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
<rss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version="2.0" schemaLocation="http://www.gov.tw/schema/RSS20.xsd">
<channel>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營業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Mon, 20 Apr 2026 17:14:48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網路銷售新時代，如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稅籍登記不能忘!]]></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電子商務與社群媒體蓬勃發展，個人透過蝦皮等電商平台或利用Facebook(FB)等網路社群媒體，銷售貨物現象日益普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於網路銷售頁面揭露其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度起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符合上開應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網路賣家，其稅籍登記項目包含「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站銷售頁面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統一編號」及「營業人名稱」，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林小姐於114年2月間在Facebook開設「手作烘焙麵包職人」社團，主打當日現做且無添加人工香精，吸引不少社區鄰居與網友紛紛加入社團，透過私訊或Google表單下單，再以宅配或約定指定地點取貨，經稽徵機關蒐集相關資訊，114年8月查獲林小姐自6月起網路銷售額30萬元，惟未辦稅籍登記，爰請林小姐除補辦稅籍登記，並就該期間銷售額補繳營業稅，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網路個人賣家如符合前開規定尚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應儘速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手續並補繳稅款，切勿因「非實體營運店面」而忽略相關規定，以免違反規定而衍生處罰。如對規定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詹如琳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a31f0056442477281d2dcb44961562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1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e4c873723b74a5bad07c133f81781e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9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亦應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某環境保護團體依法向主管機關立案成立，平時戮力推動環境保護教育，但為增加收入來源，預訂於115年4月4日兒童節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參加民眾收取每人新臺幣1,000元不等之課程費用，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因此，依法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即屬營業稅法所稱之營業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述環境保護團體預計舉辦親子手做體驗課程，並向民眾收取費用之情形，依前開營業稅法規定，係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課徵營業稅，並應就每筆交易、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407繳款書），並將第4聯及第5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應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並以第3聯作為銷售額申報憑證。 營業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陳燕菁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50 撰稿人：胡美雲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8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d596cb0447244ed90bb1e88f6e5430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6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報稅指南看這裡！財政部發布作業規範，三大重點一次看。]]></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數位經濟盛行，個人透過社群媒體或影音平臺發表創作、分享資訊已成趨勢。為使個人網紅有明確的報稅依據，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作業規範），針對個人網紅的廣告分潤、打賞等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的勞務收入，明定所得性質認定、我國來源收入計算及申報納稅等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協助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輕鬆掌握上開規範，特別彙整相關重點如下： 重點1：網紅所得性質認定（屬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重點2：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認定原則（以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 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此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自平臺取得收入則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詳附表一）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網紅收入 ×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重點3：居住者及非居住者如何完納所得稅 網紅如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取自平臺之網紅收入，應依作業規範規定計算我國來源收入及非我國來源收入，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餘額，分別計入綜合所得總額及基本稅額海外所得項目，辦理結算申報。網紅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者，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由平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及憑單申報，網紅免辦理結算申報；若自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平臺取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自行或委託代理人代理申報納稅。（完納所得稅方式詳附表二）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於113年度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8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12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6萬元，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為15萬元〔=12萬元×100%+6萬元×50%〕，按當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8.25萬元〔=15萬元 ×（1-45%）〕併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1.65萬元〔=（18萬元-15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申報。 該局提醒，若網紅屬於「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且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1月1日起銷售勞務為 5 萬元），則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不適用個人網紅的作業規範。另考量該作業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前為輔導期間，倘有未依規定申報者，籲請於輔導期限前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0 撰稿人：王柔淳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7879b603dc84bf6add393f785d7ba9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採用「先買後付」（BNPL）之支付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以先買後付（BNPL）之付款方式進行消費，具有延後付款的彈性，吸引銷售高單價商品（手機）或勞務（美容及健身房）等業者紛紛與BNPL服務業者合作，以提升銷售業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BNPL交易模式為當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BNPL業者會分別與營業人及消費者簽訂合約，消費款項由BNPL業者代消費者墊付給營業人，消費者則分期付款給BNPL業者。因消費者係向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故營業人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前段及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另BNPL業者向營業人收取服務費及向消費者收取分期手續費部分，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營業人及消費者。該局為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交易方式隱匿營業收入逃漏稅捐，會透過蒐集金流資料，針對申報異常營業人進行查核。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手機銷售業務，銷售手機價格新臺幣（下同）5萬元與消費者乙，因消費者乙有延後付款需求，故約定由甲公司先發貨，乙並與甲公司合作之丙BNPL服務業者（下稱丙業者）簽約，約定分10期付款，每期分期手續費為400元，總計需支付丙業者計5萬4,000元，另甲公司需支付丙業者服務費3,000元。甲公司應於手機發貨時，開立金額5萬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丙業者應於每次向消費者乙收取分期手續費時，開立金額4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乙，另於向甲公司收取服務費時，開立金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甲公司。 