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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綜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7:14:48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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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提供在地報稅服務，旗津居民輕鬆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今年5月份開始，為免旗津區民眾於炎炎夏日奔波勞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將於今(115)年5月7日、14日及21日3天於旗津區行政中心1樓設置收件處（地址：高雄市旗津區旗津三路2號1樓中庭），提供民眾所得查調及網路申報等各項報稅服務，服務時間為上午8點30分至12點、下午1點30分至5點。 該局提醒，若於上述期間前往旗津區行政中心辦理申報，請攜帶本人及年滿18歲以上受扶養親屬的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如委託他人辦理，尚須加附委託書、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及受託人身分證正本、 印章）、列舉扣除憑證、信用卡或金融機構帳號等相關資料，由該局人員提供快速便捷的報稅服務。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利用「手機報稅」不僅方便，更可以參加抽獎活動，有關手機報稅說明及「快速申報流程」可至該局手機報稅專區查詢。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99-089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吳怡靜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922eac498bd4d398227c6809eb38f8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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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已成年子女就讀國外語言學校不得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成年而在國外就讀語言學校之子女，縱有語言學校之入學通知及學費繳納證明等文件，亦不符合可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7月27日台財稅第831602325號函釋，納稅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時，有關在校就學之認定，依據教育部83年5月30日台（83）社第027756號函說明二：「學生完成註冊手續，入學資格經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並領有學生證者，即具『正式學籍』，並依學校行事曆至校上課者或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之在校肄業學生為『在校就學』。」 因語言學校屬短期語言進修性質，並非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學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大專院校之正式學籍，故不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補充說明，如符合上開在校就學規定，欲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申報時應檢附當年度繳費收據、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在學證明等足資證明文件，以憑核認。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盧錦緡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0 撰稿人：郭書辰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e54b2517cd644a49bdc19be8c8dc22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6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於115年4月28日開始，申報首日適逢勞動節及週休二日，請洽公民眾留意。]]></title>
	<description><![CDATA[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將於115年4月28日上午8時開放查調，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網路下載、手機報稅或前往就近的國稅局查調。 提早開放查調可以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核對保險費、醫藥費及子女教育學費等扣除額資料，確認撫養親屬情形，並檢視是否有其他未納入查詢的所得資料為報稅預作準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5月1日至5月3日為勞動節及週休二日共3天連假，各地區國稅局雖放假，但網路申報自5月1日即開始不受影響，提醒如需臨櫃辦理查調所得或現場輔導網路或手機報稅的民眾，5月4日(週一)為申報期第1個上班日。 該局呼籲，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末日原為115年5月31日，適逢週日順延至6月1日(週一)，民眾可多利用勞動節連假期間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及註冊密碼、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行動自然人憑證、戶口名簿戶號及查詢碼下載所得資料核對，並申報上傳。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卓津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朱凡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bfb8e217fd8460ba11a73034a9e095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網路上傳附件，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推動稅務數位化並貫徹簡政便民政策，機關或團體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機關團體）之「附件資料上傳」功能傳送附件資料，可有效節省郵寄成本與臨櫃時間，但請留意上傳的檔案格式、容量限制及申報上傳期限，以確保申報作業順利完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附件資料上傳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附件檔案須轉換為PDF格式且不得加密，總上傳容量以200MB為限。 二、檔案命名方式： （一）採「單檔上傳」者，檔名由使用者自訂，副檔名為.pdf。 （二）採「多檔上傳」者，請依照「附件類別代號－〔使用者自訂之檔案名稱〕.pdf」格式命名。 三、會計師簽證案件務必上傳簽證報告書，未上傳者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四、網路上傳附件資料以原申報收件編號進行歸戶。 該局特別提醒，114年度機關或團體各項申報及附件上傳期限，採曆年制案件，申報資料上傳期間為115年5月1日至6月1日（當日24時前）；網路附件上傳則可延至115年6月29日（當日24時前）。非曆年制案件，申報與附件上傳期限皆為其規定之申報截止日。 該局呼籲，採網路附件上傳者，務必配合申報期限及附件上傳規定，並確認是否上傳附件成功，且依規定妥善保存附件資料正本以備日後查核。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李中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67696f6c574dbd97d5c4f0fae2844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9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開課囉，歡迎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高雄市營利事業順利完成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訂115年4月22日及23日於該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0樓多功能教室舉辦「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講習會」，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線上報名。 該局表示，自4月7日上午8點起至4月17日下午5點止於該局官網開放線上報名（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各場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各場次講習日期及課程內容如下表： 日期 場次 講習時間 課程內容 4/22 (三) 1 10：00～12：00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注意事項 2 14：00～17：00 營所稅租稅優惠修正法令介紹--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 4/23 (四) 3 10：00～12：00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及常見問題 4 14：00～16：00 機關團體申報實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教材電子檔將置放於該局官網/常用服務/講習會講義項下，有需要民眾可自行下載運用，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可撥打電話(07)7256600轉7734趙先生洽詢。                  ▲講習會報名QR–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984f092687b462aa0f768465a5d7e1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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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個人綜合所得稅誤報死亡親屬免稅額，除補稅外恐遭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時，務必確認受扶養親屬之生存事實。若親屬已於113年度(含)以前年度死亡，卻仍列報其免稅額，將構成虛報扶養親屬之違章行為。除須補徵稅款外，依法可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果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系統不會提供不得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資料，常見上開誤報原因： 1. 資訊過時：沿用往年申報資料，未及時更新受扶養親屬之死亡資訊。 2. 代為申報：委託他人辦理，未詳加核對內容。 3. 心存僥倖：誤以為國稅局查不到戶政資料，抱著僥倖心理列報前一年度(含)以前已死亡親屬免稅額，以降低適用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現不慎誤報，在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正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張宏仁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2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0040886fd604c7a88577d7d937f602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受有保險給付部分，記得要減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務必注意「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近日有張先生反映其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明明是依健保卡查得的醫藥費列報，卻仍收到國稅局補稅通知，主因即在未減除保險理賠金。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以張先生為例，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某公立醫院開立醫藥費單據新臺幣（下同）30萬元，但其中8萬元受有保險給付，張先生報稅時僅能列報22萬元醫藥費及生育費，民眾常誤認醫藥費及生育費可全額扣除，未注意受有保險公司理賠部分要減除，若全數列報，事後會被追繳差額稅款。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列報醫藥費及生育費扣除額，應注意須取得合於稅法規定之醫療院所的醫藥費收據外，應一併注意要先減除受有保險給付，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0 撰稿人：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533419432543a789ac0c18729da3b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以外幣計酬如何計算扣繳稅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在全球化經濟與數位技術快速發展的背景下，跨境交易型態日益多元，其中外國營利事業透過專利授權予國內營利事業情況愈加普遍，外幣計酬之交易給付後，如何計算扣繳稅款？又之後雙方協議部分退還，所衍生之溢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跨境專利授權提供國內營利事業使用而獲取以外幣計酬之權利金，扣繳義務人（國內營利事業）給付時，以原給付之外幣按當時匯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依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應扣繳稅款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交易雙方協議退還部分報酬，扣繳義務人申請退還之溢扣繳稅款，應依「退還之外幣/原給付之外幣」比例乘算原扣繳稅款計算可退還之稅款，而非逕以退還之外幣金額按當時滙率換算成新臺幣再乘算適用之扣繳率計算溢扣稅款，避免因匯率變動導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舉例說明，115年間境外日商營利事業乙公司授權專利予境內營利事業甲公司使用，雙方約定報酬為日幣10,000,000元，甲公司以給付金額按當時匯率0.2換算為新臺幣（以下同）2,000,000元（日幣10,000,000元X0.2），應扣繳稅款400,000元（2,000,000元X扣繳率20%）並完成扣繳申報。嗣後，因故雙方協議退還部分權利金日幣500,000元，致產生溢扣繳稅款20,000元【400,000元X（日幣500,000元/10,000,000元）】，惟甲公司逕以退還之日幣按當時匯率0.25換算新臺幣再乘算扣繳率，申請退還溢扣繳稅款25,000元（日幣500,000元X0.25X扣繳率20%），致退稅金額計算錯誤。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扣繳稅款，如有誤扣或溢扣稅款，可檢附扣繳稅款繳款書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或於同年度應扣繳稅款內留抵。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 撰稿人：蘇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4f11a96bd0942828035ebef1e4fe27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7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如有列報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別忘了將該扣除金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對政府機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等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得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扣除。若該捐贈係屬非現金的實物捐贈，則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應計入當年度之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全戶綜合所得淨額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其中申報減除之捐贈列舉扣除額包含現金捐贈市立國中100萬元、捐贈市府救護車800萬元。若甲君無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項目，則甲君113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為950萬元（150萬元+800萬元，現金捐贈無須計入），大於個人基本所得之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應填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併同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現金捐贈係綜合所得稅的列舉扣除額，同時是基本所得額的組成項目，民眾一不小心，常漏未申報基本稅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蔡文禎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0 撰稿人：吳郁萱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50a09b89ba4a4d9251eb7b6410ae2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愛心助學做公益，還能節稅省荷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少民眾熱心捐助學校活動、獎學金、教學設備或支持辦學發展，不僅能發揮教育公益，只要捐款對象是公、私立學校、依法立案的家長會或興學基金會，也可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列舉扣除，達到「愛心做公益、荷包少負擔」的雙重效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依據所得稅法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捐款給私立學校或已依法立案公、私立學校家長會，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最高能扣除綜合所得總額20%；若捐款給公立學校設置獎學金、擴建校舍或購置教學設備等，視為對政府捐贈，可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不受金額限制；另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50%，若透過該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享全額扣除。個人助學捐款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規定彙整如下表： 對象 可列舉扣除額上限金額 法令依據 私立學校   綜合所得總額20%   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家長會 公立學校 全額(無上限)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綜合所得總額50% 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2項第1款及第3項 不指定學校：全額(無上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當年度分別捐款給公立學校100,000元、學校家長會250,000元、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150,000元，共計捐款500,000元。依上開規定，甲君捐助公立學校可全額扣除100,000元，對家長會捐款250,000元，因已超過可列報限額200,000元（綜合所得總額1,000,000元×20%），僅能扣除200,000元，對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捐贈可扣除150,000元（未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甲君114年度可列舉捐贈扣除額合計為450,000元。 該局提醒，民眾捐款時務必妥善保存收據，並依相關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才能保障自身權益。若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蔡金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0e4c838c04f47af90ac7119e4af57a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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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115年起基本工資調升！「非居住者」薪資扣繳基準同步調整]]></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點心坊來電詢問，其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於115年2月來臺授課1個月，給付主廚A薪資新臺幣(下同)10萬元、助手B薪資4萬元，該如何辦理薪資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下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6%；全月薪資給付總額超過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則按給付額扣取18%。 該局進一步說明，由於勞動部公告自115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升為29,500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所得時，計算適用扣繳率的金額基準調升至44,250元（29,500元×1.5），亦即給付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總額在44,250元以下者，扣取6%；全月薪資總額超過44,250元者，扣取18%。因此甲點心坊於115年2月聘請國外主廚A及其助手B來臺授課1個月，薪資發放扣繳方式如下： 薪資給付總額 扣繳率 扣繳稅額 國外主廚A 100,000元 18% 18,000元 助手B 40,000元 6% 2,400元 該局特別強調，雇主（扣繳義務人）在給付非居住者薪資時，除了要依前揭規定按正確稅率扣稅，更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向轄區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江璧璇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0 撰稿人：吳雅芬           聯絡電話：(07)8123746 分機60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bb83770a513480ab07ba42cf8df511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承租信託財產應注意！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扣繳及開立憑單]]></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有公司行號、機關團體在承租不動產後，因房東（出租人）將財產辦理「信託」移轉卻未及時告知，導致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仍沿用舊資料填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造成所得對象仍為原出租人之錯誤情形。該局提醒，一旦不動產移轉信託，承租信託財產之扣繳義務人應以「受託人」為所得人，依法辦理扣繳及開立憑單。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C銀行自111年初起向甲君承租土地及房屋作為營業使用，租期內甲君為了資產管理，於114年初將該不動產以「自益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給乙君（受託人）。然而甲君疏忽了，並未通知C銀行所有權已變動，這導致C銀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仍持續以「甲君」為所得人開立114年度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直到國稅局查核才發現，這筆租賃所得的法定名義人應是受託人乙君。