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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8 Sep 2026 16:27: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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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激勵經銷商拓展市場，提升銷售動能，營利事業常透過經銷獎勵機制，促使經銷商積極提高銷售業績，然而支付予經銷商獎勵金的帳務及稅務處理與一般營業費用不同，營利事業支付經銷獎勵金時，應依規定按銷貨折讓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0條規定，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因經銷契約所約定的獎勵金，實質上係銷售價格的調整，支付獎勵金的營利事業應列為銷貨折讓，而經銷商取得該獎勵金，應列為進貨折讓，兩者都要留存相關折讓證明文件，以確保帳務處理及稅務申報之正確性。 該局舉例，甲公司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經查，該筆款項係甲公司為鼓勵經銷商拓展銷售通路，依經銷契約支付的獎勵金，依規定應列為銷貨折讓，甲公司誤以佣金支出列報，如該公司無法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憑證，經依規定將佣金支出轉列為銷貨折讓，並依其申報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營業毛利減列20萬元(100萬元×20%)及佣金支出減列100萬元，課稅所得額增加80萬元，應補稅額16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獎勵金，應按進銷貨折讓處理，並依法開立或取得相關憑證，以免申報錯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李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70 撰稿人：陳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8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5ca27bdf1aa4da0832e29c04cd0e4b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9 Sep 2026 2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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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外國營利事業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滾動檢視是否符合免稅要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我國已簽署之所得稅協定及「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符合協定所定條件者，得申請適用營業利潤免納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取得免稅核准函後，如於我國境內服務天數合併計算後超過協定所定門檻，構成我國境內常設機構，致不符原免稅要件，應依法補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9條規定，外國營利事業經由員工或其他受僱人員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存續期間超過一定期間，構成或視為在我國境內有常設機構；如屬相同或相關計畫案，其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日商A公司於114年度與我國甲公司簽訂多份設備檢測維護合約，並於114年3月至12月間陸續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60天並取得服務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A公司委託甲公司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取得免稅核准函，故甲公司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時免予扣繳稅款。嗣後，甲公司因營運需要，與A公司簽訂新設備檢測維護合約，約定服務報酬300萬元，A公司續於115年1月至2月間派員至我國境內提供服務並實際居留合計35天。A公司委託甲公司再次向國稅局申請適用臺日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惟因上述多份合約之工作內容性質相同，具有商業關聯性，A公司在臺提供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經重新計算結果，A公司派員於連續12個月內(即114年3月至115年2月)在臺提供服務而實際居留天數合計195天，超過臺日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所訂門檻183天，故A公司於我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甲公司前依國稅局核發A公司114年3月至12月設備檢測維護服務所得適用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免予扣繳之稅款，因後續事實情況變更致A公司不再符合免稅要件，甲公司依規定應補報及補繳原給付A公司服務收入1,000萬元應扣繳之稅款200萬元，且A公司115年1至2月取得之服務收入300萬元亦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服務報酬時，即使已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仍應持續注意後續合約簽訂、變更或外國營利事業派員實際來臺提供服務之情形，並滾動檢視是否仍符合所得稅協定免稅規定。如發現相關計畫案合併計算後存續期間已達常設機構門檻，應主動向國稅局辦理補報及補繳扣繳稅款。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呂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2fed44d67a414699e816173d14c1a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7 Sep 2026 2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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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稅管道，任您選。]]></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行暫繳稅額繳納除提供線上以晶片金融卡、信用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外，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納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者，亦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進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稅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倘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利用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納稅款；其中信用卡限用營利事業（企業卡）或負責人信用卡，並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將由系統即時扣款。 該局彙整暫繳稅額各繳稅方式注意事項如下 繳稅方式 注意事項 晶片金融卡 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以簡易認證或工商憑證方式登入，亦可至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 即時扣款。 信用卡 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或簡易認證方式登入。 限營利事業（企業卡）或負責人信用卡。 以一張信用卡為限，經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透過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以工商憑證登入。 限營利事業於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金融機構之金融卡，至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 繳納類別代號「15031」。 每筆最高限額為200萬元，同一帳號當日累計限額如金融機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現金或支票 持紙本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列印條碼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 稅額3萬元以下案件，可持條碼繳款書及現金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 支票繳納須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支票受款人填「限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近年詐騙手法推陳出新，國稅局不會透過簡訊或通訊軟體要求民眾下載申報軟體或點擊連結進行繳稅，請務必提高警覺。如有報繳稅相關疑問，請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0ddfb37ef924b77b8b9b1aec7d774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6 Sep 2026 22: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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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委外記帳及稅務申報，應注意委任合法代理人，保障權益]]></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設立後，舉凡開立統一發票、帳務憑證處理、財務報表製作、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各項稅務事項，皆攸關營利事業權益，若需委外辦理，應委由具備專業能力及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俾利正確處理帳務及依法辦理稅務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會計師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2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登記為「稅務代理人」；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則依記帳士法第2條規定向執業登記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執業報備，二者均為合法代理人。