該局呼籲營業人及BNPL業者自行檢視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劉小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2914c10af6643adbfbdce8728b0032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註銷登記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業稅申報，避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在決定結束營業、完成註銷稅籍登記手續後，常誤以為已完成營業稅相關程序，卻忽略仍需辦理註銷當期之營業稅申報，致因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12,000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000元，不得超過新臺幣30,000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1,200元，怠報金為新臺幣3,000元。」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其有應納營業稅額者，應先向公庫繳納後，檢同繳納收據一併申報。」爰依前揭規定，營業人註銷稅籍登記，不論有無銷售額，仍須於註銷之日起15日內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經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同意其自115年1月14日註銷，其於同日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註銷登記，雖依規定如期申報114年11-12月(期)營業稅銷售額與稅額，卻誤認為115年1月1日至1月14日註銷當期無銷售貨物或勞務可免辦申報，嗣經國稅局查獲時已逾申報期限30日，乃依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處以怠報金新臺幣3,000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原則上係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當營業人發生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如申請註銷稅籍)等情事時，申報期限則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的特別規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等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甲商號為例，115年1月14日申請註銷，依法應於事實發生日(1月14日)起算15日內，即115年1月29日(含)前，辦理115年1-2月(期)營業稅申報，而非3月15日。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結束營業時，請務必確認申報期限，依限完成註銷當期營業稅申報義務，切勿因一時疏忽而荷包失血。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張雅青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70 撰稿人：陳韻文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8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7c0ece7abe40fcb493cb4a939faa3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菸酒產製及申報留意常見違章態樣]]></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落實菸酒稅申報及健全菸酒產銷秩序，產製應課徵菸酒稅產品之廠商，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於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應稅菸酒出廠之次月15日前向公庫繳納應納稅額及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彙整常見違規或疏失態樣如下，並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自行檢視並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一、未辦理廠商或產品登記即產製應稅菸酒出廠。 二、短報或漏報出廠數量。 三、免稅菸酒未經補稅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四、停止出廠期間仍產製應稅菸酒。 五、原料或成品數量與帳載不符。 六、酒精度與標示不符。 七、料理酒含鹽量未達標準。 八、以試飲名義出廠或在廠內供員工自用，未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九、以食用酒精添加香料製成酒品，未按其他酒類申報繳納，課稅類別申報不實。 該局提醒，菸酒稅產製廠商如有短漏報稅款等違章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吳敏燁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黃婉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a95b3ce685d438383249c6758b4d12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3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用罄別喊卡！先用次期發票開立再報備，避免漏開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歲末年終及連續假期向來是消費零售通路的旺季，鑒於年假期間發生某飲料店因為發票用完而暫停開立發票給顧客的新聞事件，營業人應提前預估連假期間發票使用量，若發生發票臨時用罄，切勿以「發票沒了」為由漏開發票，以免遭國稅局查獲補稅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發票原則上不能跨期開立，但遇到假日或營業時間外買不到發票的緊急狀況，店家可以先使用「次一期」的發票，開立實際交易日期之發票交付買受人，惟應於假日後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報備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之字軌號碼，並依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轄內某商店因114年11-12月期發票用罄，又逢假日無法增購當期發票，於結帳收款時告知消費者因發票不足無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進行調查，因而查獲該營業人除被檢舉當日外，尚有其他營業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事，除一併補徵本稅外，還須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營業人或代理人可利用網路搜尋「足量發票代售點查詢」，即可掌握各代售點庫存情形，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如須增加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組數，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快速又方便。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楊凱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17bdb594458049c59b08eee4700acdc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發票兌獎拼圖的最後一塊　跨境電商載具歸戶你完成了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如果你已經下載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綁定手機條碼，想要透過APP將各式載具完成歸戶，請記得檢查跨境電商平台載具是否一併歸戶完成，只要這一塊拼圖沒補上，中獎的好運氣，可能就悄悄溜走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民眾在跨境電商平台消費時（如 Agoda、Apple Store、Google Play及Amazon 等），雲端發票多半是寄到電子郵件信箱。若這組電子郵件寄送的載具沒有歸戶，發票就會分散各處，更可能「有獎卻不自知」。 財政部為了讓民眾收好每一張發票、接住每一次中獎機會，持續推動「載具歸戶」服務。只要動動手指完成一次設定，就能把同一電子信箱註冊的所有跨境電商雲端發票一次網羅，集中管理，省時又省心，堪稱懶人兌獎攻略。 民眾完成歸戶後，雲端發票不僅能自動對獎，獎金更可直接匯入指定帳戶，領獎順暢不漏接。民眾只要前往「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手機載具登入並依指示完成境外電商載具歸戶設定；若對操作仍有疑問，相關載具歸戶 Q&A 與圖文說明，皆可於前述平台的「快速上手／發票小學堂／2.載具歸戶」專區查詢，輕鬆搞懂不求人，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521-988洽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張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吳佩穎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8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688001c744d4214bd8246d43c8254e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25 Feb 2026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獨資商號負責人死亡，繼承人繼承獨資商號之貨物及固定資產免課徵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父親近日因病往生，生前經營飲料店，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該飲料店將由其繼承接續經營，陳父經營期間之留存存貨及固定資產，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第881901692號函釋規定，獨資組織營業人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或一併變更商號名稱時，其繼承人繼承餘存之存貨及固定資產，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 條第3 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依上開法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組織，負責人Ａ君於115年1月31日死亡，截至死亡日留有存貨新臺幣50萬元及1部貨車，繼承人B君繼承持續以獨資組織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B君時，繼承該商號存貨及貨車，免視為銷售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若獨資商號單純轉讓他人繼續經營情形，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新負責人之行為，則應視為銷售貨物，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讓人取得該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務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受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0 撰稿人：凃文娟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5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64ef8767f5246889c775cb89f42d05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應下載當期電子發票媒體檔據實申報，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請注意，爾來國稅局查獲數家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營業稅，查獲漏報銷售額新臺幣3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已就其短漏報銷售額裁處罰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申報營業稅。