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89條之1及第92條之1相關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因此後續稅務更正處理流程說明如下： 1、更正扣繳對象：承租人（C銀行）須向國稅局申請114年度扣繳憑單更正，將所得人由甲君更正為受託人乙君成立之信託專戶，並補發正確憑單。 2、受託人辦理信託所得申報：受託人（乙君）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補行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3、受託人轉發憑單予受益人：受託人（乙君）須將信託所得憑單轉開予受益人（甲君），再由甲君列入個人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納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若有將出租財產辦理信託情事，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扣繳義務人），以確保扣繳憑單正確填發，避免影響後續稅務申報之正確性。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怡瑩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7dbbc4f0c854f1cb13db08c5b3a1a1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重要提醒】115年起便利商店KIOSK停止「健保卡」認證服務]]></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高資安環境升級健保卡元件，自今(115)年起，便利商店(統一7-11、全家、萊爾富、OK)多媒體資訊機（下稱KIOSK）不再提供民眾以「健保卡」認證取得綜合所得稅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碼（下稱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服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於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期間，仍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透過KIOSK認證取得查詢碼，以自然人憑證或行動自然人憑證認證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另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仍可使用健保卡認證方式取得查詢碼；或攜帶國民身分證就近於各地區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申請查詢碼及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有關查詢碼取得方式及KIOSK提供報稅相關服務，分別整理如下： 查詢碼取得方式一覽表 序號 查詢管道 身分認證方式 1 便利商店KIOSK 自然人憑證 2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自然人憑證 健保卡及密碼 其他經財政部同意之電子憑證 行動電話認證(本人月租型門號) 3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上所載之查詢碼 4 臨櫃申請 攜帶國民身分證至各地區國稅局 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 KIOSK提供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報稅相關服務一覽表 序號 服務項目 身分認證方式 1 列印查詢碼 自然人憑證 2 補印稅額試算繳稅繳納單 自然人憑證或 行動自然人憑證 3 列印網路申報繳納單 身分證字號+繳納單編號  該局表示，掃描下方QR-Code觀看宣導圖卡及影片，可以快速掌握相關綜合所得稅查繳稅服務。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掃描QR-Code觀看圖卡 掃描QR-Code觀看影片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0 撰稿人：江育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4cccc78378a447d89c0407470a6477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取得房地原因不同，申報房地合一稅可減除成本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房價環境下，不少父母為協助子女置產或資產傳承，會將房地贈與給子女，以減輕子女購屋負擔，日後子女若出售該受贈房地，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其取得成本認定與買賣取得的房地成本會有所差異，民眾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其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取得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111年1月1日與其母合資以新臺幣(下同)800萬元購入A房地，所有權持分各1/2，同年6月1日受贈取得陳母A房地1/2持分，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為200萬元，陳女114年7月1日出售A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將自己購入取得房地價額400萬元，加計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5.5%（持有期間111年6月1日至114年7月1日）調整後受贈房地價值211萬元（200萬元×105.5%），計算取得成本為611萬元（出價取得400萬元＋受贈取得211萬元），而非與其母合資購入A房地的價額800萬元為取得成本。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秀娟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10 撰稿人：吳佳穗            聯絡電話：(07)6612027 分機564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ca075aa1ff140fc865ff36e3acbf98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6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即將到期，請儘速兌領！]]></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將在115年3月20日到期，提醒已收到退稅憑單但尚未兌領退稅款的民眾，儘速持憑單至指定金融機構辦理兌領或提出交換，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退稅憑單逾期後即無法再辦理兌領或申請展期，國稅局將改以開立兌領期限為1年的國庫支票寄發受退稅人，民眾須再持支票向金融機構辦理存入或交換，因此提醒民眾把握退稅憑單有效期限儘速辦理兌領。 該局進一步說明，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自動撥入指定的存款帳戶，還能避免因未採用直撥退稅方式，民眾需持國稅局寄發的退稅憑單，於兌領有效期限內，至金融機構或郵局辦理託收或提兌，或因退稅憑單遺失或污損須申請補發，直撥退稅方式相較省時、安全又環保。 該局溫馨提醒，詐騙手法日益多元，國稅局不會以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至ATM操作退稅程序，民眾若接獲可疑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通知應提高警覺。如有任何疑慮或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避免自身權益受損。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素明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b7b9ef1b8f84ad8a411a70fc01a5c8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2 Mar 2026 2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間借款所收取利息應自行申報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借款，債權人依借貸契約約定所收取之利息，屬債權人之利息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此外，因債務人為自然人，於給付所得時無扣繳所得稅之義務，故該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債權人於5月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需自行注意計入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上納稅義務人常誤將此類利息納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減除範圍，惟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貸出款項取得的利息，需併入取得年度課稅，只是個人間借貸所生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並不符合稅法中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君簽訂借貸契約，甲君提供名下不動產設定抵押向乙君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且約定年利率為10%，113年度甲君共給付乙君利息100萬元，惟乙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未列報該筆利息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間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權，納稅義務人如有利息所得未於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於受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 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 林郁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2dec650cb5d407ea84f81454158524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0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海外投資AI理財，請主動查明申報繳稅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全球興起AI投資熱潮，許多民眾跨海布局境外或委託機構投資海外標的，讓荷包賺飽飽。以往全戶海外所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也許未達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而不用申報，但114年度如獲利大增，請務必向委託機構查明並依法報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全戶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達100萬元，即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併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其他各款所得合計數（即基本所得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免稅額750萬元（113及114年度均適用）後，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報繳基本稅額。所以免稅額750萬元是全部基本所得額的減項，有些人卻誤以為海外所得本身750萬元以下就不用申報，又因往年獲利未達報稅門檻所以沒有申報，在投資收益突然大增的年度也疏於注意而短漏報造成漏稅，都是經常發生的違章情形，請民眾多留意。 該局進一步表示，海外所得應於给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只要所得已實現，不論是否匯回臺灣，皆應依法申報。以投資股票為例，係以「交割日」所屬年度為準；如果是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就是「契約約定核算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海外基金如果是轉換，轉換即為贖回原基金，並以贖回基金之金額，再重新投資購買新基金，因此於基金轉換當年度即應計算原基金損益申報納稅。 該局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結算申報時稽徵機關提供查調之所得範圍，請記得逐年向委託機構查明所得明細，並依法申報基本所得額，相關通知明細如已標示為海外「所得」，自不能再按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以免受罰；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王承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6fe8851a9314e229ff832d7d80a088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檢舉逃漏稅獎金最高480萬元，5種身分領不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維護租稅公平及遏止逃漏稅捐，稅捐稽徵法明定對於檢舉事證明確，查明屬實，經裁處罰鍰並已繳清入庫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提撥罰鍰金額20%作為檢舉獎金，通知檢舉人限期領取，每案最高獎金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仍有身分上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第2項規定，5種身分領不到檢舉獎金，各如下：舉發人為稅務人員、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經前述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及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向國稅局檢舉某公司逃漏稅捐，經國稅局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徵起罰鍰。嗣後國稅局發現甲君檢舉資料，係由具有稅務人員身分的三親等親屬所提供，依規定不得領取獎金，經國稅局發函通知繳回。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之1規定辦理檢舉獎金核發，如發現舉發人資格屬同法第49條之1第2項不得請領檢舉獎金情形，是不會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的。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0 撰稿人：林聖博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aa7245b1e6342a1a0d427316020eb7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將於3月12日植樹節假岡山區公所舉辦租稅宣導活動]]></title>
	<description><![CDATA[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配合岡山區公所植樹節贈送樹苗活動，於115年3月12日（星期四）上午8時30分將在活動會場辦理租稅宣導，現場提供稅務諮詢、統一發票兌獎APP下載及其他便民措施分享。 該所表示，活動當天將在現場設置稅務諮詢櫃檯，民眾完成問卷填寫，並捐贈指定張數115年1-2月及3-4月統一發票（消費金額10元以上），即可兌換租稅宣導品，每人限兌換2份，兌完為止。 該所說明，活動當天募集之統一發票，將全數捐贈公益慈善團體，歡迎民眾一起來共襄盛舉，相關訊息請洽07-6260123轉分機5324鄭先生。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賴玉惠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 鄭元政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32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580c16ec3f4443b04a61d272ad097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買新屋賣舊屋，購屋當下舊屋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在113及114年各買了1間房地，115年打算出售113年購入的房地，如果出售前才把戶籍遷入該房地，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能否適用「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下稱重購抵稅額）」規定，少繳一點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2項規定，民眾先購買新「自住房地」，再賣舊「自住房地」，舊房地必須在新房地完成登記後2年內出售，且新、舊房地均須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才能依比率扣抵應繳的房地合一稅。另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該房屋，且該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要件，所以交易之房地是否屬「自住房地」，除須有自住事實，尚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如果新、舊屋並未設籍自住，則會被認定為非「自住換屋」，無法適用抵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4月取得A屋，109年3月再以買賣取得B屋，惟110年2月始將戶籍遷至A屋，並於同年5月出售A屋。甲君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減除重購抵稅額98萬元。但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君在109年3月取得B屋（新屋）時，雖然主張購入新屋前一直居住於A屋，惟查甲君直至110年2月始將本人戶籍遷至A屋，在此之前舊有的A屋並無甲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妥戶籍登記，因此認定甲君未符合「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之要件，沒有「重購自住房地」的適用，最終核定重購抵稅額為0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重購抵稅額，應特別留意新購及舊有房地，須符合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實際自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林佳樺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2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ae55f9ed2da485a926b091933c4914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2 Feb 2026 2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申請事項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服務，自115年2月15日起至115年3月16日止，受理下列申請項目： (一)自114年度起不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一經申請，該年度及以後年度將無法申請恢復適用）。 (二)變更稅額試算書表寄送之通訊地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前揭申請項目可就近向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書面申請，或將申請書郵寄或傳真至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亦可透過網際網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該局特別彙整線上登入方式及臨櫃、郵寄或傳真申請方式應備妥文件資料如附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張瓊方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55820d5e7a44556a3367068c38b6b5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綜合所得稅扶養子女的特別扣除額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養育子女家庭的經濟負擔，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民國108 年（含該年）以後出生〕之子女，可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申報扶養就讀大專以上院校的子女，則可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之子女，第1名子女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萬5千元；另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子女就讀國內、國外大專以上院校之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2萬5千元為限，不足2萬5千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但空中大學、專校及五專前3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114年度出生)、5歲及19歲(就讀大學114年度繳納學費3萬元)，甲君今年(115年)5月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1歲及5歲等2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計37萬5千元(15萬元+22萬5千元)及就讀大學子女的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萬5千元。綜前，甲君幼兒學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共可扣除40萬元（37萬5千元+2萬5千元）。上開2項特別扣除額，並無排富規定，全體國民均適用，適度減輕所有養育子女家庭之經濟負擔。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透過網路申報系統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系統會自動計算列報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報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10 撰稿人：陳寶如             聯絡電話： （07）2367261 分機641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167615bc8fa40e49ef1f2fd0a4eb66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如經核准補助得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至衛生福利部體外受精人工生殖技術補助方案之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人工生殖技術療程，如該機構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且未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惟該療程相關醫療費用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者，納稅義務人得於核准後就該等醫療費用，減除接受政府補助及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支付費用年度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使民眾瞭解上開規定，列表如下： 支出項目 能否列報扣除 認列條件 證明文件 一般醫藥及生育費 可以。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者為限。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如依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醫藥及生育費金額列報減除，可免附其繳費單據） 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 可以。 但必須減除受有政府補助或保險給付部分方可列報。 1.公立醫院、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之醫院。 2.非屬上開機構，惟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補助。 1.