會計師執業範圍，包括簽證、會計及稅務服務；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主要處理記帳及稅務申報。營利事業可視業務需要，委任合法代理人。 該局補充，合法代理人名單及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官網查詢（網址https://www.mof.gov.tw/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服務資訊/稅務代理人資訊或記帳士資訊）。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部分，亦可至執業登記地所屬國稅局官網查詢。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委外處理帳務，應審慎選擇合格之會計師、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以提供專業服務品質，降低稅務風險，保障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0 撰稿人：秦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f31e95785fe4caeac72c7012994288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31 Aug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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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興建廠房支付之借款利息是否可列為當期費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直到興建完成後應付的利息，才可以列報為當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常接獲民眾詢問，營利事業借款興建廠房的借款利息如何列報？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8款規定，因興建廠房而借款之利息，應先判斷廠房建築是否完成，若廠房建築尚未完成，在建造期間應付的借款利息，應作為該廠房的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廠房建築完成後，即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後，應付的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新臺幣（下同）300餘萬元，經查該筆借款係甲公司用於支付興建廠房的工程款，因該廠房興建工程截至113年底尚未完工，甲公司列報300餘萬元之利息支出屬建造期間之應付借款利息，依上述規定，該筆利息支出不得作為當期費用列支，應轉列為廠房的建造成本，遂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因借款興建廠房而支付之借款利息，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建築是否完成並正確以資本支出或費用支出列帳，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郭明月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0 撰稿人：邱慧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5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faa6e0f02bb442da62cbba92a89482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7 Aug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企業實質投資享租稅優惠，留意付款時點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鼓勵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政府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符合規定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進而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除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完成投資期限及申報時點須符合規定外，實際付款的時間亦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如付款時點不符規定，該筆投資支付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且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不屬實質投資範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380萬元，投資興建太陽能系統設備總投資金額1,600萬元，於112年支付1,440萬元，113年完工時並支付餘款160萬元。因112年支付價款1,440萬元不符112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規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113年度支付之價款160萬元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規定，因此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可列報減除金額160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規劃實質投資應留意適用要件及付款時間，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 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余靖瑩                   聯絡電話：(07) 7404001分機590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a5f1d9e30794e769a6bfa3b1e0179c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7 Aug 2026 00: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將至，採一般暫繳方式者，無須將上年度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納入計算]]></title>
	<description><![CDATA[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即將於今(115)年9月1日正式開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自114年度起，營利事業若選擇採用「一般暫繳」方式（即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其計算基礎不包括依房地合一稅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溢繳稅款，影響企業資金調度。 該局說明，過往有納稅義務人反映，部分營利事業因偶發性出售廠房、土地，導致結算申報時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進而拉高整體應納稅額。如在次年9月採一般方式辦理暫繳申報時，仍須以該總應納稅額的一半作為計算基礎，對營利事業造成沉重的短期資金週轉負擔。為此，財政部已於114年7月30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放寬暫繳稅額計算，不需將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計入，讓營利事業暫繳金額能更貼近當年度的常態營運狀況。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今年5月辦理上(114)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其中含1筆處分舊廠房依房地合一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300萬元。甲公司採用「一般暫繳」方式，今年9月辦理暫繳申報時，依新規定，可排除房地合一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300萬元，僅就剩餘應納稅額100萬元計算暫繳稅額50萬元(100萬元×1/2)。該局並以下表說明甲公司於新舊規定下，應納暫繳稅額之差別。 項目 舊規定 新規定 114年度 應納稅額 不含房地合一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100萬元 房地合一分開計稅應納稅額 300萬元 合計 400萬元 暫繳稅額計算基礎(A) 400萬元 100萬元 暫繳稅額=(A)×1/2 200萬元 50萬元 差額 15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採上述「一般暫繳」方式計算，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或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需於9月30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免填具申報書辦理暫繳申報。然而，營利事業如選擇採「試算暫繳」方式（即以今年前6個月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前半年所得額者），其試算期間內如有交易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地，該房地交易所得仍應併入試算並計算暫繳稅額，不適用上述排除規定。 該局最後呼籲，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為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營利事業請提早準備，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又快速。