而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因已將統一發票相關資訊傳輸到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須於次期開始15日內，下載當期完整期間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例如：115年1月15日前，應下載11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電子發票媒體檔），並據實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查獲漏報之營業人，有新設立且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因不諳申報系統操作流程，致未先於平台下載當期已開立之電子發票媒體檔，匯入申報軟體後上傳而漏報銷售額；亦有營業人因新舊會計人員交接，舊會計人員於當期結束前即先行下載電子發票媒體檔移交，而新任會計人員於申報前未重新下載當期完整之電子發票媒體檔，以致部分電子發票漏未申報而短報銷售額。因此，國稅局特別提醒，開立電子發票之營業人，尤其係新設立、變更負責人、復業、會計人員異動或初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申報前確實審視營業稅申報資料是否正確；申報之後如發現有短漏報情形，於未經檢舉及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林姵如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8a366b0e12349c4b600eaeb5694148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Feb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從事進出口貿易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注意事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營業人進出口貿易往來頻繁，該局在實務上常發現營業人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時發生錯誤。為協助營業人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該局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營業人留意以免申報錯誤。 一、確認正確的申報時點 類別 申報所屬期別 外銷貨物 報經海關出口 報關日 非經海關出口之小額貨物： 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貨物，委由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 郵局或快遞業者核發執據日 外銷勞務 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收款日 二、完備非經海關出口之證明文件：外銷貨物除經海關出口免檢附證明文件外，申報「非經海關出口」部分，務必依規定檢附證明文件（如郵局或快遞執據影本、外匯水單等）。特別提醒，實務上常見營業人透過個人（員工或親友）以隨身、手提方式搭機攜帶貨物出國交付國外買受人，因未依規定報關，將無法取得證明文件，不符申報適用零稅率。此外，為簡化申報程序，營業人可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系統之「附件上傳」功能傳送相關證明文件，免親赴國稅局遞送紙本文件。 三、外銷貨物退回且未復運出口者，應申報銷貨退回：營業人外銷貨物因故退運回國內，且不再復運出口銷售者，營業人應依規定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如進口報單等），於退回當期申報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貨退回」欄(第19欄)，作為當期零稅率銷售額之減項。 四、外銷退回金額之匯率計算應一致：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時，其銷貨退回金額之計算，應按「原貨物出口時」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不得誤以復運進口時之匯率計算，以免造成申報金額錯誤。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時，請再次自我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如對相關規定仍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股長圍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李敏琪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eb44d65b58a49fc9ea7782a09f9ec3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3 Feb 2026 2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電子勞務所取得之雲端發票，完成載具歸戶步驟真簡單，別再與財神爺擦身而過！]]></title>
	<description><![CDATA[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如Netflix、Spotify、App Store、Google Play等）購買影音或App等電子勞務取得的雲端發票設定「歸戶」後，可以集中管理發票，不會錯過任何對獎機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第2項規定，跨境電商應開立未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透過「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即消費者與跨境電商交易使用之電子信箱)儲存雲端發票，當消費發票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服務平台)會主動以電子郵件寄送中獎通知予消費者，但仍有消費者因未留意中獎通知，而超過領獎期限，無法領獎。 該局指出，為防止消費者錯失中獎通知，建議可擇下列方式之一（應於線上操作），於開獎前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中，及完成領獎帳戶設定，就能輕鬆享有彙整發票、自動對獎及獎金自動匯入等多元便利。 ▲掃描QRcode 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網站參閱操作步驟畫面   方式一：登入整合服務平台，點選「歸戶設定」，點選「+其他載具歸戶」，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載具」，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並發送一次性密碼至該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即完成歸戶。另開獎前於「領獎設定」頁面，啟用「中獎自動匯款」功能，開獎後自動對獎，中獎獎金將自動匯入帳戶。 方式二：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於首頁點選「載具歸戶」，點選「新增載具」，選擇「跨境電商電子郵件」，點選「發送一次性密碼」，輸入與跨境電商交易時留存之電子信箱，輸入一次性密碼完成歸戶，開獎後即自動對獎。另可依序點選「系統設定」、「個人資料設定」、「領獎資料」，填寫領獎帳戶，於領獎期間(開獎日之次月6日起3個月內)點選「我要領獎」，即可24小時線上領取獎金。 因此，完成上述歸戶及領獎帳戶設定，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取得雲端發票，再也不漏接，中獎獎金方便領取不錯過。 該局最後提醒，消費者向跨境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時，應留意並正確填寫電子郵件信箱，如有變更或停用時，一定要主動向跨境電商更改，才不會與財神爺擦身而過。 如有統一發票兌獎問題，請撥打24小時客服專線412-8282(手機請加02)，若有電子發票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羅勻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34e640742e94a0d9b6ada061e89609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9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反映於知名餐廳用餐消費付款後，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均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不得以顧客未索取、人手不足等理由而未主動開立發票；亦不得要求消費者如欲索取統一發票，需另加5%營業稅。若經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除補徵稅款與裁處罰鍰外，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依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停止其營業。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並遏止逃漏，該局已將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列為查核重點工作。 為提升結帳效率並減少疏漏，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建議營業人可多利用電子發票系統，結合POS(Point of Sale 銷售點管理系統)機開立電子發票，並提供消費者以載具方式索取雲端發票，不僅節省人力，亦可確保每筆交易均詳實紀錄。該局籲請消費者，於消費付款時，若商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可檢附交易時間、地點、金額及相關具體事證等提出檢舉，共同發揮全民監督，遏止逃漏稅行為。 國稅局強調，隨著行動支付普及與社群平台監督力道增強，逃漏稅行為已無所遁形，稅捐稽徵機關亦有多元管道進行查核。營業人應將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納為結帳之標準作業流程，誠實申報繳稅是法定義務，更是優良企業長久經營之本。若營業人因一時疏失，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或短漏報銷售額，在尚未被檢舉、亦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該局呼籲，營業人如發現過往申報或開立統一發票有疏漏，應儘早主動補報補繳稅款，避免被查獲遭受處罰，甚至停業處分。