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同上） 2.補助核撥匯款證明或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 非醫療性質支出 (如美容整形、營養品、健檢費、文件費等) 不可 非屬醫療必要支出，不符列報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李太太於114年度至非健保特約人工生殖機構進行試管嬰兒療程，共支出新臺幣(下同)33萬元，其中包含3萬元的營養補充品費用，且該療程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補助10萬元，則在115年辦理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上開療程可列報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20萬元（即33萬元-3萬元營養補充品-10萬元政府補助）。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非健保特約醫院人工生殖技術療程費用時，應檢附人工生殖機構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主管機關核准補助通知書或補助核撥之匯款證明，以供稽徵機關核認，但已受政府補助或受領保險給付部分，則不能再申報扣除。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毛美玲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50 撰稿人：王信雄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6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c365b123024647bc342b9524ffbf5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1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個人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欲申請分開或選擇性提供者，申請期間自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今(115)年5月開始申報，並開放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需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可自115年2月15日起至同年3月16日止，透過網際網路或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申請項目包括：（1）本人與配偶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2）已成年子女、直系尊親屬或兄弟姊妹申請與納稅義務人分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3）不提供本人全部扣除額資料；（4）不提供本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資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以網際網路申請，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已申辦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其他經財政部同意的電子憑證」或「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114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所載戶號」等4種通行碼擇一線上申請。如向稽徵機關申請，請將申請書及身分證影本，以郵寄、傳真或臨櫃方式，送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申請後當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即分開提供或不予提供，不用每年申請。另於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已勾選「夫妻分居」欄項者，納稅義務人與配偶的114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也會分開提供，不用再申請。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葉映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7fb9d1a2c6142d6b7bcbc960f74870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人工生殖機構應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及晚婚、少子化趨勢，國內不孕症治療及人工生殖醫療需求逐年增加。為協助有生育需求之家庭減輕經濟負擔，政府近年持續推動鼓勵生育政策，包含擴大不孕症治療補助、人工生殖療程補助等措施，協助民眾透過人工生殖醫療實現生育目標。在政府政策支持與醫療科技進步雙重推動下，人工生殖療程已成為許多家庭求子的選項。惟相關婦產科醫療服務中，仍有相當比例屬健保給付範圍以外之自費項目，業者是否依法誠實申報，攸關租稅公平與國家財政健全，亦成為社會關注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形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該局近期透過大數據、跨機關資料，並蒐集醫院網路公開資訊及市場收費行情等進行分析，發現部分醫療院所申報人工生殖之自費收入與實際經營規模顯不相符，為維護租稅公平並確保稅制健全，列為重點查核對象，該局已查有應依法核增執行業務自費收入並補稅之案件。 該局提醒，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得，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並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漏未申報情形，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盧錦緡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0 撰稿人：林奎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b8325701a774592b6400e808265ba8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馬到成功廉先行，清廉辦稅迎新春]]></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至，又到家家戶戶喜迎新年、互相拜年賀喜之時！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國稅局一向秉持「愛心辦稅、專業服務」精神，竭誠為民眾服務，洽公往來「馬」上就辦。民眾洽辦業務不必、也不應餽贈任何財物，更不能賄賂公務員，以免觸法。 該局邀請民眾共同維護政府清廉公正的施政環境，洽辦業務時，如遇到公務員於行政程序中或程序外，藉勢藉端要求、收受財物者，請向該局政風室（電話：07-7111003）或撥打法務部廉政署檢舉專線0800-286-586（你爆料我爆料）檢舉。 為避免不必要接觸，該局亦將於春節連假前一週（115年2月10日至115年2月16日），要求稅務員除特殊業務需要外，暫停執行敏感作業項目，如通知納稅義務人提示帳簿文據備查、約談或訪談等其他主動與納稅義務人接觸之事項，以維持稅務機關清廉形象。同時也提醒民眾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辦服務，迅速便捷又安心。   提供單位：政風室 聯絡人：羅雨涓主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00 撰稿人：郭宜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852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2a5c57c1f554f03b1ea99c0586ff0f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1 Feb 2026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員工年終獎金請列入實際發放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公司為犒賞員工一年的辛勞與貢獻，於115年1月中發放員工114年度之年終獎金，依照會計權責發生制帳列114年度應付費用，是否需列入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凡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皆為薪資所得。另依照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薪資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所稱給付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於115年1月發放員工114年度年終獎金，依權責發生基礎列為公司114年度薪資費用，且帳列該年度「應付費用」，因尚未實際給付，故無需辦理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應於115年度實際發放時，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並於116年1月底前向國稅局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辦理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10 撰稿人：陳怡安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3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d285be9d09149b9b61b9f91b6f9a22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 ?]]></title>
	<description><![CDATA[農曆春節將至，此時也是企業慰勞辛苦員工發放年終獎金的時候，不少人會好奇年終獎金領多少要先扣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終獎金屬於薪資所得的一部分，依照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超過一定金額就需要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所得」，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當次發放金額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5年度為新臺幣(下同)90,501元〕，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額扣取5%稅額，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反之，若年終獎金未達90,501元，扣繳義務人則無須先行扣繳稅款，但該筆獎金仍須併入員工當年度的薪資所得，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A公司於115年2月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甲、乙分別為80,000元及100,000元，因甲員工年終獎金未達起扣標準，免予扣繳；乙員工年終獎金已達起扣標準，A公司在發放時應扣取5,000元稅款(100,000元×5%)，並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納，乙員工入帳金額是95,000元(100,000元-5,000元稅款)，A公司應於116年1月底前併115年支付薪資申報甲、乙員工之扣免繳憑單。 該局提醒，公司預扣的5%稅款並非最終稅額，員工可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已扣繳的稅額一併列入計算，抵減應納稅額，多退少補，且不論是否先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均應依規定於期限內申報扣（免）繳憑單。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路（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賴傳忠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0 撰稿人：鄭明偉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1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fbc75985950450599583572c9a8ca0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扣繳繳款書遺失免驚慌！國稅局教您兩招快速查詢繳納紀錄，採線上查詢免跑櫃檯更省時]]></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一月份適逢扣繳申報期，公司、行號會計人員如果遺失扣繳稅額紙本繳款書收執聯，或不確定是否已完成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下列2種方法可快速掌握稅款繳納情形： 一、線上查詢：手指動一動，紀錄隨時看。 可透過網路，利用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序點選「線上服務」＞「線上查調」＞「查調申請」＞「各項稅款繳納資料」，即可查詢最近年度的扣繳稅款繳納紀錄。 二、全功能櫃檯：專人協助，查詢資料一次搞定。 民眾如不方便使用網路，可備妥文件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扣繳稅款繳納證明」。由負責人親自申請時，請攜帶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公司大小章；如委託他人代理申請，則應檢附公司、商業或法人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書或授權書、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影本應具結與正本相符）及公司大小章。 該局說明，因金融機構入帳與國稅局系統銷號需要時間，建議扣繳義務人於繳納扣繳稅款一週後再行查調。此外，為落實節能減碳，請多利用網路申報並選擇電子化繳稅工具，系統將自動留存紀錄，從源頭解決紙本單據保管難題。 另外該局提醒，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請扣繳義務人儘早完成申報；扣繳申報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莊瑛瑜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0 撰稿人：陳昱堂               聯絡電話：(07)533-7257分機6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956e4b251a14090962df63cd1adb6d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所稅核定補稅開徵，多元繳稅管道，逾期30日內也能線上繳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及核定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期間為115年1月16日至1月25日（適逢星期日，順延至1月26日），民眾可透過多元繳稅管道，自行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及電子支付帳戶或利用行動支付繳納稅款，應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逾期繳納稅款，除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至10%外，還會被移送強制執行。為提升民眾繳納逾期繳款書之便利性，自115年1月起開放「逾期案件線上繳稅」措施，適用條件是核定類開徵案件，且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繳納者，仍可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掃描繳款書上QR-Code連結至該網站，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線上繳納。 該局提醒民眾，留意繳納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4b315e2ad5e4b12be870e87aca2ecd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115年1月20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3批退稅，將於115年1月20日當日直撥轉入受退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或寄出退稅憑單，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批次退稅對象包含逾期申報、原申報繳稅及不補不退案件，經核定後有退稅者。納稅義務人如收到退稅憑單，請務必於兌領有效期限115年3月20日前儘速兌領。退稅憑單金額未達新臺幣（下同）5,000元者，可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退稅憑單向憑單上所列臺灣銀行指定營業單位兌領現金；金額5,000元以上未滿20,000元者，則須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的存款帳戶提出交換兌領；金額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受退稅人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呼籲，請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多加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不僅退稅款能在退稅當日立即入帳，還能避免退稅憑單遺失、污損或過期須申請補發或展延，同時省下親赴金融機構提兌的時間。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要求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ATM）操作退稅相關程序，請民眾提高警覺，慎防詐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2469a0bb164f78a208eead3269828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2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1月起扣繳申報期已開跑，提醒「扣繳義務人」應正確填列喔!]]></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扣繳制度，業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施行所得稅法第89條有關扣繳義務人之修正規定，修正前扣繳義務人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修正後扣繳義務人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本年度（115年）1月已開始申報114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資料，提醒各扣繳單位應特別注意依修正後規定正確填列「扣繳義務人」。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單位甲公司之負責人為乙君，115年1月申報114年度員工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資料，申報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應填列為「甲公司」，而非「乙君」。 該局進一步補充說明，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扣繳單位申報前請務必檢視所得資料之完整性及正確性，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扣繳申報。另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請多加利用。　 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蘇育靖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10 撰稿人：方怡欽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7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b4fa0f4615b41be836881401117109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1 Jan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止，申報軟體優化功能，讓網路申報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所得申報書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至115年2月2日（因法定申報截止日115年1月31日適逢星期六，依法展延），申報單位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安裝，就能輕鬆在家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申報單位申報效率及減輕行政負擔，今年優化扣繳申報軟體功能，於列印「申報書」及「回執聯」作業，新增可採逐一選取或連續選取多筆申報單位之申報書及回執聯列印功能，可以一次列印多筆，大幅減少重複操作時間，提升整體申報及列印效率，讓網路申報操作更便捷。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採網路申報簡便又迅速，透過線上系統，民眾可以隨時查詢扣繳資料、申報進度，及避免因紙本申報程序繁瑣而造成的延誤；另提醒申報單位採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須將所有類別之所得資料彙總合併一次申報，若只傳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會造成後送申報資料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情形。如有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5-188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張菊娟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0 撰稿人：葉映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3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5f016f3e01f46e7a1661c7cf712129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7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給付員工退休金，如何申報退職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扣繳單位於員工退休時給付退休金，該筆退休金是否申報為員工退職所得，退職所得總額及扣繳稅款如何計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另同法條第4項規定，退職所得之定額免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漲之。以114年度為例，依財政部公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計算其所得額之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兼領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按比例依前2款方式分別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1月1日退休並領取退休金，扣繳單位實際核發退休金之服務年資20年，依以上3種不同領取方式，分別計算甲君114年度退職所得如下： 方式 一次領取 分期領取 兼領一次(50%)及分期(50%) 領取金額 800萬元 10萬元(每月) 400萬元及5萬元(每月) 免稅金額 596萬元 (19.8萬元×20年)+〔(39.8萬元-19.8萬元)×20年×1/2〕 85.9萬元 340萬9,500元 (596萬元×1/2+85.9萬元×1/2) 退職所得 204萬元 (800萬元-596萬元) 34.1萬元 (120萬元-85.9萬元) 119萬500元 (460萬元-340萬9500元) 扣繳率 6% 6% 6% 扣繳稅款 122,400元 20,460元 71,430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於給付員工退休金時，除扣取稅款並繳納外，應於隔年一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程國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d6f6ceae17a4091b35657e8eee2b50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6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備妥合法裝修憑證以確保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如以出價取得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及當次交易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為課稅所得。其中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亦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時，若房屋確有修繕或改良，為確保裝修費得列報成本，務必保存相關證明，包括修繕合約、施工明細、合法憑證（如統一發票）、付款紀錄（如匯款單）及修繕前後照片，以利作為申報減除成本的依據。 該局提醒，實務上常有民眾遇到裝修業者不願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民眾得於合約書中明訂要求開立統一發票請款。倘業者收款後仍拒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可檢附合約書、估價單、支付證明及施工照片向國稅局檢舉，以確保自身之權益，切勿聽信不實建議使用虛假單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李佳霈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273b1a676904d5bacb97bc0e62872e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title>