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撰稿人：邱麗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f5a5e9154f34ff399d0683a359b8fa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贈與未上市公司股權，需檢附稽徵機關證明書，營利事業始得為移轉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利資產傳承，許多中小型家族企業會無償將股權移轉予下一代，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贈與情事，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繳清或免稅證明書後，再由營利事業據以辦理移轉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如民營事業違反該規定時，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處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因此，營利事業在辦理股東贈與股權之移轉登記前，應先通知該股東提出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核發之相關證明書。 該局舉例，甲君於111年11月30日贈與子乙君A公司出資額840萬元，未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經國稅局查獲後，以A公司資產淨值按出資額比例計算，核定甲君111年度贈與總額916萬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67.2萬元（【91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外，並裁處罰鍰；另A公司未通知甲君繳附經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即將甲君之出資額移轉登記予乙君，處A公司1萬5千元之罰鍰。 該局提醒，移轉公司股權或股票，受理機關或民營事業，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證明書，始得辦理產權移轉，以免受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d73c9cbd32341ca82f965d83544ed3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7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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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閒置資產之折舊提列]]></title>
	<description><![CDATA[會計小姐詢問：公司因應產品市場需求下降，縮減生產規模，致部分生產線停用閒置，其生產線上之機器設備可否提列折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之廠房、機器設備，因故停用閒置，其折舊方法如係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未實際提供生產使用，故不可提列折舊；若是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即便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臺供生產使用，取得成本新臺幣(下同)24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嗣受經濟景氣及產量下滑影響，114年起停用閒置，基於該設備原先係採用平均法提列折舊，故甲公司仍應繼續就該設備提列折舊（每年40萬元），至其耐用年限屆滿為止。日後甲公司欲出售、處分該設備時，即可依據前述提列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正確計算其資產處分損益。若甲公司自該設備閒置後即停止提列折舊，於日後處分資產計算損益時，恐有高報未折減餘額、低報資產處分利益及課稅所得額，而遭補稅之虞。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對於閒置之固定資產可否提列折舊，應先檢視原折舊方法，以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及課稅所得額，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陳振義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1ab67043398492e89dc3361f4bb5bc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6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應留意限額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皆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並以實際提撥數為準，其福利金提撥標準有三種：一、創立時實收資本總額或增資資本額之5%限度內一次提撥，每年得在不超過提撥金額20%限度內，以費用列支。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提撥0.05%至0.15%。三、下腳變價時提撥20%至40%；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福利金，僅能就其實際支付費用核認，且不得超過前述第二及第三種計算標準之限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利事業列報職工福利支出雖有上述限額規定，惟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員工醫藥費均可核實認定；另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項目列支，不足或超過限額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113年度職工福利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因超過可列報限額60萬元(營業收入總額4億元×0.15%)，甲公司於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超限100萬元部分轉以其他費用列支，經國稅局審查該超限之費用均非屬舉辦員工文康、旅遊活動及聚餐性質，不得列為其他費用，故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職工福利之列報，除員工醫藥費外，無論是否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均有限額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注意有無超限情事，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王斌任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aef8115d0c94edbb856cf10ee2949c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6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停業中有條件免辦理暫繳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每年9月份是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不少處於停業狀態的公司行號常困惑：「停業期間是否仍需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即使在暫繳申報期間處於停業狀態，除非符合特定「免辦理暫繳」條件，否則仍應依法辦理暫繳申報與繳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屬停業狀態，未符合免辦暫繳條件者，仍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符合下列條件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當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不包括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2項規定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七、合於免納所得稅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依法經營不對外營業之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八、其他經財政部核定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該局提醒，11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115年9月1日至9月30日，停業中之營利事業未符合上揭免辦暫繳條件者，切記按時申報。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除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確實無營業額，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得免予核定者外，稽徵機關將依法加計1個月利息並填發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補繳。