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張新旺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4339978287f477194e45fc90c78d6d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09 Ja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稅局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如果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銷售商品，除商品訂價外，店家加收之運費，是否也需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483c183b4704ae098e7b2c0aff82be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30 Dec 2025 20: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若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在進行任何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交易時，應注意營業稅相關規定，主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自身權益避免受罰。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0 撰稿人：黃詩涵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6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e51d7775e7146939270e008db8a9bd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8 Dec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高雄國稅局舉辦績優營業人及雲端發票競賽優勝表揚典禮誠實開立發票企業獲肯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獎勵營業人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導入電子發票，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政策並結合企業永續經營理念，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今（114）年度評選報經財政部核定轄內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計50家；另外辦理高雄市加油站業者開立雲端發票競賽優勝營業人計5家。為表達對這些優良企業的肯定，該局特於11月26日（星期三）下午，假寒軒國際大飯店舉辦盛大的頒獎表揚典禮，由翁局長培祐親自頒發獎牌(狀)並致贈精美紀念品。 該局說明，設籍於高雄市使用統一發票及電子發票的營業人高達136,704家，本年度經嚴格審核後，僅有50家企業脫穎而出（其中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35家、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15家），獲獎率僅約萬分之3.7，實屬難得，獲獎的績優營業人自核定之日起3年內，除經檢舉或涉嫌違章情事外，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期申報繳清稅款者，原則採書面審核；營業稅部分，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另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並邀請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此外，為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該局今年特別針對轄區內中油直營、加盟站及其他民營加油站業者，透過競賽設計，辦理雲端發票開立競賽活動，鼓勵業者積極推動雲端發票，為肯定5家優勝營業人優異成績表現，共同邀請參與本次典禮。 特別值得一提，出席受獎開立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巴特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李經理宗育發表得獎感言表示，該公司導入雲端發票初期，第一線結帳人員時有排斥與抗拒情形，但在高雄國稅局積極輔導與持續協助下，各門市逐漸適應，該公司內部財務作業導入無紙化系統，全面升級作業流程，有效節省大量紙本發票與相關資料的倉儲空間，讓企業切實感受到雲端發票所帶來的便利與效益。 翁局長在典禮結束後，接受媒體採訪也表示，對於得獎營業人勇於創新、積極落實環保及數位轉型，實際體現雲端發票的多元價值，期待未來持續與政府攜手，共同為智慧消費環境與永續發展盡一份力量。      ►高雄國稅局局長翁培祐與績優營業人合影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640914a8f984b5498fea5e9230a30c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定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於停業期間註銷稅籍登記之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公司於停業期間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並經核准，應如何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7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規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於次期開始15日內辦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8月20日申請停業1年，並於114年9月15日依規定期限辦理114年7-8月期營業稅申報，此時甲公司如於114年10月5日經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並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因屬停業期間解散，且停業前營業期間之銷售額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則甲公司依前開函釋規定，免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業稅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清算期間需處理餘存貨物或勞務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領用統一發票，並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於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應納或溢付之營業稅額。清算期間屆滿當期之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繳納或退還。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建和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0 撰稿人：沈彣駿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73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314d5eeeb424caca5f619b5579bbd6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28 Nov 2025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 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 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境內網紅營業人甲君提供其創作影片授權境外平臺Youtube使用播放，網紅甲君自Youtube取得60元分潤收入（觀眾打賞、抖內、贈送虛擬禮物等等），網紅甲君營業稅處理方式如下： 境內網紅甲君 觀眾所在地 課稅規定 境內觀眾（占80%） （註：表演提供地及收看地均在境內） 網紅甲按稅率5%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 80％＝48元） 境外觀眾（占20%） （註：表演提供地在境內、表演收看地在境外） 網紅甲得適用零稅率報繳營業稅(銷售額為60元x20%=12元)。 該局呼籲，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網紅及平臺對於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37f4b5b7b45457295708f7e236c278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統一發票，切勿跳開發票，以免受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交易流程開立發票與直接買受人，進貨時應向進貨廠商取得發票。若跳開發票，將導致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日前查獲某甲營業人登記經營批發貨品業務，卻以高於一般同業批發價大量銷售貨品予一般零售商，似有異常，經向買受人調查結果，乙零售商表示，貨品實際係向丙營業人購買，並出示收貨單及部分匯款資料，該局進而查獲甲營業人跳開發票之事實。甲與丙營業人係誤信傳聞，以為由甲依交易金額開立發票，則甲、乙、丙三方營業人即無逃漏稅，認為「有付錢、有拿到發票就好」，殊不知若經查獲交易三方都會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營業人未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與實際交易對象丙，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丙營業人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甲開立之發票，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又丙營業人銷貨與乙零售商時漏開發票且未給與憑證，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至於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之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營業稅外，應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發票；買進貨物或勞務時，亦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有違漏情事，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也可以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張秀珍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70 撰稿人：吳秀蘭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d3254b9267e414f8bf3151d4c45923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中秋佳節將至，國稅局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採購禮品餽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的進項憑證，於營業稅申報時，得否列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於節慶日（如中秋節、春節、端午節……等）採購禮品饋贈往來客戶或員工，所支付之禮品等餽贈性質支出，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申報時應特別注意，以免受罰。