	<description><![CDATA[有民眾反映，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該局提醒，民眾對補徵「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之金額或計算方式，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廖小鳳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5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a927e3a37cb49f6b1dccb30f425f35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自地自建」之土地、房屋，符合一定條件才能申報房地合一稅適用稅率20%]]></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期有民眾將持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自行興建房屋後(下稱自地自建)，連同其他名下數筆土地一併出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誤將所移轉之其他房地，全數依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遭補徵本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自地自建，自土地取得日起算5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6目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適用稅率20%，惟僅限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10月各以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購入A、B地號共2筆土地(合計1,000萬元)，113年6月興建C房屋、同年12月取得使用執照，建築成本500萬元，嗣於114年6月出售A、B 2筆土地及C房屋，買賣總價2,250萬元(含B地價額750萬元)。甲君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申報成交價額2,250萬元、取得成本1,500萬元、必要費用90萬元及可減除移轉費用30萬元，課稅所得額630萬元，按稅率20%計算繳納稅額126萬元；惟該局查核時發現C房屋所坐落基地為A土地，僅A土地及C房屋符合上述規定適用稅率20%，經該局重新核算屬B土地課稅所得額為210萬元｛售價750萬元–成本500萬元–必要費用及可減除移轉費用40萬元〔＝90萬元×500萬元/1,500萬元+30萬元×750萬元/2,250萬元〕｝，持有期間自112年10月至114年6月，未超過2年，適用稅率為45%，核定補徵稅額52.5萬元[課稅所得額210萬元*(適用稅率45% -申報稅率20%)]。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將數筆土地併同自地自建之房地出售時，應確認其各房地是否符合上述情形，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60 撰稿人：林銘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89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2cea372ab684ed6872f3e9df8e2904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照顧身心失能者列報扣除額適用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自行在家照顧身心失能之受扶養親屬，如何列報相關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其適用對象及列報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適用對象 應檢附證明文件 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 課稅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 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服務者 課稅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 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 課稅年度入住適格住宿式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 在家自行照顧，但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課稅年度內有效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 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者：課稅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由各級政府補助使用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連續6個月每個月中至少有1次使用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照顧服務管理資訊平台查詢符合連續6個月，每個月至少有1次照顧服務紀錄（但不包含社區式交通接送BD03），開立照顧服務紀錄之證明文件。 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公告之病症或病況者：經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114年8月1日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規定，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雇主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惟僅依此方式申請看護者，並不符合長照扣除額適用資格。 該局提醒，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如同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得再扣除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但考量政府資源有限，為使資源有效運用，訂有排富條款規定，因此若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長照扣除額： 一、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20%以上。 二、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 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 若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至該局網站(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或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0 撰稿人：黃中逸 稅務員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5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20a96566e6c4d1eb23cd840f5b8974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依規定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報當期銷售額、應納稅額或溢付營業稅額。如逾期申報將依同法第49條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二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生意不佳，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該期亦無銷售額，於114年10月15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自114年10月15日起暫停營業1年，該營業人誤以為已申請停業，並未購買114年9-10月統一發票且當期亦無銷售額，未於114年11月15日前申報9-10月期營業稅，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後，遲至同年12月10日始申報（未逾30日），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前述規定處滯報金新臺幣1,200元。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如當期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以免逾期遭加徵滯（怠）報金。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張玲綾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872a54a7e164b949eea754e2c7f0fc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6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會生活型態變遷，國內飼養寵物風氣日益興盛，犬貓等寵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成員，寵物陪伴角色日益提升，動物醫療及相關服務需求顯著成長，相關執業收入也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有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劉昶甫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0ee9462a9324394982d20c656852ad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2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於114年12月22日上午10點隆重舉辦落成啟用典禮]]></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22)日落成典禮活動，邀請財政部、勞動部、內政部及機關團體等各界長官、貴賓蒞臨觀禮。典禮由熱火朝天的舞獅拉開序幕，並依序由財政部李政務次長慶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林署長毓堂及李前立法委員復興等人致詞。 營業稅自92年移撥國稅局自行稽徵後，因承接營業稅作業人力及龐大課稅資料，致高雄國稅局所屬三民分局面臨辦公空間不敷使用，遂於93年起租用高雄市政府三民區民眾活動中心6樓做為第二辦公室，自此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造成納稅義務人洽公及內部聯繫不便，影響納稅服務及稽徵作業甚鉅。為提供民眾良好的洽公環境，強化行政效能，遂自93年起覓地建屋，經長達10餘年之努力，本局與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合署興建所屬單位辦公廳舍計畫於106年6月奉行政院核定，新建工程於110年1月開工，113年6月24日竣工，114年3月取得使用執照，新建大樓為地上10層、地下2層，總樓地板面積達1萬6,774平方公尺。三民分局於114年11月完成室內裝修後，於本(12)月22日起正式搬遷至新廳舍「中央機關河堤辦公大樓」1-5樓辦公。 李政務次長在致詞中提到新辦公大樓曾榮獲「金安獎」及「金質獎」，堪稱為「雙金工程」，新辦公大樓的啟用，不僅解決了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分屬兩地辦公的窘境，也提供同仁舒適的辦公空間、民眾便利的洽公環境，期許三民分局全體同仁在嶄新的辦公環境下，展現更好的績效，並持續以主動、積極的態度，發揮服務熱忱，推展各項便民措施，提升機關服務品質。另外新辦公大樓還有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南區中隊2個單位進駐，同時提供洽公民眾多元服務。 在致詞完畢之後，由李政務次長及各級長官貴賓進行揭牌儀式，共同見證新廳舍落成啟用歷史性時刻。典禮最後，由各進駐單位引導長官與貴賓參觀及講解新廳舍後，圓滿完成。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 撰稿人：林靜姸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1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5bc3752e8414518b74d9630c929529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1 Dec 2025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於115年1月開跑，請多使用網路申報，省時又省力!]]></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截止日為115年2月2日，網路申報至當日午夜12時止，可多利用網路申報，不受上班時間限制，網路上傳資料即完成申報作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信託行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因115年1月31日適逢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順延至次星期一；因此，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2月2日止。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於規定期限內申報憑單且所載之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即可適用憑單免填發規定，如以網路申報，只需於申報系統內憑單填發方式勾選「免填發」或「電子憑單」，就不用再寄發紙本憑單予所得人，惟所得人要求填發時，仍應填發憑單。 網路申報便捷又快速，憑單免填發省錢又環保，請大家多多利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胡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6cde81bad8d4c8caacb544db0c2c07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年終尾牙以購入商品酬勞員工，應注意開立統一發票之相關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公司舉辦尾牙活動，以購入原供銷售之商品且將其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員工摸彩使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以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係以進貨或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買進掃地機器人10臺，進貨成本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進貨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年終尾牙時，甲公司決定將該10臺掃地機器人作為摸彩贈品酬勞員工，則應按時價開立以自己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購買5臺手持式吸塵器50,000元，因購入時已決定作餽贈或交際之用途，所支付進項稅額並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此禮品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酬勞員工，應特別注意該商品於購入時，如有將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於無償移轉時，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郭仁義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0 撰稿人： 楊欣憓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af8a56197dc4e81853691779d7abd1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8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駿馬奔騰迎新春」水果月曆兌換活動開始囉！]]></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迎接馬年到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以台灣水果為主題，並融入高雄特色景點，特別印製115年度精美水果月曆，於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開始提供民眾兌換。 該局說明，今年推出馬年新春水果月曆，內附2張「恭賀新禧」及「吉祥安泰」春聯供民眾張貼，用滿滿的新春喜氣迎接馬年到來，同時宣導當前重要稅政、便民措施及鼓勵民眾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活動相關訊息如下: 一、兌換日期及地點 (一)114年12月20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1:30於高雄國稅局總局(高雄市苓雅區廣州一街148號)1樓中庭。 (二)114年12月22日(星期一)起上午9:00至12:00，下午2:00至5:00於高雄國稅局總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辦公時間受理兌換，另提醒民眾，三民分局受辦公廳舍遷移新址(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505號1-5樓)影響，兌換時間延至同年月23日(星期二)上午9:00起開放兌換！ 二、兌換方式 (一)水果月曆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5張或紙本統一發票10張。 (二)桌上型小日曆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4張或紙本統一發票8張。 (三)紅包袋1份：捐贈114年11-12月雲端發票1張或紙本統一發票2張。 該局提醒，兌換發票每張消費金額需新臺幣10元以上，每人每項限換2份，數量有限，換完為止。該活動所募集的統一發票將全數捐贈高雄地區社福團體，活動訊息可上「高雄國稅局-稅務e達人」FB粉絲專頁查詢或洽詢07-7256600分機7734趙先生。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75939d915f644f9a153def2ce56009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5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 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 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2.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許文馨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e819290acc048bfaf3c290518b683a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9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金融遺產查詢免緊張，先收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是正常！]]></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民眾詢問，因最近父親過世，已向國稅局申請金融遺產資料，卻只有接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寄來的資料，其他金融遺產資料為何都沒收到？ 該局說明，為提供全國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合作，民眾可就近洽任一國稅局或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並提供掛號郵寄或由網站自行下載兩種資料回復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理查詢之金融遺產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無論民眾選擇何種資料回復方式，其中有關被繼承人債務資料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會由聯徵中心先行以掛號郵寄回復申請人，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依民眾選擇回復方式由國稅局掛號寄出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民眾若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勿驚慌，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寄到，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 該局提醒，申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申辦進度，如有若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 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 陳怡芸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0 撰稿人：邱麗雲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1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44d468da09463589b98e889a2fc2f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提醒，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葉慧姿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6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8013cb7b4704bb09f7b4462971b640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7 Nov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葉建佑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b7500fd266f41ccb33e2fd63fce31b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講習會」，歡迎 線上報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扣繳義務人順利完成114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自114年12月15日至12月24日，分別於總局、岡山稽徵所及旗山稽徵所舉辦「114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講習會」，共8場次，歡迎有興趣人士踴躍線上報名。 