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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所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17 Jun 2026 18:20:3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未能如期提示受控外國企業（CFC）財務報表者，請記得依限申請延期提示]]></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制度實施迄今，營利事業對於CFC申報及所得計算相關規定雖已較為熟悉，惟部分營利事業因境外關係企業所在地查核時程較晚，或集團財務報表尚未完成簽證，致未能於結算申報規定期限內提示應檢附之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因故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示CFC財務報表者，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具文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併同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A9欄「是否申請延期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並如期完成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延期至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示；以114年度結算申報案件為例，曆年制營利事業之提示期限可至115年12月1日。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限提示CFC財務報表，始得適用下列規定： 一、 就CFC持有之「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選擇遞延至實現年度計入CFC當年度盈餘。 二、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得自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如有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需求，務請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呂欣潔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b0fd370b007492dbf63c0084f35621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5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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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營利事業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視為普通申報案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115年6月1日前完成申報且繳納稅款，其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可延至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紙本或光碟片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或於115年6月29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如未於上揭規定期限內送交簽證報告書，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無法適用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得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及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享有前10年核定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等。營利事業要享有上揭獎勵，務必如期申報、繳稅及依上開規定期限內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採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結算申報，應留意依限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以免因不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而影響自身權益。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 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10 撰稿人：曾淑玲             聯絡電話：(07)6260123分機5420]]></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46e2076699f485d9ccc2b443117533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2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所稅申報將於115年5月展開，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記得檢視各項收入是否均已列入申報    ]]></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期間即將到來，鑑於往年都有短漏報收入案件，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列舉結算申報容易疏忽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前檢視是否均已列報。 該局說明，經查核發現容易短漏報的收入項目有：保險理賠款、海外所得、利息收入、政府補助款、領回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之結清款項及預收或暫收款項未於實現年度轉列收入等各項收入。 營利事業收入來源多元，除銷貨收入及勞務收入外，亦應留意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海關退稅收入及出售財產所發生之所得等，均應依規定列報。若有跨期交易或尚未收款情形，仍應依權責發生制認列相關收入，避免因漏報或誤列影響申報正確性。營利事業於申報前可先核對帳載收入、發票開立情形及相關收款資料，並妥善保存交易憑證。如於申報期限後始發現收入列報有誤，於國稅局進行調查前，可依規定辦理更正或自動補報繳，以降低後續補稅及受罰的風險。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可提早準備申報資料並善用網路申報系統，如對收入認列或申報方式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40 撰稿人：伍雅惠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718c4f18c5f48399c9ea5ff830280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修訂重點]]></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需求，有以下幾項修訂重點： 一、財政部113年8月5日台財稅字第11300570850號令規定，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配合於申報書第1頁背面申報須知增加文字說明。 二、簡化中小企業申請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租稅優惠應檢附證明文件，將中小企業增僱員工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及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第5條之切結聲明事項併入租稅減免附冊第A18頁及第A18-1頁勾選項目。 三、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14頁，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項目。 四、110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自114年度起，符合持股期間要件之股東，得首次申報投資抵減稅額，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頁、第A4頁、第A10頁及第A16頁相關欄位及填寫說明。 五、114年7月23日修正公布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之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由150%提高至175%，配合修訂租稅減免附冊第A32頁加成減除金額之計算及說明。 相關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各稅常用書表下載(補充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提醒營利事業留意本次變動內容，以利正確申報並保障自身權益。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陳品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55dca6b2d094d39b2fc7ad9debbaca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可採媒體申報，報稅更便捷！]]></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響應政府簡政便民及數位轉型政策，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系統再優化，對於適用租稅減免的中小企業，提供更彈性的申報作業選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為減輕企業申報負擔，自115年5月1日起，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決)算申報，其中「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申報明細表」（申報書租稅減免第A18-1頁）部分，除原有的人工及網路申報方式外，開放可採媒體申報，惟媒體申報光碟檔案資料不得壓縮，以避免資料錯誤造成退件。這項措施讓享有該項租稅優惠的中小企業，可以單獨產出媒體檔案辦理申報，大幅提升申報作業的便捷性。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自115年4月16日起，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最新版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申報資料應審核無誤後再辦理申報。