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乙公司月餅禮盒10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下同）1,050元，供交際用途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100,000元及進項稅額5,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誤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導致虛報進項稅額5,000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4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另須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除年節贈送之禮品外，營業人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屬於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亦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林宏泰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0 撰稿人: 劉瑋軒                聯絡電話：（07）3522491  分機52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ebbe87f74d14d90b41f95951cc0d43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路賣家注意！如當月銷售貨物(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網路購物盛行，許多人直接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營業，這種專營網路銷售之賣家，當月銷售額若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必須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或網路社群揭露其稅籍登記資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若達營業稅起徵點（自114年起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需於當月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為健全稅籍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依稅籍登記規則第4條第1項第9款及第4條之1規定，於辦理稅籍登記時，應提供所營網路賣場及社群之「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並於銷售網站明顯位置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小芳自114年1月起在電商平台販售手作飾品，一開始只是興趣，一個月賣個幾件，每月銷售額不到10萬元，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但隨著人氣提升，經營規模擴大，電商平台和社群的訂單亦越來越多，每月銷售額突破10萬元。此時，小芳就不再屬免辦稅籍登記範圍，依法應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並於電商平台和社群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該局提醒，像小芳這樣由「興趣副業」變成「穩定收入來源」的案例非常普遍，網路賣家請留意經營規模，如果當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應依規定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邱亭郡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8f6e5e9bf314fae981727fad4e5814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5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有營業人向國稅局詢問，其向租賃公司承租車輛供某高階主管使用所取得之租金發票，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之進項憑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取得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另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規定，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其給付租賃業者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釋，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列5種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其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  三、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3/4。  四、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90%。  五、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租賃公司訂定合約，約定每月以新臺幣（下同）126,000元承租1輛自用乘人小客車，雙方約定4年租期屆滿後，該車輛無條件歸甲公司所有，依上開規定，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利息及手續費等之進項稅額6,000元，是不可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補充說明，營業人若承租非屬上開情形之自用乘人小客車，且符合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及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等2個要件者，則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如其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承租人承租乘人小客車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會探究實質交易內容，而非以契約之書面文字認定。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馬培瑜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8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c04be1b44ba477db83e9fc4881d3a4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8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如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王秋雲 課長          聯絡電話：（07）3228838分機6750 撰稿人：薛素梅                  聯絡電話：（07）3228838 分機677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8e9f1ea760e4ffa8e30409859f54af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728豪雨紓困，國稅局啟動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日受西南氣流豪雨影響，高雄市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六龜區、杉林區及美濃區等7個行政區災情嚴重，為落實愛心辦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主動調減該7區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納稅義務人度過難關。 該局表示，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該7區大規模停電，連外道路中斷，路基掏空、坍方，並有落石、土石流及淹水等災情，對居民生活及營業造成嚴重衝擊，考量營業人因豪雨淹水、停電，致營運設備損壞或營業中斷，不僅財物受損，營業收入也大幅減少，修復道路及重建家園又須耗費時日，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主動辦理小規模營業人稅捐減免措施，將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甲仙區及六龜區等5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7至9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調減為新臺幣0元；另減免杉林區及美濃區等2區小規模營業人114年8月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為0元，預計共181家商家受惠。 該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係依課稅資料核實查定，因已依實際營業情形課稅，不在主動調整範圍內，但營業人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期間較長或是被迫停歇業等），也可以自行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核實調減其查定銷售及營業稅額。相關申請書表及資訊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災害損失報備專區」（首頁/熱門焦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因不可抗力之災害導致繳稅困難，可以於繳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民眾如對相關稅捐救助措施或災害損失報備有不瞭解的地方，可撥打免付費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旗山稽徵所       聯絡人：卓津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0 撰稿人：林春霞                   聯絡電話：（07） 6612027 分機5688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29bab0f6324887857523c38859c87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定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買冷氣送安裝，額外加收之材料費，記得索取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來電詢問，至家電行購買冷氣，原先銷售人員報價含安裝冷氣費用，惟安裝師傅到現場安裝時，因地形關係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完成，這額外加收的材料費，廠商應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因此消費者購買貨物，營業人如有加收材料費或運費等額外費用，應於收取該等費用時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舉例，李君購買定價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冷氣機，銷售人員未加收安裝費，並已依定價開立統一發票，惟至現場安裝時發現需特殊材料才能安裝冷氣機，金額計3,000元，李君額外支付的材料費，廠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提醒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於價額外另行支付的消費金額，記得主動索取統一發票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林宜賢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李婉寧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b057b2c6994a67ba3e7af34c9525f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0 