該局表示，線上報名自12月1日上午8點起至12月10日下午5點止，於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常用服務/講習會）開放報名，名額有限，額滿為止，各場次講習日期及課程詳如下表： 日期 講習地點 講習時間 課程內容 12月16日（二） 岡山稽徵所5樓 09：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13：30 – 15：2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5：30 – 16：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2月19日（五）   旗山稽徵所3樓 09：00 – 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1：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3：30 – 15：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12月15日（一） 12月17日（三） 12月18日（四） 12月22日（一） 12月23日（二） 12月24日（三）   總局10樓 多功能教室 09：00 – 10：50 各類所得扣繳申報法令 11：00 – 11：5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實務 13：30 – 16：20 各類所得資料扣繳申報網路（媒體）操作 該局進一步說明，講習會教材電子檔將置放於該局官網/常用服務/講習會講義項下，可自行下載運用，如需瞭解更多課程資訊，可撥打電話（07）7256600轉分機7732林先生洽詢。 ▲講習會報名QR –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0 撰稿人：林冠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9f85f72e0ca4b4b8671e9bff4ed395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3 Nov 2025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項罰鍰不得列報費用或損失]]></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及因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舉凡因食品安全、環境、空氣污染及交通違規等，並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查核時發現該筆損失係因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所處之罰鍰，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經剔除補徵稅額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不僅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不得列為公司之費用或損失，違反各種法規所處之罰鍰，亦不能列報，切勿因一時疏忽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林淑芬 課長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蘇翊慈                聯絡電話： (07)7404001 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bde46d9250447a4b771d7788d0a72f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2 Nov 2025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下稱自住房地，須由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因申報房地合一稅所產生之應納稅額，以本人或配偶名義於2年內重購自住房地者，無論重購價額高於或低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常有民眾誤會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地價額需超過原出售價額，才能申請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該局說明，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地，因申報房地合一稅產生之應納稅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重購自住房地，且重購與出售之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日在2年內，得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該比率應不超過100%；計算式：應納稅額×（重購價額∕出售價額）〕，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比率計算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適用於先出售後重購情形），或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按比率扣抵應納稅額（適用於先重購後出售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陳先生於108年7月1日購入自住房地，嗣後於113年8月29日以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出售，並於同年9月17日完成房地合一稅申報且繳納稅額30萬元；陳先生另於114年3月5日以1,200萬元重購自住新房地，並至原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國稅局申請重購退稅，依照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計算，陳先生可退還房地合一稅24萬元〔30萬元×（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若是申報房地合一稅，有符合重購退（抵）稅之情形，則無論重購價額是否高於出售價額，均可按比率申請退還（扣抵）應納稅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張簡雋恩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c6c6946bf6b4a348db3e9dcc1e3b76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9 Nov 2025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商品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年度即將步入尾聲，許多營利事業正規劃準備年底存貨之整理及盤點，若發現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需報廢時，有關報廢損失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第1款規定，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報廢必須確實毀棄，且須有毀棄過程前後照片、清運或回收證明等資料，經查證屬實，方可認列報廢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一批因過期而無法使用之電子零件報廢損失新臺幣300多萬元，甲公司主張該批存貨已委託廢棄物處理業者銷毀，惟甲公司未能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112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該批存貨毀棄事實及報廢之相關資料供核對，亦無法提示已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報備之證明文件，故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除應注意上述相關規定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如報廢品有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併入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0 撰稿人：林怡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4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1d50e63a84c468ea647dfa7145612b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深化性別平等意識，並增進租稅法令知識，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將在114年11月20日（星期四）上午11時，假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富民長青活動中心」，舉辦「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租稅宣導活動，歡迎民眾踴躍參加。 該局說明，活動結合性別平等與租稅教育雙主軸，透過輕鬆有趣的電影欣賞與座談方式，讓性別平權觀念與租稅法令知識能更貼近生活。現場將播放電影《片名：神力女超人》，片中主角勇敢、堅毅且充滿正義感的形象，象徵著現代社會對平權與尊重的追求，鼓勵民眾勇於突破傳統性別框架，攜手打造多元共融的社會環境。活動除影片欣賞外，現場安排租稅宣導專區，提供最新稅務資訊及便民服務相關作業說明，如雲端發票歸戶兌獎等內容，讓民眾在免費觀賞影片之餘，也能輕鬆瞭解稅務新知，增進對政府財政與公共服務的理解。此外，民眾只要參與活動並填寫及繳交問卷，即可獲得超商禮券（面額50元）1份，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該局希望本次活動，讓性別平等理念與正確的租稅觀念深入人心，共同營造「有愛無礙、幸福同在」的友善社會，展現政府推動平權與公民教育的決心與行動力。更多活動訊息請上該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或FB「稅務e達人」粉絲專頁查看。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股長金汶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潘奕憲          聯絡電話：（07）5874709 分機69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1b1c9aa7d424465953af4fb4b58aba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4 Nov 2025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孫韻斐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0 撰稿人：林育慶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c9d32628aff47018d2c293925a1c0e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0 Oct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籲請民眾記得申報，以免漏稅遭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張維仁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2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dd0bab35dab4706bd3f08f63f333dd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9 Sep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稅局強化查核高自費醫療業別　籲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醫療科技不斷進步，人工智慧技術廣泛應用於臨床診斷及治療，帶動國內醫療產業快速發展。近年來，國人對醫療品質要求日益提升，醫療院所除提供健保給付服務外，亦積極引進高規格醫療設備，並推出多元化的高階自費醫療服務，例如植牙、醫學美容、齒列矯正及各類專科醫療技術。自費醫療市場蓬勃成長，相關營業收入隨之增加，業者是否誠實申報，已成為社會關注的重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醫療院所依法應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惟近期發現部分業者自費收入申報明顯偏低，或收入與成本、費用呈現不相當情形。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將針對轄內高自費醫療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該局提醒，醫療院所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籲請醫療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如有申報或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獲取即時且完整的稅務資訊。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e5b3260e11c4111be80fad42dec815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9 Sep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代銷業者應按實際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不動產代銷業（下稱代銷業）與廣告業之經營活動不同，對於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可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下稱擴大書審）及所適用之純益率亦有所別。營利事業應按當年度實際營業內容之行業代號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遭國稅局查核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代銷業係受建設公司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其經營活動包含行銷規劃、搭建接待中心、樣品屋設計及廣告推銷等，而廣告業務僅是其中一部分。因為代銷業的銷售對象、經營項目與獲利能力與廣告業有所不同，所以在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所適用擴大書審之條件與純益率亦有差別。 該局進一步指出，按112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代銷業全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以上者，不適用擴大書審；另廣告業採擴大書審申報所適用之純益率為7%、代銷業則為10%。實務上常見代銷業者以廣告業相關業別之行業代號申報營所稅，以適用擴大書審及較低的純益率，卻因不符合代銷業擴大書審適用條件被國稅局補徵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廣告有限公司112年度全年營業收入淨額1,800萬元，以廣告代理商（行業代號7310－11）辦理當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並按擴大書審純益率7%申報並繳納稅額25萬2,000元（＝1,800萬元× 7%×稅率20%）。嗣經該局發現，甲公司名稱雖然有「廣告」字眼，但實際是經營代理銷售不動產業務，其112年度營業收入已在1,000萬元以上，故不適用擴大書審而應改為調帳查核案件，又因甲公司帳證不全無法提示帳冊供核，故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代銷業（行業代號6812－12）之部頒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1%核定補徵稅額86萬4,000元（1,800萬元× 31%×稅率20%＝應納稅額111萬6,000元，111萬6,000元－25萬2,000元＝86萬4,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所稅時，若不確定所適用之行業代號是否正確，可至財政部網站（https://www.mof.gov.tw /財政貿易統計/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查詢系統），以當年度實際營業項目查詢相對應之行業代號，再按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如欲適用書面審核，則按所得額標準計算並繳稅，可大幅降低國稅局調帳查核機率。 該局貼心叮嚀，營利事業如發現有申報錯誤致短漏稅款情事，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短漏稅額及加計利息。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吳素敏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23ff1ad9b02447c8a2044d5f7ad937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勿取得不實發票列報成本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應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明定相關損益的計算方式，即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後餘額為所得額；其中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與增置、改良、修繕費等取得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及移轉費用，民眾申報時應提示具體事證，以利國稅局自所得額中核實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買賣取得房地，同年11月間就出售該房地。其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行檢附工程合約書及發票申報可減除「增置、改良、修繕費」計新臺幣80萬元，但經過該局函查原始銷售的建設公司、後手買方及大樓管理委員會後，查得裝修工程係買方所施作，甲君事後也坦承並無裝修事實。該局除剔除其虛列的費用依法補稅裁罰外，並另案查處開立給與不實發票的裝修工程行，如涉幫助逃漏稅捐，將移送刑責。 該局提醒，民眾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資料列報成本費用，以免受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李金燕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c3a30bb6369433cbbea7f32ffecee9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7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原以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者，嗣經稽徵機關查得實際交易資料，仍應核實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如有申報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屋及土地交易契約，皆有劃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 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9月20日出售103年4月2日取得之高雄市橋頭區房地，銷售價格總計（含房屋及土地）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200,000元，甲君即以112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42,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21%）申報綜合所得稅，嗣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4,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00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0%【200,000元／（200,000元+8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1,000,000元【（10,000,000元－4,000,000元－1,000,000元）×20%】，調增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958,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姵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50 撰稿人：吳柏勲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 537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e31b2b5f57f4c87a5ccf9b980036c6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7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特定股份或出資額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未上市（櫃）股份或出資額，只要同時符合兩項特定條件，就視同房地交易，要申報房地合一稅。高雄國稅局說明，兩項特定條件是指： 1.交易日（係指110年7月1日以後）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超過該營利事業已發行總股份或資本總額50%。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2.交易時，該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是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基地所構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自94年起至108年分別陸續買入A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持股比例為60%，超過A公司半數股份。甲君於111年間因個人資產配置考量，出售A公司部分股票，因A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且持有房地價值達該公司股權價值50%以上，故甲君需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上述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即使是110年7月1日前取得之股份或出資額，均應如期申報房地合一稅，請民眾自我檢視若有前述交易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0 撰稿人：蔡靜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94936e13f4947c08f79ccc485831f2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承租人按月補貼出租人合理定額電費不視為租賃所得]]></title>