國稅局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申報，也提供諮詢服務管道，稅務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系統操作問題可撥打0809-088-198（申報期）或0809-085-188（全年）免付費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稅務問題）及「啵兒棒」（系統操作問題）線上查詢，即時解決稅務及技術性問題。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陳中恒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0 撰稿人：吳雲卿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81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47edcf76a442fda8189780bc3a810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3 Ap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怠報金]]></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5月報稅季即將來臨，倘有營利事業於114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如期於法定期限內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者，仍應辦理結算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稽徵機關通知，已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者，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9月暫停營業，惟未於114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報，甲公司雖已於補報期限內補申報，惟經稽徵機關核定其113年度應納稅額為500,000 元，故仍須另加徵30,000元（500,000元×10%=5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於114年度中暫停營業，請記得於今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疏忽遭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惠蘭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林瑋欣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facb846db53408f83ac43d025a0d5c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給付非居住者所得扣繳申報規定大不同，正確新制報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優化所得稅扣繳新制已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扣繳義務人由原為事業負責人、機關、團體或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修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使承擔違反規定之權責相符。另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報繳期間，原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新制增訂前開期間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得再延長5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居住者所得之扣繳及申報規定，相較於給付居住者所得之扣繳率、報繳時點及申報期限均不同，籲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以避免違反相關扣繳規定而受罰，說明如下： 一、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居住者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國稅局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所稱居住者，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1天以上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 二、非居住者扣繳規定 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如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延長5日），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完成扣繳憑單申報與填發。 該局舉例說明，房東甲長期旅居國外，113年起未曾入境，屬非居住者。房客乙公司自114年起每月10日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按租金給付額扣取20%稅款（即6,000元），且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當月19日前）將所扣稅款繳清，並於申報扣繳憑單時，相關「扣繳義務人」欄項，依新制應填列為「乙公司」，而非其負責人。在115年2月10日給付租金時，因報繳期間遇到假日及春節9天假期，依新制延長5日至115年2月24日為截止日。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先確認所得人是否符合居住者要件，依前述扣繳規定，如期並正確報繳代扣稅款，以降低違失責罰風險。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違章股 聯絡人：徐宜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謝瑩秋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6d1d44eb2e14c53890b45454756901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以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租稅優惠應注意更正申請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提升國內投資動能，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下稱當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之實質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並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規定，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且該投資達100萬元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最後一筆投資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依規定格式（租稅減免附冊第A10-1頁及第A30頁）申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如逾期申請，稅捐稽徵機關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2年5月10日辦理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後，以該年度盈餘180萬元陸續於112年11月5日購置A機器30萬元、113年3月12日購置B機器50萬元及113年8月15日購置C機器100萬元，甲公司應於最後一筆投資完成日，即購置C機器113年8月15日起算1年內（即114年8月14日前）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申請退還溢繳稅款，才能享受租稅優惠。如甲公司逾期辦理更正申請，將無法適用該項租稅優惠及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請更正申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應留意更正申請期限，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另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請多加利用媒體檔遞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申請明細表及提供完整憑證，以利加速退還溢繳稅款審理速度，減輕營利事業資金壓力。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莊雅心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2904edd88124136be296c762ffee32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建設公司向合建分售地主買回興建房屋坐落基地再併同房屋出售之房地合一2.0計稅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現行房地合一2.0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課稅，持有期間愈短，稅率愈高，最高達45%。