30日前上傳送交，以完成申報程序。另申請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者，得延期至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並上傳應檢附文件，便利、省時又減碳，輕鬆完成結算申報。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附表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各項服務期間 項目 期間 查詢所得資料 （註1） 委任授權期間 1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 查詢期間 114年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 申報期間 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 加班收件時間 114年5月1日、 6月24日至27日、6月30日各日中午 114年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網路申報附件 （註2） 網路傳送 114年7月30日24時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 114年7月31日前 親自或郵寄送交延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其他替代文據 114年12月31日前 註： 1.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自行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如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完成委任授權，再由代理人以其電子憑證查詢所得資料，相關規定及作業流程請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專區（網址：https://www.ntbk.gov.tw）查詢。 2.營利事業或稅務代理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網路申報軟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將應檢送的相關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透過網路申報軟體上傳。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孫偉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75312b32c62494da3653ae7d52db1b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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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無壓力，延期分期免利息，助您度難關！ ]]></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產業所造成的影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6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大家共度難關。           該局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方式及申請步驟如下： 申請方式 辦理程序 書面申請 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 線上申請 所 得 稅 結算申報 1.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並驗證登入。 2.繳稅方式選取「現金繳稅」。 3.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綜 所 稅 稅額試算 1.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並驗證登入。 2.繳稅方式點選「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 按確認送出。 3.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財  政  部 稅務入口網 1.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 www.etax.nat.gov.tw）。 2.個人驗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營利事業驗證工商憑證。 3.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對等關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國稅局將從速、從寬、從簡受理。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謝美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28839af756467fa72f1823e084c7c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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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歐宗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ad35a80b2e042c8aa91cba09fa98b3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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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正重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相關法令修正與實務需求，有以下幾項修正重點： 一、112年7月19日廢止「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配合刪除相關欄位及租稅減免附冊第A31頁。 二、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09090號令規定，使用電子發票得降低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及所得額標準之獎勵措施施行至112年度止，配合刪除相關欄位及文字。 三、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6條之2有關中小企業增僱員工及調高員工平均薪資給付水準之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規定，配合新增相關欄位、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 四、簡化第C1-1頁「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股份或出資額之收入、成本、費用、損失明細表」。 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本次變動內容，以利正確申報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 呂欣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a254b1229e5475fb05177e8ce1c0117]]></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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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機關或團體利用"XCA憑證IC卡"+"網路"線上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快速又簡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開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下稱機關或團體）可利用XCA憑證IC卡，於114年4月28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自行或委任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快速又簡便。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謂XCA憑證係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的憑證，該憑證IC卡主要係提供網路身分認證用。機關或團體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查調所得資料前，應先向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https://xca.nat.gov.tw）申請取得XCA憑證IC卡後，再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查調所得資料；如需委任代理人查調，則需於114年4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期間內，先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完成線上授權代理人作業，代理人方可代理機關或團體進行線上查調。有關申請線上查調所得資料之操作流程如下：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完成線上查調所得資料申請後，系統將於1小時內寄送查調結果連結網址至連絡人電子郵件信箱，點選該連結並經XCA憑證IC卡認證成功後，即可讀取查調結果；若於連絡資訊勾選「寄送查調結果電子檔」選項，則系統將於通知信中一併提供查調結果電子檔（PDF格式）。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日期，已展延至同年6月30日，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 陳中恒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10 撰稿人： 李中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82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26357d40e6143d0b36ff4abb35fdff1]]></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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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多元繳稅自由選，e化繳稅最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繳稅便利性，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總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多元繳稅管道如下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適合的繳稅方式： 繳稅方式 說明 e化繳稅 信用卡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以1張信用卡為限。 晶片金融卡 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卡為限（可代繳他人稅款），即時轉帳繳稅。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且使用憑證登入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電子支付機構帳戶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進行即時繳納稅款。 行動支付 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委託取款轉帳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網路申報案件限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請預留存款以備提兌。 自動櫃員機（ATM）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的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非e化繳稅 便利商店 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有條碼繳款書，或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繳納單繳納。 現金或票據 請持繳款書以現金或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前之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報稅並於繳納期間內使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避免臨櫃繳納不便及現金遺失風險。