	<description><![CDATA[房客與房東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時，除了約定支付每個月租金外，如另有約定額外給付定額電費，其電費如在合理範圍內，則不視為房東租賃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計算租賃收入時主要涵蓋每月租金數額，如因出租房間未另裝設電錶，承租人使用之電費，由出租人負責繳納電費，乃約定由承租人按月貼補出租人定額電費，且該項貼補金額在合理的限度範圍內，並不構成變相租金者，可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亦不視為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房客向陳君承租房屋中部分房間，契約載明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因出租房間未另裝電錶，雙方約定房客每月貼補房東500元電費，其貼補500元費用尚為合理的支出，不視為房屋租用的代價，房東陳君於5月份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個人出租房屋之租金收入，應按全年租賃收入60,000元（每月5,000元×12月）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得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個人租賃所得申報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陳貴蘭 稽核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01 撰稿人：趙億豐                聯絡電話：（07） 3522491 分機5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9bc456c82174173be5c99e0b1b77dc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0 Aug 2025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勿列報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發現數起房地合一稅列報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有誤案件，民眾以不是本人實際負擔之費用憑證列報房地合一稅成本費用，及列報非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致課稅所得及應納稅負計算錯誤，經國稅局發現或查獲，而遭補繳本稅。 高雄國稅局以近期發現2起申報錯誤案例說明，案例一納稅人甲君於期限內自行填寫房地合一稅申報書，並攜帶欲列報之契稅、印花稅及登記規費等房地交易相關費用憑證，臨櫃索取紙本繳款書，惟櫃檯人員檢視申報書及附件時發現，甲君該筆出售房地係自父親繼承取得，填寫於申報書之相關稅費均為父親原始買賣取得時負擔，甲君並未實際負擔上揭稅費，尚不得列報為甲君房地合一稅之成本費用。 另案例二納稅人乙君出售土地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新臺幣（下同）52萬餘元，惟經國稅局審查後發現乙君109年取得該筆土地時係為農地，因未作農用而在113年出售時，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追繳前次未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乙君所申報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實包含99至109年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數額，國稅局依規定剔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金額46萬餘元，須補繳本稅15萬元。乙君案例係未區分持有期間及非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逕依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金額列報，應注意只有持有期間土地漲價總數額方能列報為減項，以該案為例，取得時之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46萬餘元，係屬於前手99至109年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出售時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52萬餘元，係屬於99至113年兩段持有期間土地漲價合計數，故乙君僅能列報土地漲價總數額6萬餘元（52萬餘元－46萬餘元）。甲君及乙君係申報時誤計入前手費用或前手持有期間土地漲價數額，以致課稅所得計算錯誤，須補繳剔除該部分之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確實審視手邊相關資料及單據，並以確實屬於本人負擔費用申報，勿錯誤計入前手之費用，避免查核時遭到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 朱素明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10 撰稿人： 林怡妏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2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71da376e8414272adf2e49c8a27b6f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倘有短漏報請儘速補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舊制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應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舊制房屋以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供原始取得成本，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者，才能以無法核實計算所得額，依財政部訂定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以113年度為例，財政部規定標準（詳附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20％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以上，或不含車位房地總成交金額除以不含車位房屋所有權登記總坪數計算之每坪單價（以下簡稱每坪單價）120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4,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75萬元以上。 3.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臺中市、臺南市及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3,0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50萬元以上。 4.其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含車位）2,200萬元以上，或每坪單價35萬元以上。 （二）前揭規定情形者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房屋交易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以2,400萬元購入高雄市三民區透天厝一戶，支出裝修費及相關費用120萬元，於113年以3,50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支出土地增值稅、仲介費及相關費用計180萬元，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200萬元，土地公告現值300萬元。甲君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自行檢附相關文件，核實計算該筆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320萬元｛＝（3,500萬元－2,40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如甲君無法提供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原始取得成本，則依財政部訂定高雄市房地總成交金額3,000萬元以上之標準，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額為280萬元｛=3,5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20％｝，不適用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高雄市三民區為37％）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對於可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卻按財政部規定標準申報者，將列為查核重點，呼籲民眾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因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已逾申報期限，若有短、漏報所得，請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瀅琇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adfa0257ac4b0fb15892445b51016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直撥退稅於7月31日入帳]]></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截止日延長至6月30日，但退稅作業日程不變，第1批退稅於7月31日如期入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適用對象為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以網路（含手機）申報、稅額試算以線上登錄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稅額試算在5月12日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回復之退稅案件。但採用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辦理者，雖在同期間內完成申報，仍歸列第2批退稅，須到10月31日才能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且選擇「直撥退稅」方式，只要填妥本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之金融機構或郵局帳號，或勾選沿用上年度結算申報繳（退）稅成功的存款帳戶，退稅款會於第1批退稅日7月31日當日直接撥入指定帳戶；未提供存款帳戶者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者，則寄發退稅憑單，納稅義務人須於兌領期限內持向金融機構兌領或票據交換方能領取退稅款，且須擔心退稅憑單遺失、逾期未領或遭冒領等風險，因此，建議民眾採用「直撥退稅」，零時差自動撥入帳戶，省時安全又便利。 該局溫馨提醒，國稅局不會以電話、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稅，也不會電話要求民眾至ATM進行退稅程序相關操作，請民眾提高警覺不要受騙。如有任何退稅問題，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0 撰稿人：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b59484e81654fe6b5b6e426b977495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再行移轉者，將追繳房地合一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房地合一稅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者，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出售原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先賣後買）；或先購置供自住使用之房地後，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先買後賣），可就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比率，計算扣抵應納或退還已納之房地合一稅額。但是為避免投機，若重購之自住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有1.所有權移轉（繼承除外）、2.戶籍遷出（除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未設戶籍，但實際仍作自住使用外）、或3.出租、轉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出售A屋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並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100萬元；後於同年9月以1,200萬元重購B屋，並申請適用重購退還已納之A屋房地合一稅1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於113年將B屋轉贈其子，因於列管期間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要件，遭追繳原退還之稅額100萬元。 該局提醒，國稅局對重購之自住房地，會定期追蹤後續使用及移轉情形，民眾於申請適用個人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後，5年內不可將該房地轉供其他非自住用途或移轉予他人，以免遭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10 撰稿人：陳敬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7f8fa734e74c6e8f5b0227ee7b99b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租房屋應據實申報租金收入，符合條件享有所得稅及房屋稅租稅優惠]]></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近年來持續加強查核個人房屋租賃所得申報情形，以維護租稅公平，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誠實申報租金收入，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一、核實減除：提示出租期間之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確實證明文件據實減除。 二、按比率減除：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則按租賃收入的43%計算必要損耗及 費用。     該局補充，個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提供社會住宅使用、委託代管業或出租予包租業轉租等，尚可享有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賃所得租稅優惠： 適用法令 住宅法第15條 住宅法第23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條 出租對象 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每屋每月免稅額度 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 1萬5千元 6千元 超過免稅額度部分未能檢附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據者，按租賃收入比率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 43% 60% 超過6千至2萬元部分：53% 超過2萬元部分：43%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於113年1月至12月間分別將A屋、B屋、C屋及D屋以每月租金23,000元依上述法令規定出租予符合條件之不同對象，其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據實減除，王先生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租賃所得為： 出租標的 A屋 B屋 C屋 D屋 符合條件 依住宅法第15條規定出租予接受政府各項租金補貼者 依住宅法第23條規定出租供社會住宅使用者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7 條規定將住宅委託「代管業」管理或出租給「包租業」轉租，契約約定供居住使用1年以上者 未符合左 列條件之出租情況 者               計算方式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43%） ×12個月 （收入23,000元-15,000元） ×（1-60%） ×12個月   〔（收入23,000元-20,000元）×（1-43%）+（20,000元-6,000元）×（1-53%）〕×12個月   收入23,000元 ×（1-43%） ×12個月 應申報租賃所得 54,720元 38,400元 99,480元 157,320 元 該局另補充說明，個人將房屋出租作住家使用，且申報租賃所得達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者，可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房屋稅較低稅率1.5%至2.4%，此外，將房屋供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或公益出租使用，可適用房屋稅優惠稅率1.2%。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自行檢視以往年度是否有出租房屋未依規定申報租賃所得，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或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謝欣倫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d56c57485244d1fb041834d15cc150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應扣除折讓款]]></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常有雙方協議或減除裝潢費取得建商給予優惠之折讓款，因該折讓款並未載明於原買賣契約中，日後出售時，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成交價額，申報為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讓款，是常見虛列成本之違章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雙方於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予買受人，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扣除折讓款後之實際銷售額。個人於報繳房地合一稅時，如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為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間向A建設公司購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予乙君，經委託不知情之親友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讓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經該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剔除甲君未實際支付之折讓款175萬元後，除補徵稅額612,500元，並依甲君之過失責任，按漏稅額裁處196,000元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審酌違章情節裁處較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黃悅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81122701b443129dba287fe4330c6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國人在臺灣受僱於外國公司遠距工作，跨國薪資應如何課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職場無國界，現代科技正翻轉職場勞務的提供方式。愈來愈多臺灣專業人士受聘境外企業，選擇留在國內提供勞務，透過視訊或電子郵件與境外團隊溝通，完成各項專案或日常工作。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取得之勞務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之薪資所得，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境內居住者之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係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且不論雇主所在地及薪資匯款帳戶地點在境內或境外，均認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該局舉例，一名臺灣軟體工程師113年受聘於美國矽谷一家新創企業，負責遠距開發專案。該工程師全程於臺灣透過視訊會議及電子郵件完成工作，薪資由美國公司每月匯入其美國的銀行帳戶，儘管薪資非匯進境內帳戶，但由於勞務提供地在臺灣，其薪資收入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併入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該局呼籲，於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本人、及其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是類所得，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完成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有申報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c526199346948bdbd7ef25bb094cf5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9 Jul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醒您!本週受低壓帶及西南氣流影響持續降雨，如受有災害損失，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本週受到低壓帶及西南氣流影響，臺灣本島將轉為持續降雨或局部性大雨的天氣型態，並可能為中南部地區帶來較大雨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除預先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外，也要留意大雨可能造成溪水暴漲、低窪地區淹水或山坡地土石滑落等情形。若因持續大雨致財物遭受災害損失，在動手清理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在遭受天然災害後倘因聯外交通中斷或忙於清理、修復家園，無法親自前往各個國稅局服務據點，也可以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省去舟車勞頓的困擾。有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申請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路徑為：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或以行動裝置掃描QR Code提出申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災害損失稅捐減免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災損專區QR Code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高寶勝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02 撰稿人：林麗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0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50178f0eb80484bb1b75bdb214b1ab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財政部已放寬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機構之條件、對象，鼓勵業者踴躍申請]]></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公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對象及核實認定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修正後審核要點規定重點摘要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除原有醫院、診所外，本次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等業別。 二、新增申請期間：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之前3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該3年度均無重大違章情節者之申請條件，放寬僅須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設帳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及無重大違章即得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審核要點除放寬相關適用條件外，私立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則可免列為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適用書面審核。民眾付與該等機構，屬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之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自醫療機構申請年度即可列舉適用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可保障民眾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權益，提升醫療機構的聲譽，利人又利己，是雙贏的局面。 該局最後提醒，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舉扣除規定。如醫療機構對申請適用條件規定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吳虹霓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2c9085329e24b7f84c168017311989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0 Jul 2025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申報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節過後，民眾如果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低於繳稅門檻而未辦理申報，但有扣繳稅款或股利及盈餘可抵減稅額想申請退稅，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綜合所得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規定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合計數者，得免辦理結算申報。但申請退還扣繳稅款及可抵減稅額，仍應辦理結算申報。