Aug 2025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須設算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出租財產如有收取押金，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以該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並按月計算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改按年計算押金利息，於首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訂約出租機器予乙公司，收取押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725%，按月計算之押金利息為43元（=30,000元×1.725℅/12個月），甲公司應每個月開立銷售額41元及稅額2元（=43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亦可改為按年計算，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518元（=30,000元×1.725%)，開立銷售額493元及稅額25元（=518元/1.05*5%）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張郁屏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9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edd106befd840cd9b37d684f601f50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6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事實發生之當期申報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之進項憑證，如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若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若未於當期申報，則其計算當期進項稅額已屬不正確，造成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情事，構成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之要件，稽徵機關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5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2日向乙公司購買20台工業用電腦，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2百萬元，進項稅額10萬元，並於113年3至4月期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後因規格不符，於同年5月5日全數退貨，甲公司於發生進貨退出時，雖出具「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與乙公司，卻未於當期即113年5至6月期營業稅申報並扣減進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後，除補徵10萬元稅款外，並因甲公司於裁罰處分核定前繳清補徵稅款，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處0.25倍罰鍰2.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如因一時疏失漏未於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陳淑芬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0 撰稿人：鄧雅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24e49ead36e4640b648972501a4944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股利收入，請留意營業稅申報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適逢股東會召開的旺季，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攸關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國稅局報乎你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發放的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於年度中所收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獲配股利金額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下稱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若營業人當年度實際兼營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者，當年度應免辦調整，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一併調整。 該局進一步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為能更精確計算營業稅反映其稅賦，如其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國外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現正值114年公司召開股東會旺季及宣告發放股利的期間，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要留意將全年度取得的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及股票股利），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11-12月期）的免稅銷售額，以正確計算報繳營業稅，若疏忽未依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可能導致虛報進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楊圍閔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0 撰稿人：陳羿如             聯絡電話：（07）7256000分機731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e5499fd7a324227beffcdd23925930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30 Jul 2025 23:15: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採購促銷活動贈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增加商品買氣，營業人常透過隨貨附贈物品之促銷活動，提升消費者參與熱度並推動銷售，營業人購進該促銷贈品，係供業務上使用，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銷售之貨物或勞務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故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美容公司為促銷護膚品，購入面膜1,000片作為銷售護膚品的贈品，並取得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進項稅額500元之統一發票，因購入面膜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其取得的進項稅額500元，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10年為限。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應順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55cdd755b7429aa483a7bdb0cf4a9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3 Jul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發生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記得收回收執聯及扣抵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辦理作廢重開]]></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的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書寫錯誤，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應將誤寫的統一發票收回，並於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再另行開立正確的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為電子發票，應收回已列印的電子發票證明聯加註「作廢」字樣，並將作廢資訊依規定時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另外營業人在辦理營業稅申報時，作廢的發票都要在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 該局指出，營業人開立發票後，才發現有金額錯誤等情形，買受人如為一般消費者，因為沒有買受人資訊，無法找到消費者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的發票。營業人倘遇此情形，不可自行作廢發票，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具敘明開立錯誤的統一發票類別、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錯誤事由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該筆銷售額申報時，應依「正確銷售額」申報，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得免予處罰。但1年內有相同的情形達3次以上，就沒有免罰的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統一發票有需作廢重開情形，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受處罰。民眾若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鄧昌玲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0 撰稿人：卜信源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710c8e644c4b2e9f15655953db598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Jun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劉盈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0 撰稿人：許舒婷             聯絡電話：（07）6260123 分機545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69c4e971aaa4148b044d28af177973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9 Jun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大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游泳池、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租金收入，核屬銷售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title>