惟考量以營利事業為起造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交易，屬供給不動產市場之生產性營業活動，乃規定其產生之所得不適用上述分開計稅規定，可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110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其房地交易所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另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所稱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是指營利事業交易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該局舉例，甲建設公司與乙地主(土地取得日期為105年1月1日以後)簽訂合建分售契約，甲建設公司為起造人，並依契約約定興建完成後一定時間，由甲建設公司向乙地主買回未出售餘屋之土地，嗣後甲建設公司於111年8月併同出售該餘屋及坐落基地，因甲建設公司出售之房屋為其興建完成後第1次登記所取得之房屋，出售之土地為其興建房屋之坐落基地，故依前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4項規定，甲建設公司111年度出售該房屋、土地之所得，均得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課稅，不適用按持有期間之差別稅率分開計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為起造人並與地主採合建分售方式分別銷售房屋及土地，嗣後向地主買回原合建分售房屋之坐落基地，並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該房地之所得，均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計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或「AI稅務知識包」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林奕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68e59b26a094934acec010cc442bca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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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關係企業間資金往來之利息列報應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企業資金往來型態多元，常見對關係人以無息或低利貸與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對關係人貸與資金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應依貸出資金之來源性質自行依法調減利息費用或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若對關係人有資金貸與或其他應收款項，未按常規收取利息或利率顯著偏低，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1月1日以「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無息貸與子公司，臺灣銀行基準利率為3.244%，甲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設算利息收入32.44萬元(1,000萬元x3.244%)。若甲公司貸與子公司之資金係向「銀行借款」，再無息轉貸與子公司，甲公司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40萬元(1,000萬元x4%)調減利息費用40萬元。 該局呼籲，企業規劃資金調度時，應釐清貸款資金來源性質外，並建立明確資金流向紀錄與合理利率依據，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洽詢。   提供單位： 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80 撰稿人：林飛鵬               聯絡電話：(07)7404001 分機589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607ea8e980444a2bdd5ef90af18d52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9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x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另補充說明，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之認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相關規定。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陳立中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3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6f768fa981f4425a7249fd33e8d2d7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title>
	<description><![CDATA[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該局溫馨提醒，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0 撰稿人：林聖傑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6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c8cab6f215c494a97d2a3115ee89fd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陳秀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9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93ef702aa8048c2a377cee3f8137b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如何正確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或交易為現行國際貿易常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且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計算國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限額時,應注意國外所得額係以國外收入減除其相關成本及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另得列報之扣抵稅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臚列計算步驟如下: 一、假設境外已納稅額為（A） 二、計算可扣抵限額: 境外所得額=取得境外收入–相關成本費用 境外所得額×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下同）=境外已納稅額之可扣抵限額（B） 三、計算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國內所得額應納稅額（C）=國內所得額×稅率 營利事業全部所得額應納稅額（D）=（國內所得額+境外所得額）×稅率 （D）-（C）=因加計境外所得增加之應納稅額（E） 四、比較（A）、（B）、（E）取最小者,為可扣抵之境外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取得境外公司給付之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稅額200萬元,甲公司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00萬元,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境外所得額為700萬元（1,000萬元–300萬元）,計算境外可扣抵稅額之限額為140萬元（700萬元×20%）;另甲公司當年度國內所得額為虧損200萬元,加計該筆境外所得700萬元後,計算增加國內應納稅額為100萬元〔（–200萬元＋700萬元）×20%〕,小於境外已納稅額及可扣抵稅額限額,故甲公司當年度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之境外稅額為1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計算,以免遭調整補稅。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張慧敏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388dd2ddf3743bfb17680a146346fc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3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之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已放寬為10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於114年4月8日修正發布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以下簡稱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自114年4月10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起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外國納稅義務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之扣繳稅款，得向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溢扣繳稅款期間，由原繳納稅款之日起5年內，放寬為10年，並增訂過渡期間案件適用原則及所得稅協定額外定有特殊規範時優先適用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依修正後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放寬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時，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得「至遲自繳納稅款之日起算10年內」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如經稅捐稽徵機關依適用之所得稅協定核定有溢扣繳稅款時，應退還其溢扣繳稅款。又依該修正條文所定之過渡期間適用原則，倘他方締約國居住者申請案件自繳納稅款日起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已逾5年者，不適用修正後規定；該修正條文並增訂適用之所得稅協定另有規定者，應優先依該協定辦理，例如我國與德國所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第26條第2項「退稅之申請必須在股利、利息、權利金或其他所得項目適用扣繳稅款所屬之曆年度後之第4年底前提出」，依此，德國居住者提出適用所得稅協定申請應於扣繳稅款所屬曆年度後的第4年底前提出，不適用修正後放寬為10年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臺灣甲公司支付日本A公司技術服務費，並於109年4月15日繳納扣繳稅款，A公司欲申請適用我國與日本簽訂之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並退還溢扣繳稅款，依修正前協定查準第34條規定，A公司申請退稅期間為5年，最後申請日為114年4月14日，因至該條文修正施行時（114年4月10日）尚未逾5年，可適用修正後規定，A公司得申請退稅期間為10年，故A公司至遲應於119年4月14日前提出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有類似交易之外國納稅義務人，可檢視過往合約，如有得適用所得稅協定減免稅案件尚未申請者，儘速於規定時間內備妥申請書、合約書（含中文譯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及所得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如委由代理人提出申請，應再備妥授權書正本。