逾期未辦理申報的民眾，可攜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身分證、印章及授權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查調所得後填寫申報書辦理補申報，國稅局始能依法核定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113年度有投資股票獲配股利所得新臺幣（下同）80,000元及金融機構存款利息所得40,000元（扣繳稅款2,000元），當年度免稅額97,000元，標準扣除額131,000元，因所得總額120,000元小於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228,000元，應納稅額0元，惟可退稅金額8,800元〔扣繳稅款2,000元＋股利可抵減稅額6,800元（80,000元x8.5%）〕，王先生如依規定（補）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就能獲得退稅款8,800元。 該局提醒，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民眾如經計算有應退稅款要記得依規定辦理（補）申報，國稅局才能依法核定退稅，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 6612027分機5610 撰稿人：林祐全                聯絡電話：（07） 6612027分機56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4a54b25e10a450e8f7f0945f70ceb1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30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報稅末班車，手機報稅避人潮，還可以參加抽獎!]]></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進入尾聲，截至114年6月23日止，全國還有約1成納稅義務人尚未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務必把握時間在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展延至114年6月30日，尚未完成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手機報稅，無須安裝APP，只要利用智慧型手機，搜尋關鍵字「報稅」，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入手機報稅系統頁面，選擇「我要報稅」，按照手機螢幕顯示，利用「行動電話認證」、「戶號+查詢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驗證身分，下載並檢視「稅額估算表」內容，確認申報資料正確後，返回報稅畫面，選擇「開始申報」、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逾申報期限後，納稅義務人即無法使用網路申報系統或二維條碼申報書辦理，必須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若有應繳稅款，只能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補繳稅款，並按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725%，按日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說明，為鼓勵納稅義務人以手機報稅方式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525萬元，凡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手機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參加抽獎活動。如有報稅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b570b80f75f44119f81466e5ef9a3e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2 Jun 2025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子女重複申報扶養父母免稅額，國稅局如何認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正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手足間可能為了誰可以申報扶養父母，又未經協調導致重複申報情事，衍生後續爭議，針對此類案件該如何認定? 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2名以上納稅義務人於同一課稅年度重複申報扶養同一名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時，依4大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尊親屬免稅額之人:第1順序，依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由其中一人列報。第2順序，依各申報扶養者協議由其中一人列報。第3順序，受監護宣告的直系尊親屬，由監護登記的監護人列報。第4順序，無法依前面3個順序認定者，依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乙兄弟於同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皆申報扶養70歲母親，致有重複列報情形，甲君主張每月定期匯款1萬元孝親費與其母，並檢附假日陪伴母親出遊及生活照佐證；乙君則主張與其母長年同住，並出具母親書面意思表示乙君才是實際扶養人，最終該局依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出具的書面意思表示，認定乙君得列報母親的免稅額。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黃莉惠                  聯絡電話：(07) 7256600 分機75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4e7e20fc51d4d95b8fa46e08b967a4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6 Jun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亦為買賣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是個人所有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之不動產遭法院拍賣，應於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次日起算30日內，主動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卻未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的違章案件。各該納稅義務人多係誤認相關稅費已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不足還債並無所得，以致未申報而遭補稅裁罰。該局說明，個人房地交易所得，應以賣出收入減除購入成本、費用核計；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房地合一稅非屬應由執行法院於拍定不動產時，代為扣繳之稅捐範圍。至於購入房地後所生債務，尚非購入之成本、費用，不可再從所得中扣除。另持有房地因無力清償債務而遭強制執行移轉所有權者，屬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交易類型，縱使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交易所得按較低稅率20%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房地交易不論有無所得或損失，均應依限主動向國稅局申報，有所得依法應繳納房地合一稅，以免受罰。個人房地遭法院拍賣，如無從確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可向執行法院查明。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孫海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a85eb28e3994798a1c1df7cb7c1223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路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請確認上傳成功完成申報程序]]></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使用網路線上版申報綜合所得稅，應注意僅產出稅額估算表並不代表完成申報，須確認完成資料上傳才完成申報程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採網路申報應依報稅系統畫面指示步驟操作報稅流程至「申報資料上傳」，系統回傳「上傳申報成功」訊息才算完成申報。往年時有發生民眾未完成申報而誤以為已申報情況，民眾如欲檢視申報資料是否上傳成功，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首頁/國人綜合所得稅/綜所稅結算申報/申報及繳稅查詢，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編號、民國出生年及驗證碼，即可查得申報檔案編號、申報方式及申報上傳時間。 該局呼籲，民眾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留意系統畫面提醒的相關訊息，並確認申報資料是否成功上傳，以免因未完成申報綜合所得稅而受罰。如仍有疑義，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林瓊芬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02 撰稿人：陳品秀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198d4266e2c4ed985ac387fff22d82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9 Jun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留意三大類別錯誤]]></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所得稅常見錯誤，包括收入、費用及所得等三類，整理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申報錯誤態樣及說明 類別 錯誤態樣   說明   收入   漏報扣繳憑單收入（如業務收入、利息收入等）   可利用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避免漏報。   漏報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   該補助款非屬免稅收入，申報業務收入時應填報。   費用 獨資負責人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之1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費用、伙食費及供本人執業使用之自有房屋租金支出。   與家庭合用無法劃分之支出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租用房屋之租金支出，應按供執行業務使用面積比例計算；水電瓦斯費、郵電費及汽車相關費用應按1/2計算減除。   屬員工自付之勞、健保費用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4條規定，非執行業務者負擔不得列報。   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規定，與業務無關之交際費不得列報。   所得   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異動   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附聯合執業合約書及出資證明等資料。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該所得已扣除必要成本及費用，於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不應再以部頒標準計算減除費用，以免重複扣除費用，致漏報所得額。     該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為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歡迎請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扣繳收入及申報，步驟如下： 一、查詢執行業務之扣繳收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組織及團體憑證（XCA憑證）線上查詢。 二、辦理執行業務所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電子申報系統」申報。 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利用「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將執行業務之收入、費用及所得額，併同申報戶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者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其收入、費用，應依稅法相關規定申報；其他所得業者亦適用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許美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6bed70868fe48888c10fad607c2e2d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May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之當年度地價稅及房屋稅，可扣除金額如何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還沒繳納，納稅義務人於申報遺產稅時，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減輕遺產稅負擔。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及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點計算，地價稅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遺產稅、地價稅及房屋稅課稅期間各異，所以被繼承人如有死亡當年度地價稅或房屋稅尚未繳納，納稅義務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2月20日死亡，遺留數筆土地及房屋，繼承人於113年4月間申報遺產稅時，因112年度地價稅新臺幣（下同）50,000元甲君已於生前繳納，非甲君之應納未納稅捐，而113年5月開徵之113年期房屋稅10,000元，課稅期間為112年7月至113年6月，該期間甲君的生存天數為173天（112年7月1日至112年12月20日），依比例計算甲君死亡時之應納未納稅捐金額4,739元，可自甲君遺產總額中扣除，計算如下： 課稅期間    應納稅額         生存天數      可扣除應納未納稅捐 房屋稅        112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 10,000元 173天 4,739元 （10,000元×173天/365天）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尚未繳納的房屋稅或地價稅需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計算扣除，而不是以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80 撰稿人： 楊家芬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69885842e4b7796f624442319455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應自行扣除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4年5月1日開始，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以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3年間因疾病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之醫藥費有2筆，每筆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惟其中1筆領有保險給付3萬元，該筆即不得扣除，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金額僅為另1筆未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2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除自行保留紙本醫藥費收據外，亦可於5月份所得稅申報期間，多利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電話認證等方式查調扣除額資料，在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自行扣除已領有保險給付之醫藥費，避免事後遭剔除補稅。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曾雅柔  課長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50 撰稿人：鄭美玉                   聯絡電話：（07）3829211分機687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32d7953ef39411882550cc8b60bd46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 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 （下同） 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 ; 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 × 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 3% 計算移轉費用。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房地合一稅制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莊珮蓉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0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5a9db75f706473a8635f3a3128c4a4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0 May 2025 19: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剛結（離）婚的夫妻該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時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為利剛結婚或離婚的夫妻瞭解所得稅法第15條夫妻合併申報的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正確申報方式: 結婚 甲君:結婚登記日 114年2月1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甲君與配偶應「分開」各自辦理結算申報，若合併申報將因虛列免稅額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結婚，得選擇與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離婚   乙君:離婚登記日114年3月20日   114年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3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乙君與配偶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分開申報將可能因漏報配偶所得而遭處罰。 115年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因114年度中離婚，得選擇與前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例外: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者。 該局提醒，當（114）年報稅，是申報去（113）年度的所得，夫妻間的關係隨時間遞移仍有變化的可能，納稅義務人如於113年度中結婚或離婚，114年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若選擇合併申報時應特別注意，無法以本人憑證透過網路申報系統查調配偶所得資料，必須以配偶憑證（授權）另行查調，以免發生漏報配偶所得遭補稅處罰之情形。 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0 撰稿人： 陳淑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5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7a68340e5f44baeba318a4c4d9682d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直撥退稅「e」起來，零時差退稅小撇步]]></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本（114）年5月1日起延長至6月30日止，納稅義務人如有應退稅款，建議採用存款帳戶「直撥退稅」，在退稅當日退稅款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方便又安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無論個人綜合所得稅或公司行號營利事業所得稅皆可在申報期間，於結算申報系統或紙本申報書填載應退稅款採直撥退稅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公司行號平時亦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辦理線上申請（https://www.etax.nat.gov.tw/首頁/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所稅/免用憑證/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e指就能完成填寫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一經申請，往後年度均可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雖然延長申報期間，但是退稅期程不變，納稅義務人可以早申報早退稅，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依申報方式分3批次退稅，退稅時程如下表： 退稅時間 申報方式 114年7月31日 （第1批） 1.網路申報（含手機報稅） 2.稅額試算： （1）線上登錄 （2）電話語音（0800-000-321）確認 （3）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戶籍地國稅局 114年10月31日 （第2批） 1.二維條碼或人工申報 2.稅額試算： （1）114年5月12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非戶籍地國稅局 （2）114年5月13日至6月30日以前稅額試算紙本回復至各地區國稅局 115年1月20日 （第3批） 1.逾期申報 2.申報繳稅及不繳不退，經國稅局核定為退稅案件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應退稅款，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加「直撥退稅」，可享最早退稅及零時差自動撥入指定帳戶，省時便捷又安全。如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 陳采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0fdd26bf5f41639ba1e30a2017291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7 Apr 2025 1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 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無壓力，延期分期免利息，助您度難關！ ]]></title>