	<description><![CDATA[新建案推陳出新，為吸引買氣不少建商推出新建案設有游泳池、棋藝室、KTV交誼廳等設施，然相關維護費用亦大幅增加的情況下，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基金財源，將大樓外牆提供他人懸掛廣告招牌收取租金收入，或是利用公設使用率偏低的時段出租予非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取費用，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以大廈管理委員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游泳池及KTV交誼廳等公共設施出租，或向非住戶使用者按次或計時收費，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之經營方式，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大廈設有游泳池、健身房及KTV交誼廳等休閒設施，○○○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增加大廈基金收入，經住戶同意，將游泳池及健身房提供予非大樓住戶使用，並按次或計時收費，係屬○○○大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大廈管理委員會有上述銷售勞務情形時，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裡稅籍登記！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盧美虹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0 撰稿人: 陳寶如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7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f5a7f73ff34b7d9c3008584953e87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4 Jun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要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果未依規定載明，會不會被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別於一般零售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可免填載買受人資訊，鑑於製造業及進口貿易商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為個人時，為杜絕取巧、逃漏，爰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渠等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時，須載明買受人資訊，以利查證；倘未依規定載明買受人資訊，稽徵機關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之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萬5,000元，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改正後仍不實者，得連續處罰；其第2次以後裁處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2%，其金額不得少於3,000元，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甲公司為精密零件製造商，該公司在銷售精密零件與個人時，開立買受人欄位僅以簡略字樣註記「shu」之二聯式統一發票，銷售價格計5萬元，甲公司未詳實載明買受人名稱與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已構成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之違章，第1次裁罰時，按銷售額1%計算為476元（銷售價格5萬元/1.05×1%），因罰鍰不得少於1,500元，應處罰鍰1,500元。 該局呼籲，所有製造業及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應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之內容，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時，有無確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營業人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黃苡媗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117f14917bc4e958ba0fff460991133]]></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1 Jun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分支機構涉有漏稅情事，其違章計次之對象，端視營業人是否申請合併申報營業稅而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分支機構涉及漏稅情事，應以總機構為違章主體，且為違章計次處分之對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甲總公司之分支機構乙分公司，於114年3-4月期營業稅採網際網路申報，因登錄錯誤，涉有漏報銷售額及虛報進項稅額應處罰情形，惟乙分公司重複登錄進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為3%，及漏登錄銷項稅額占該期申報全部銷項稅額之比率為4%，均在7%以下，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免罰，又乙分公司係以總機構甲總公司為申報主體，該違章計次處分應以甲總公司為對象；倘甲總公司114年1-2月已累積計次違章2次，加計本次違章行為後，已達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依前述減免處罰標準第24條第1款規定，甲總公司將無免罰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補充，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設於中華民國境內各地區者，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總分支機構各為營業人，如未申請合併申報而有涉及漏稅情事時，依規定應由實際發生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為違章罰緩或計次處分之主體，並由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裁處之。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林川雄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30 撰稿人：方建盛             聯絡電話：（07）7256300分機73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91d882177cb480792d0cb60b0b37ab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6 May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營業稅申報規定報給你知]]></title>
	<description><![CDATA[陳小姐來電詢問，端午佳節將至，公司為酬勞員工購置一批禮品，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是否可以列報進項稅額，又餽贈員工時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徐俊鴻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10 撰稿人：蔡卉柔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32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a7a6954a8ac41ebbcfb4a9a402c88c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19 May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網購平台會員以該平台紅利或點數折抵部分商品價款時，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來電詢問，於網購平台上銷售商品，消費者以該平台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消費者於網購平台購買商品，並持該平台給予之紅利點數或抵用券折抵部分商品款項時，因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故應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銷售額合計欄則按實收金額（折抵後金額）填列。營業人之後收取網購平台業者撥付之折抵款項時，再依該金額開立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網購平台上向甲公司購買商品，商品標示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小明以該平台之抵用券折抵100元，則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時，金額欄填列1,0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折抵金額100元，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即折抵後金額）填列900元（如圖示）。甲公司之後收到網購平台業者撥付100元時，再開立金額100元之統一發票予平台業者。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實際收取之金額正確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金額開立錯誤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世安利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0 撰稿人：劉佳榕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9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2459928fb0f424b8df2ecac9208e94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4 May 2025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醫療院所若有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保健食品、化妝品、眼鏡等，因屬一般商業行為，應就該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所以醫療院所銷售非屬醫療業務之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美至甲眼科診所就診，除支付診療費用外，並向該眼科診所購買保健食品及眼鏡，因銷售保健食品及眼鏡係屬一般商業行為，倘甲眼科診所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被查獲時除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應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醫療院所提供非醫療業務範圍之貨物及勞務，應儘速向管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管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純雅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53ea9f601e24f03b235322b12fb50d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13 May 2025 18: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支付同業借款利息，要辦理扣繳及申報憑單，不需取具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 A公司來電詢問，向同業B公司或關係企業借款支付之利息，要辦理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嗎？