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 黃珮瑗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a40d2ac4384d88b2c0760618b3eb6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權利金非屬技術服務報酬，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經貿往來日漸頻繁，為降低外國營利事業稅務遵循成本，簡化稽徵程序，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針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且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之外國營利事業，若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經營其餘業務者得申請核准按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審查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案件，發現其依技術服務合約給付之軟體授權金，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規定之權利金，與技術服務報酬性質有別，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之適用範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按給付金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我國甲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內容載明派遣工程師來臺進行技術指導（技術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及製程用軟體授權（權利金）費用100萬元，經審核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收入400萬元得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按收入之15%核算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60萬元（400萬元×15%），再由我國甲公司於給付時，依規定稅率20%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12萬元（60萬元×20%）；另A公司取得權利金收入100萬元非屬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適用範圍，不得適用按收入之15%核算所得額規定，我國甲公司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金額100萬元，依規定稅率20%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前，應詳實檢視合約內容，明確區分技術服務與權利金性質，若合約內容涉及授權使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或軟體等無形資產，該部分報酬屬權利金，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務「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陳素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0 撰稿人：周佩蓉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4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d7312855ef44dfca42ce3aa4a1aa12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獨資或合夥組織者之「應分配盈餘」，請依損益表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為基準填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納稅義務人詢問，獨資、合夥組織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盈餘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究竟應以帳載結算或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抑或以課稅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9欄）為基準計算填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對於前揭計算基準不明瞭，甚至發生錯誤而必須補繳稅款情形。依據財政部85年3月6日台財稅第851897453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合夥人及獨資資本主申報綜合所得稅，其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第2款規定計算營利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因超越規定標準之未准列支部分。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之全年所得額（申報書第1頁第53欄）填載。 舉例說明如下：A行號係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資本主為甲君，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第53欄申報「帳載結算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扣除免稅所得40萬元後，第59欄「課稅所得額」為80萬元，則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之「應分配盈餘」（5）欄位金額，資本主甲君應按「自行依法調整後全年所得額」120萬元填報。 該局特別提醒，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應依規定將應分配盈餘金額列報營利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額申報繳稅。如有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0 撰稿人：簡瑞儀            聯絡電話：（07）236-7261分機643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ecbe919fe36450a804e31b64ceef2d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多元繳納省時又便利]]></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除符合免暫繳者外，應自行繳納暫繳稅額。營利事業可善用國稅局建議繳納方式快速完納稅款，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時，若以簡易認證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若以工商憑證方式登入，除可選擇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納稅款外，亦可使用營利事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如不採線上繳稅，可利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到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可持條碼繳款書至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營業門市繳納。相關繳納方式說明如下： 繳納方式 說明 晶片金融卡 1. 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https://tax.nat.gov.tw）  申報或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 （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 2.即時扣款。 信用卡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營利事業或負責人之信用卡。  3.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授權後不得取消授權。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1.採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申報。 2.限營利事業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3.即時扣款。 自動櫃員機（ATM） 利用「跨行：提款+轉帳+繳稅」之自動櫃員機。 金融機構（現金、支票） 持紙本繳款書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列印條碼繳款書。 四大超商（統一、全家、OK、萊爾富） 稅額3萬元以下持條碼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如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可依規定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不限金額，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營利事業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淑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9afb8aef14426f8053f703052d36f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7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申報外銷損失，應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賴玉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0          撰稿人：蘇懿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3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24d75e6e3b241f6b035842abf34db7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正式開跑]]></title>