	<description><![CDATA[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產業所造成的影響，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期間（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1次繳清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台財稅字第11404554260號令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得於114年6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協助大家共度難關。           該局提供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方式及申請步驟如下： 申請方式 辦理程序 書面申請 填寫「申請書」及檢附證明文件，可臨櫃辦理或郵寄申請。 線上申請 所 得 稅 結算申報 1.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並驗證登入。 2.繳稅方式選取「現金繳稅」。 3.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綜 所 稅 稅額試算 1.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點選「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並驗證登入。 2.繳稅方式點選「一般繳稅（現金、ATM、票據繳稅）」， 按確認送出。 3.點選「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系統自動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4.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財  政  部 稅務入口網 1.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  https:// www.etax.nat.gov.tw）。 2.個人驗證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營利事業驗證工商憑證。 3.填寫資料並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表示，納稅義務人受對等關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免加計利息，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國稅局將從速、從寬、從簡受理。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謝美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28839af756467fa72f1823e084c7c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受有保險理賠的醫藥及生育費，不得再列舉扣除]]></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只要是已受保險公司理賠的醫藥費用，不論是需要提供醫療單據的實支實付醫療險，或是不用提供醫療單據的住院日額型醫療險，都不能再列為綜合所得稅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之醫藥費，因屬保障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所以醫藥費如已受保險給付弭平，就不可以再列報為扣除額。因此，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除需確認係屬醫療性質之費用，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醫療院所外，應將醫藥費減除各險種之保險給付後，如有未獲理賠之醫藥費才可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期間因病住院接受治療，支付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一筆「住院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及一筆「門診」醫藥費用10萬元，但經查得甲君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受有實支實付型、日額型及團體保險理賠，理賠甲君「住院醫療」75萬元及「門診」醫療5萬元，所以甲君支付醫院之「住院醫療」費用50萬元部分已全額受有保險給付，因此不得列舉扣除；僅可列報未獲保險理賠之「門診」醫藥費5萬元（10萬元-5萬元），加計其他可列報之列舉扣除額後，再與標準扣除額擇一從高申報減除。 民眾若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歐宗軒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9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ad35a80b2e042c8aa91cba09fa98b3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多元繳稅自由選，e化繳稅最方便！]]></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繳稅便利性，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提供多元繳稅管道（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或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使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行動支付工具、委託取款轉帳或自動櫃員機(ATM)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可以手機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繳納，亦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總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多元繳稅管道如下一覽表，納稅義務人可以選擇適合的繳稅方式： 繳稅方式 說明 e化繳稅 信用卡 限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名義持有之信用卡，且以1張信用卡為限。 晶片金融卡 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金融卡為限（可代繳他人稅款），即時轉帳繳稅。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限以納稅義務人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且使用憑證登入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即時轉帳繳稅。 電子支付機構帳戶 不限納稅義務人本人註冊開立之電子支付帳戶，透過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進行即時繳納稅款。 行動支付 利用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以信用卡或晶片金融卡繳納稅款。 委託取款轉帳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存款帳戶（網路申報案件限本人或配偶之存款帳戶），請預留存款以備提兌。 自動櫃員機（ATM） 利用金融機構或郵局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的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非e化繳稅 便利商店 繳納稅額在3萬元以下者，可持附有條碼繳款書，或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列印之繳納單繳納。 現金或票據 請持繳款書以現金或到期日為114年6月30日前之票據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利用網路報稅並於繳納期間內使用e化繳稅方式繳納稅款，避免臨櫃繳納不便及現金遺失風險。如仍有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施孟姍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9722ed3e974412ca85f13286e616cf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手機報稅動起來，抽獎總獎金525萬元!]]></title>
	<description><![CDATA[報稅季即將到來，為鼓勵民眾以手機報稅方式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今（114）年財政部特別舉辦「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全國性抽獎活動，總獎額高達新臺幣（下同）525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使用手機報稅免出門更方便，今年手機報稅系統持續精進優化，納稅義務人於今年5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手機完成驗證身分後，下載「稅額估算表」並同意估算結果、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報稅，免APP、免讀卡機、免臨櫃還能編修資料，在家輕鬆完成報稅，還能獲得抽獎機會，頭獎1名可獨得獎金5萬元。凡是使用手機完成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即符合抽獎資格，獎項及名額如下： 手機報稅獎 獎項 名額 獎金 5萬元 1名 2萬元 5名 1萬元 10名 5千元 20名 2千元 50名 電子禮券 5百元 3,000名 電子禮券 2百元 16,500名 合計 19,586名 手機報稅獎抽獎活動預訂於今年9月抽出19,586位幸運兒，該局特別提醒，抽中現金獎項者，將以掛號郵寄中獎通知，請中獎人於期限內回復領獎；抽中電子禮券獎項者，則另透過111簡訊平臺發送中獎簡訊（簡訊內容不會提供連結）至申報資料留存之手機號碼，如有活動疑問，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手機報稅趣 好禮歡樂送」活動海報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陳淑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0 撰稿人：趙國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34]]></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87cdb7974434e1180731a14d795554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4年5月開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整理常見申報錯誤態樣，供民眾參考，提醒申報時多加注意，避免因一時疏忽遭補稅處罰。 綜合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一覽表 類型 內容 免稅額 1.列報課稅年度前已死亡（例:112年度死亡）親屬、配偶免稅額。 2.列報未同居一家、無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 3.列報已成年未在學、服役、待業或在補習有謀生能力的子女或兄弟姊妹。 4.列報結、離婚配偶免稅額 （1）申報年度（例:114年度)離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有婚姻關係，未申報配偶免稅額。 （2）申報年度（例:114年度)結婚，課稅年度（113年度）尚無婚姻關係，申報配偶免稅額。   5.未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之分居夫妻，各自單獨申報所得稅時，未填寫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勾選「□不符合上開規定，而無法合併申報者」欄位（分居者不包含因工作因素分隔兩地或戶籍不同等情形）。 所得額 1.漏報非屬查調範圍所得（如海外所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私人借貸利息所得等）。 2.列報受扶養親屬，惟漏報該親屬所得。 3.列報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所得，已依帳載金額扣除成本費用，再以部頒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 扣除額 列舉扣除額 醫藥及生育費 1.列報非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出具之醫療費用收據。 2.列報非屬醫療性質（例:醫美整形及看護費等）之支出。 3.列報受有保險理賠部分之醫藥及生育費。   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該地址未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供營業或供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捐贈 1.列報入會費、光明燈、安太歲及法會支出等有對價關係的費用。 2.列報未依法登記或立案寺廟之捐贈單據。 特別扣除額 長期照顧 以一般診斷證明書取代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提供非課稅年度取得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教育學費 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兄弟姊妹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未申報成功 採網路申報，以申報系統產出「稅額估算表」或「檢核用計算表」確認申報內容及計算稅額，未執行「申報資料上傳」步驟。 該局說明，民眾報稅後，應詳加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若發現錯誤，採用網路（含手機）申報者，修正申報內容後，於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採人工或二維申報者，須重新填寫1份正確的申報書辦理更正。如果逾申報期限才發現錯誤，則無論採取何種申報方式，均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以書面辦理更正申報。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61d4972fca046bf912e8d1a6020ad4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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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截止！]]></title>
	<description><![CDATA[今年5月報稅季即將開始，因應美國對等關稅衝擊，所得稅申報繳納期限延長至114年6月30日，國稅局臨櫃提供各項服務措施期間及加班收件時段如下： 項       目 期間 所得及扣除額查調期間 4月28日至6月30日 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 5月1日至6月30日 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期間 5月1日至6月30日 使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附件上傳系統或遞送紙本證明文件收件期間 5月1日至7月10日 加班收件時段 5月1日、6月24、25、26、27日及6月30日中午， 6月30日延長至晚上7時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自114年4月28日起開始提供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民眾除了透過臨櫃辦理，納稅義務人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醫護人員憑證、健保卡及密碼、行動自然人憑證、電子憑證、行動電話認證或以「戶號+查詢碼」等多種通行碼，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https://tax.nat.gov.tw），自行下載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上傳申報，不用到國稅局臨櫃查詢。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使用網路（含手機）報稅，快速又方便，今年手機報稅還可以參加抽獎，若仍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及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民眾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26f096eb3984f3fa83f17a4d51b238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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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報稅好幫手，「稅額估算表」助您申報更easy!]]></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持續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申報系統，納稅義務人可透過安全又便利的網路（含手機）報稅系統及多元的身分認證方式，下載「稅額估算表」，提供所得、免稅額與扣除額（不含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資料，及最佳計算方式供納稅義務人報稅參考，資訊快速即時，是您報稅的好幫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今年度線上版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手機報稅系統，新增快速申報流程，納稅義務人完成身分驗證後，可下載「稅額估算表」（系統預設開啟密碼為身分證統一編號），同意估算結果者，返回報稅畫面，選擇「開始申報」、確認納稅義務人基本資料、選擇繳（退）稅方式、執行申報上傳，即可快速完成申報；如果不同意「稅額估算表」內容，則選擇「編修資料」，自行透過網路（含手機）申報系統，按照申報系統指示的操作步驟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此外，如果有應檢送證明文件，還可透過附件上傳系統傳送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額估算表」原則人人適用，僅有5種例外：（一）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其中1人申請限制他人查調或將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二）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於上（112）年度申報勾選分居、（三）上年度申報核定有外僑配偶、（四）申報戶成員其中1人查無出生年次、（五）113年度申報戶全戶均無所得資料。「稅額估算表」係以申報期間下載時最新的資料估算，扣除額會以「標準」或「列舉」擇優計算，資料更即時、更有利；如果稅額估算表內容不符合需求也不用擔心，手機報稅或線上版報稅系統都可以切換為編修模式，個人基本資料、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資料都會自動帶入，不必逐筆登打，只要直接針對需要修改的內容進行編修，系統自動以最有利方式計算稅額，確認後即可申報上傳，輕鬆完成報稅! 該局呼籲，若民眾有臨櫃報稅需求，可利用「報稅預約三合一」之便民服務措施，以網路或電話事先預約或當日以線上取號方式，避免現場久候，省時又方便；民眾如有報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及「啵兒棒」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馮建鈞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0 撰稿人: 黃子晏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a07b822dbd547cd9cd031a9077ad93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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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大利多，讓您一次掌握不漏接]]></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一到綜合所得稅申報季，民眾最關心的就是有哪些報稅利多和新修正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彙整報稅10大利多及2項新修正規定，讓民眾可以一次掌握，輕鬆享受節稅優惠。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10大利多彙整表 調高項目 內容 較112年度增加 1 基本生活費 每人基本生活費新臺幣（下同）210,000元 8,000元   2 免稅額 每人97,000元 5,000元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免稅額，每人145,500元。 7,500元 3 標準扣除額 單身扣除131,000元 7,000元 有配偶者扣除262,000元 14,000元 4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為限 11,000元 5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每人每年扣除218,000元 11,000元 6 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 一次領取 總額在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元。 10,000元 超過1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下限：10,000元 上限：21,000元 超過39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1,000元   分期領取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59,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45,000元 7 課稅級距金額 稅率 綜合所得淨額 較112年度 增加上限金額 5% 0～590,000 30,000元   12% 590,001～1,330,000 70,000元   20% 1,330,001～2,660,000   140,000元   30% 2,660,001～4,980,000 260,000元   40% 4,980,001以上 260,000元   8 個人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扣除750萬元 80萬元 9 特定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740萬元以下，免計入基本所得額。 410萬元 10 中、西醫師掛號費收入之費用率 （1）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超過150元者：80%。   2%   （2）113年12月31日掛號費收取金額150元以下者：90%。   12%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新修正規定 修正規定 113年1月1日起 施行新規定 修正前規定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 2.第1名子女扣除150,000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000元。 3.刪除排富規定。 1.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5歲以下子女。 2.每人每年扣除120,000元。 3.有排富規定註1。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由列舉扣除額改為特別扣除額。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5種例外註2）而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所支付的租金。 3.減除政府補助部分，每戶每年扣除以180,000元為限。 4.有排富規定註1。 1.列舉扣除額項目之一。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以120,000元為限。 4.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註1：排富規定係指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選擇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免稅扣除金額者，不適用該項特別扣除額。 註2：5種例外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中華民國境內雖有房屋，或有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惟該房屋符合下列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仍得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1）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2）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3）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4）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點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5）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53b9208ff8c4339a9fc908f808c361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5 Apr 2025 00: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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