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9722ed3e974412ca85f13286e616cf6]]></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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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手機報稅動起來，抽獎總獎金525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即將到來，為鼓勵民眾以手機報稅方式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114）年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25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使用手機報稅免出門更方便，今年手機報稅系統持續精進優化，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手機完成驗證身分後，下載「稅額估算表」並同意估算結果、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免APP、免讀卡機、免臨櫃還能編修資料，在家輕鬆完成報稅，還能獲得抽獎機會，頭獎1名可獨得獎金5萬元。凡是使用手機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即符合抽獎資格，獎項及名額如下： 手機報稅獎 獎項 名額 獎金 5萬元 1名 2萬元 5名 1萬元 10名 5千元 20名 2千元 50名 電子禮券 5百元 3,000名 電子禮券 2百元 16,500名 合計 19,586名 手機報稅獎抽獎活動預訂於今年9月抽出19,586位幸運兒，該局特別提醒，抽中現金獎項者，將以掛號郵寄中獎通知，請中獎人於期限內回復領獎；抽中電子禮券獎項者，則另透過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簡訊（簡訊內容不會提供連結）至申報資料留存之手機號碼，如有活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活動海報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87cdb7974434e1180731a14d7955543]]></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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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供民眾參考，提醒申報時多加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內容 免稅額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所得額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捐贈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教育學費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61d4972fca046bf912e8d1a6020ad4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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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國稅局臨櫃提供各項服務措施期間及加班收件時段如下： 項       目 期間 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期間 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5月1日至6月30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期間 5月1日至6月30日 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系統或遞送紙本證明文件收件期間 5月1日至7月10日 加班收件時段 5月1日、6月24、25、26、27日及6月30日中午， 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自114年4月28日起開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民眾除了透過臨櫃辦理，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醫護人員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以「戶號+查詢碼」等多種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https://tax.nat.gov.tw），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上傳申報，不用到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今年手機報稅還可以參加抽獎，若仍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及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民眾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26f096eb3984f3fa83f17a4d51b2384]]></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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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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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6條之2第1項及第2項，新增多項中小企業的租稅優惠措施，提醒中小企業切勿錯失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113年度已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之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其適用各項租稅優惠措施之申請程序、門檻限制及優惠內容表列如下（以曆年制為例）： 優惠措施 申請程序 門檻限制 優惠內容 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以費用發生年度為113年度為例，應於114年2月1日起至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截止日前，以書面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及「研究發展活動」審查。 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應具備一定創新程度。 1.支出金額按抵減率：15%（當年度抵減）、10%（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2.抵減限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1.當年度增僱2人以上之24歲以下或65歲以上本國籍基層員工。 2.當年度增僱員工後之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較前一年度月平均本國籍基層員工數增加2人以上。 3.當年度不包括適用增僱員工之本國籍員工薪資金額之整體薪資給付總額高於前一年度整體薪資給付總額。 4.增僱本國籍基層員工之薪資相當或高於當年度勞動部公告之最低工資。 1.得就其增僱員工所支付薪資金額加成100%，自其增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併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向國稅局申請。 1.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2.當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高於前一年度平均薪資給付水準。 3.如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或其他租稅優惠，不得重複適用。 1.得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薪資金額加成75%，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2.該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中小企業申請適用租稅優惠，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財政部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網路申報系統已提供各項申報書表建檔功能，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 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16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dbe1e3df9fa498bb772faebea8934a9]]></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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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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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好幫手，「稅額估算表」助您申報更easy!]]></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持續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安全又便利的網路（含手機）報稅系統及多元的身分認證方式，下載「稅額估算表」，提供所得、免稅額與扣除額（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資料，及最佳計算方式供納稅義務人報稅參考，資訊快速即時，是您報稅的好幫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年度線上版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手機報稅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完成身分驗證後，可下載「稅額估算表」（系統預設開啟密碼為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意估算結果者，返回報稅畫面，選擇「開始申報」、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稅額估算表」內容，則選擇「編修資料」，自行透過網路（含手機）申報系統，按照申報系統指示的操作步驟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外，如果有應檢送證明文件，還可透過附件上傳系統傳送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額估算表」原則人人適用，僅有5種例外：（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1人申請限制他人查調或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於上（112）年度申報勾選分居、（三）上年度申報核定有外僑配偶、（四）申報戶成員其中1人查無出生年次、（五）113年度申報戶全戶均無所得資料。「稅額估算表」係以申報期間下載時最新的資料估算，扣除額會以「標準」或「列舉」擇優計算，資料更即時、更有利；如果稅額估算表內容不符合需求也不用擔心，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都可以切換為編修模式，個人基本資料、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都會自動帶入，不必逐筆登打，只要直接針對需要修改的內容進行編修，系統自動以最有利方式計算稅額，確認後即可申報上傳，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呼籲，若民眾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或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民眾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 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a07b822dbd547cd9cd031a9077ad938]]></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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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大利多，讓您一次掌握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一到綜合所得稅申報季，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有哪些報稅利多和新修正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報稅10大利多及2項新修正規定，讓民眾可以一次掌握，輕鬆享受節稅優惠。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0大利多彙整表 調高項目 內容 較112年度增加 1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8,000元   2 免稅額 每人97,000元 5,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每人145,500元。 