	<description><![CDATA[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14）年9月1日開始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為期1個月，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可選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營利事業按上開方式辦理暫繳，如未以投資抵減、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免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辦理申報；另依財政部114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1404541300號令規定，自114年度起，上年度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可免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此外，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及相關函令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醫療社團法人及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適用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若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1次繳清暫繳稅款，得於114年9月30日前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收入減少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該政策提供相關協助措施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期限或期數，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該局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遭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方便又快速。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10 撰稿人：邱麗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12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269c47bbbfc4c2386eae70e8c27c2d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4 Aug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於年度中經核准暫停營業，除依法免辦暫繳者外，當年度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林小姐經營的公司於今年（114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1年，是否仍應於9月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除下列免辦暫繳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決算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幤2,000元以下者。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營利事業。 另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未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辦理暫繳申報，如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同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 林小姐的公司雖於今年7月底辦理暫停營業，若無上述免辦暫繳之情事，依法仍應於今年9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該局提醒，經核准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因已無營業，往往容易疏忽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如未於規定期間內辦理申報，除依財政部82年6月22日台財稅第820247078號函規定，經查明當年度1至6月份無營業額者，稽徵機關得免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核定暫繳稅額外，將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並依當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15日內自行向國庫繳納。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張淑惠   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梁薰元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5d81dcaad1e4452a49986703ec3da9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9 Aug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公司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應注意辦理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分配盈餘可選擇以現金或股票方式進行分派，因此以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與以現金分派股利，本質上均為盈餘分派，均屬股東獲配之股利（投資收益），公司均應依規定辦理股利扣繳憑單或股利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利公司瞭解相關規定，彙整辦理方式如下表： 該局查獲轄內甲公司辦理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經股東會決議以111年度盈餘增資分配股票股利新臺幣（下同）2,200萬元，唯一股東為國外A營利事業，惟查無該公司辦理扣繳申報，進一步瞭解係甲公司誤以為盈餘增資配發之股票股利非現金股利毋須課稅，因而未依規定於發放股票股利時扣繳稅款462萬元（2,200萬元×21%）及依限辦理扣繳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公司以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分派盈餘時，應注意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或股利憑單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劉妙瑱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0  撰稿人：許盟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6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6c3f876a94445e58ee6843f50b77eb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利事業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稱房屋、土地），若非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登記者，於申報交易所得時，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應將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屬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者，其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適用按持有期間課徵差別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而所稱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的適用範圍，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5點規定，是指營利事業以其為起造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所取得的房屋、土地。 該局舉例，甲公司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1年8月及同年12月分別出售自地自建之A建築工案房地及與乙公司合資興建之B建築工案房地，各該建築工案均於110年10月取得使用執照，甲公司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出售房屋、土地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A工案500萬元及B工案400萬元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惟查B建築工案非以甲公司為起造人，故甲公司交易B建築工案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應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申報繳納，故應補徵房地合一稅，而原併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額之交易所得乃予以核減，核定情形如下：   申報 核定 建案名稱  A建案 B建案  A建案 B建案 土地、房屋交易所得 500萬元 400萬元 500萬元 400萬元 起造人 — V X 申報方式 合併計稅 合併計稅 分開計稅 持有期間 — — 110.10—111.12 （1年3個月） 適用稅率 20% 20% 45% 應納稅額 180萬元 100萬元 180萬元 應補徵稅額 — 100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檢視是否符合起造人身分，如未符合者，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申報書第C1-1頁，採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以免遭調整補稅。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營所稅組   聯絡人：謝慧雯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撰稿人： 謝慧雯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110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b26befcfcde482c8ca559f13bd540f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2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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