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 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 潘秀忍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dad8fca6456493f963c60f13f4771e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3 Aug 2026 01:1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合作社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合作社當年度接受政府補助購置生產設備款項800萬元，並已將生產設備帳列固定資產及提列折舊費用，惟漏報補助款收入，乃依財政部93年8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1790號令規定，按所購置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5年，每年平均認列收入160萬元（補助款800萬元/耐用年數5年），核定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課稅所得額為虧損40萬元（申報虧損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160萬元），因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就短漏之所得額160萬元依113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32萬元（160萬元×20%），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不同情節0.3至0.5倍數處罰，因核算之罰鍰超過9萬元，按前揭規定裁處最高罰鍰9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確實申報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若有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燕   股長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80 撰稿人：劉智容              聯絡電話：(07)6612027分機566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224cc89dd2b44e58ef12c8143a5f97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9 Jun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實施迄今，營利事業對於CFC申報及所得計算相關規定雖已較為熟悉，惟部分營利事業因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地查核時程較晚，或集團財務報表尚未完成簽證，致未能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提示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具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併同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如期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延期至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提示期限可至115年12月1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始得適用下列規定： 一、 就CFC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選擇遞延至實現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需求，務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呂欣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b0fd370b007492dbf63c0084f35621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5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0 撰稿人：曾淑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46e2076699f485d9ccc2b443117533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申報將於115年5月展開，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檢視各項收入是否均已列入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鑑於往年都有短漏報收入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列舉結算申報容易疏忽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檢視是否均已列報。 該局說明，經查核發現容易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有：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等各項收入。 營利事業收入來源多元，除銷貨收入及勞務收入外，亦應留意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出售財產所發生之所得等，均應依規定列報。若有跨期交易或尚未收款情形，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相關收入，避免因漏報或誤列影響申報正確性。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可先核對帳載收入、發票開立情形及相關收款資料，並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如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收入列報有誤，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可依規定辦理更正或自動補報繳，以降低後續補稅及受罰的風險。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可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善用網路申報系統，如對收入認列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 撰稿人：伍雅惠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718c4f18c5f48399c9ea5ff830280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需求，有以下幾項修訂重點： 一、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配合於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增加文字說明。 二、簡化中小企業申請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應檢附證明文件，將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之切結聲明事項併入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勾選項目。 三、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項目。 四、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自114年度起，符合持股期間要件之股東，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填寫說明。 五、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由150%提高至175%，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本次變動內容，以利正確申報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陳品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55dca6b2d094d39b2fc7ad9debbaca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47edcf76a442fda8189780bc3a810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facb846db53408f83ac43d025a0d5c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6d1d44eb2e14c53890b45454756901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減輕營利事業資金壓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2904edd88124136be296c762ffee32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68e59b26a094934acec010cc442bca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林飛鵬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607ea8e980444a2bdd5ef90af18d52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x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f768fa981f4425a7249fd33e8d2d7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title>
	<description><![CDATA[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該局溫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c8cab6f215c494a97d2a3115ee89fd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3ef702aa8048c2a377cee3f8137b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388dd2ddf3743bfb17680a146346fc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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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 黃珮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40d2ac4384d88b2c0760618b3eb6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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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d7312855ef44dfca42ce3aa4a1aa12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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