還是要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A、B公司皆非金融業）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非金融業之營業人（營利事業）訂定借貸契約，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時，依財政部75年7月3日台財稅第7557458號函釋，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因同業往來或財務調度所收取之利息收入，應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徵營業稅；惟應以給付該等融資利息支出之營業人（營利事業）為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相關規定，按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並繳納之，且須依規定期限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因此，若A公司於114年初向同業B公司融資借款，每月支付利息新臺幣（下同）30萬元，A公司應於每次给付時，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3萬元並向國庫繳納，且應於115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無須取具B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營利事業）如有支付同業借款利息情事，請自行檢視有否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賴玉鈴 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0 撰稿人：黃暐傑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1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d8373e4f538451b934106af3aac051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8 May 2025 16: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補救方法]]></title>
	<description><![CDATA[某公司會計王小姐剛去農會購買公司統一發票，回辦公室後卻遍尋不著，不小心遺失新購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後續要怎麼處理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遺失統一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3條規定，區分所遺失之統一發票為空白未開立或已開立，按下列三種情形處理： 一、遺失空白未使用的統一發票：應即日敘明原因及遺失的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向國稅局申報核銷。 二、遺失已開立的統一發票： （一）若是「賣方」遺失存根聯，可以取得買受人蓋章證明之原收執聯影本替代。 （二）若是「買方」遺失扣抵聯或收執聯，可取得原銷售營業人蓋章證明之存根聯影本，或以未遺失聯之影本自行蓋章證明者，得以影本替代扣抵聯或收執聯作為進項稅額扣抵憑證或記帳憑證。 鑑於電子發票已推廣多時，且資料儲存於雲端，可避免遺失紙本統一發票的風險，既安全又有保障，該局籲請營業人儘速導入電子發票，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鄭偉志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0 撰稿人：黃秋萍                聯絡電話：（07）715-1511分機617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cd146e1e3be4a16a85051271e9efe6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9 Apr 2025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要遵守申報納稅規範！]]></title>
	<description><![CDATA[營業人及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日趨頻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及跨境電子勞務交易課徵營業稅規範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向外國事業、機關、團體或組織，購買網路行銷廣告、線上服務等，應由勞務買受人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同類型之勞務買受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之稅務處理方式略有不同，表列說明如下： 勞務買受人 申報繳納方式 一般營業人 若購進勞務專供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惟仍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於營業稅申報書第74欄位申報給付額。 兼營營業人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營業稅額，並應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繳納。 小規模營業人及機關團體 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以前，就給付額依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營業稅。 自然人 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一定基準（自114年起為新臺幣60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由境外電商開立雲端發票予自然人。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規定，倘一時疏忽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營業稅一股 聯絡人：楊圍閔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0 撰稿人：鄭筱臻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1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f9fad12e09b4c919f8bacc4f321db7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8 Apr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業人銷售貨物向消費者收取運費應計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網路購物風氣漸盛，改變消費者購物交易模式，在網路購物結帳時除支付原本商品金額外，有時需額外負擔運費，此時店家應開立多少金額的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與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而營業稅法所規定的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向顧客額外收取運費，係屬銷售貨物而衍生的款項，應計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於甲公司經營的購物網站購買商品，網站規定需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0元以上者才免支付運費，未達1,000元者需額外負擔50元運費。小明在該網站購買商品金額700元，另支付運費50元，故該筆訂單銷售價格總計750元，甲公司應按750元開立統一發票予小明。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銷售商品所收取的全部代價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以上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可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李素秋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李應順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06aa1cb6d0487389f785c32a6868da]]></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1 Apr 2025 19: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提供婚紗相關服務辦理稅籍登記，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規定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或工作室於網路上從事婚紗禮服出租、拍攝婚紗照、喜宴籌辦、新娘秘書等結婚相關事宜服務者，一定要先辦妥稅籍登記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凡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另同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個人或工作室如有實體店面以招攬提供婚紗禮服租借，或為他人拍攝婚紗照片、影片及喜宴籌辦等服務，都屬於銷售勞務行為，應於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若透過網路方式銷售上開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業別自114年1月1日起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萬元；113年度以前為4萬元）者，可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一旦銷售額達起徵點時，應立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提醒，民眾如因一時不察而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以免受罰。若尚有任何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王民菁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7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9e6c2d2eb7341d8a2b5a384481d803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1 Apr 2025 19:30:00 GMT</pubDate>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