7,500元 3 標準扣除額 單身扣除131,000元 7,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14,000元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為限 11,000元 5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11,000元 6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一次領取 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10,000元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下限：10,000元 上限：21,000元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1,000元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45,000元 7 課稅級距金額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較112年度 增加上限金額 5% 0～590,000 30,000元   12% 590,001～1,330,000 70,000元   20% 1,330,001～2,660,000   140,000元   30% 2,660,001～4,980,000 260,000元   40% 4,980,001以上 260,000元   8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扣除750萬元 80萬元 9 特定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410萬元 10 中、西醫師掛號費收入之費用率 （1）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超過150元者：80%。   2%   （2）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150元以下者：90%。   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修正規定 修正規定 113年1月1日起 施行新規定 修正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 2.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 3.刪除排富規定。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 2.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3.有排富規定註1。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註2）而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3.減除政府補助部分，每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 4.有排富規定註1。 1.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20,000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註1：排富規定係指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扣除金額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註2：5種例外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惟該房屋符合下列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53b9208ff8c4339a9fc908f808c361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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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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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臨櫃報稅先預約，優先服務省時間]]></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紓解5月報稅人潮，民眾如需至國稅局臨櫃洽辦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請多加利用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報稅預約」服務，透過網路或電話先行預約辦理日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自今（114）年4月28日起，提供查調113年度所得資料服務，同年5月1日開始受理臨櫃網路申報服務，民眾可預約次3個工作日服務時段，所以今年4月23日（星期三）起提供預約4月28日（星期一）之所得查調、4月28日起可預約5月1日之網路申報，只要預約時段內報到，國稅局將優先叫號服務，減少現場等候時間。 該局說明，報稅預約三合一服務提供報稅預約或當日取號服務： 一、報稅預約服務：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點選「報稅預約」，選擇欲前往的國稅局服務據點及時段，再依所預約的日期時段至現場掃描QR-Code完成報到。此外，國稅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亦提供語音預約報稅服務，民眾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進入預約語音流程後，只要輸入欲前往報稅單位的郵遞區號前3碼或自行選擇國稅局，即可完成快速預約服務。 二、當日取號服務：未提前預約，當日欲臨櫃報稅的民眾，亦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進行線上取號，先取號再到現場報到，可節省等候的時間。 該局特別提醒，報稅預約網頁可提供查看叫號進度及現場等待人數的服務，並以綠、黃、紅3個顏色顯示預估等待人數，方便民眾規劃行程，減少現場等候時間。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 許勝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d0a4d579c45479aaac1294541102bfe]]></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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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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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2.0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規定，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為土地交易所得額，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課稅所得額，其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依規定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是以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1點規定以土地交易所得額之數額為上限。 該局舉例，甲公司113年12月1日交易其於110年10月1日購入之A土地，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甲公司以1,800萬元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而A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1,5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出售價款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相關費用1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400萬元（自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1,800萬元－前次移轉現值1,400萬元），應以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為上限〕及課稅所得額0元（土地交易所得額390萬元-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39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計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非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應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核定情形如下：         一、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核定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100萬元                                                                                                             單位:萬元                    項目 A土地 土地漲價總數額 申報移轉現值 1,800 （申報） 4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公告土地現值 1,500 （核定）100 前次移轉現值 1,400  二、未能自該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為60萬元   三、重新計算土地交易課稅所得額並核定補徵房地合一稅80萬5,000元                                                                                                           單位:萬元 項目 申  報   核定  說明 土地收入 1,800   -土地成本 1,400   -相關費用 10 70 增加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60萬元 土地交易所得額（a） 390 330   土地漲價總數額（b） 400 100 調減土地漲價總數額300萬元 –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390 100 （a）與（b）擇低 ＝課稅所得額 0 230   ×適用稅率 35%   ＝補徵稅額 0  80.5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適用房地合一2.0之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258da3668b14899b750aa4103036d64]]></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Wed, 23 Apr 2025 0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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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網路購物風氣漸盛，改變消費者購物交易模式，在網路購物結帳時除支付原本商品金額外，有時需額外負擔運費，此時店家應開立多少金額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商品所收取的全部代價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應順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06aa1cb6d0487389f785c32a6868da]]></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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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提供婚紗相關服務辦理稅籍登記，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規定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上從事婚紗禮服出租、拍攝婚紗照、喜宴籌辦、新娘秘書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者，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若尚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王民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9e6c2d2eb7341d8a2b5a384481d803b]]></link>
	<author><![CDATA[]]></author>
	<pubDate>Tue, 22 Apr 2025 0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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