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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遺產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06 May 2026 17:03:02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產所生之孳息課稅及扣繳憑單開立方式]]></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於年度中死亡，其生前於金融機構存款所生孳息應如何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其存款所生孳息，依生前是否給付區分，為利民眾瞭解，舉例並表列如下： 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10月31日死亡，A銀行於114年6月21日及12月21日給付利息所得，A銀行於115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114年6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月1日至6月21日之利息所得，開立憑單予被繼承人甲君；另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6月22日至10月31日之利息所得，屬甲君遺留之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又114年12月21日給付所得期間為114年11月1日至12月21日之利息所得，為繼承人之所得，如繼承人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可暫免填發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後，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 被繼承人甲君114年10月31日死亡 利息給付日 利息所得期間 所得人 扣繳憑單開立方式 114/6/21 114/1/1-6/21 甲君 依所得稅法第88條扣繳，開立憑單予甲君。 114/12/21 114/6/22-10/31 甲君 該部分利息於甲君死亡時尚未給付，屬甲君之遺產債權， 併入甲君遺產總額徵免遺產稅，免徵所得稅，不需填發憑單。 114/11/1-12/21 繼承人 屬繼承人所得，遺產分割前可暫免填發憑單，辦妥繼承後 再按實際繼承人填發。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申報後如發現錯誤，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柳秀英 課長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80 撰稿人：郭芝吟           聯絡電話：(07)7404001分機589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a349af6e9d94c479b06ff8d9f888ce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8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是否課徵遺產稅，規定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勞工在領取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前死亡，其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與「勞保死亡給付（含遺屬津貼及年金）」之遺產稅課稅規定有所不同，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二者的差別，以免因疏忽造成漏報致補稅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而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由遺族請領之「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這類給付旨在保障遺族生活，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項目 
勞工退休金 
勞保死亡給付 
性質 
勞工個人財產（歷年提繳本息） 
保險給付（遺屬保障） 
法據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 
遺產 
應納入遺產總額 
免納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陳先生於114年間辭世，其子小陳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誤認所有政府給付的所得都免稅，因此僅申報父親名下的不動產與存款，未將父親「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的餘額新臺幣160萬元列入申報，致漏報遺產總額，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如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退休金之人員，繼承人在辦理遺產稅申報前，可先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查詢個人專戶之餘額，依法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處罰。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c73c77e319ec4e60b1e6ca3eac91b2c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7 Ap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繼承取得不動產可能涉及房地合一稅，請注意被繼承人取得日！]]></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發現，有數起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忽略該筆房地被繼承人之取得日期，誤判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遭國稅局查獲，須補繳稅額外，還要負擔罰鍰。 個人交易其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法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如屬繼承取得房屋、土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非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新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與父親於111年7月繼承取得母親99年購入之房屋、土地，登記為2人公同共有，嗣於112年12月父親過世時，由甲君取得房地全部持分。甲君於114年6月出售該房地，未於期限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查獲其中持分1/2屬新制課稅範圍，除補徵稅額新臺幣112,923元外，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係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甲君之母親111年7月亡故，母親所遺房地持分1/1登記為全體繼承人2人公同共有，112年12月父親亡故時，甲君雖繼承取得全部持分1/1，而實際上1/2持分係繼承自母親，被繼承人母親於99年購入該房地，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故為舊制課稅範圍；惟另1/2持分係繼承自父親，被繼承人父親於111年繼承取得該房地，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故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應配合地政機關登記資料（如繼承系統表），確實審視取得歷程，以釐清房屋、土地繼承來源及被繼承人之取得日，以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聯絡人：侯惠月 課長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10 撰稿人：林怡妏            聯絡電話：(07) 7404001 分機5825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3ae49d0e904bc192422e7021daa50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定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4 Mar 2026 23: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喪葬費及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邇來有民眾至遺贈櫃檯詢問，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及喪葬費，與所領取勞工保險給付、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等是否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員工若於辦理退休前不幸死亡，由雇主給付之「退（離）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該類給付係因員工死亡而產生，並非其留下之財產，免予計入該名員工之遺產總額申報，而係屬於遺族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然給付予死亡員工「喪葬費」，則屬該名死亡員工之財產，則應併入其遺產總額申報。另勞工保險死亡給付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勞工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即該筆保險死亡給付無須申報遺產稅。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歷年為員工提繳之本金及孳息，則屬員工個人所有，若於死亡前尚未領取，性質上屬於員工死亡時遺留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若退休金於死亡前已領取，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申報遺產稅，自然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該筆退休金，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高雄國稅局為協助民眾正確申報，特別彙整常見樣態，提醒民眾留意，以免發生漏報或誤報情事： 項目   應否申報 遺產稅 說明 依據 退（離）職金、 慰勞金、撫卹金 否 屬遺族之所得，非屬遺產，免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徵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86 年9月4日台財稅字第 861914402號函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4 款規定。 喪葬費 是 為死亡員工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否 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 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 尚未領取 是 死亡時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員工死亡時留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另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1、參照財政部94 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4 條第1項第17 款規定。 已領取 否 死亡前已領取之退休金，則該退休金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申報，只須按扣繳義務人開立之「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代為辦理員工死亡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1、參照財政部94 年3月23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19790 號令規定。 2、所得稅法第71 條之1規定。 該局提醒，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所取得之各項給付，其稅法上課稅性質有所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 聯絡人：白淑晏股長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0 撰稿人：黃閔志           聯絡電話：(07)7151511 分機613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778fd5166154a2b99289240d1a48d2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5 Mar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申請查調祖父之遺產]]></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君112年死亡時，繼承人有乙、丙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甲君遺產，今（115）年祖父死亡，該兄弟2人已拋棄繼承父親的遺產，能否代位繼承祖父遺產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父親先於祖父過世的情況下，兄弟2人雖拋棄繼承父親遺產，仍可代位繼承祖父應繼分。又依同法第1139條規定，第一順位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可由親等近者為先代位繼承，申報遺產稅前請小心確認，以免錯誤。 該局說明，民眾可就近至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檯一站式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以便辦理遺產稅申報，應備妥之文件茲列表如下： 申請人 應準備文件 繼承人本人 (含合法代位繼承人) 1.繼承人身分證正本 2.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資料 3.與被繼承人之關係證明(如戶口名簿或繼承系統表) 4.法定繼承人如為未成年人，需再檢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及相關監護證明 委託他人代辦 1.上述繼承人辦理應檢附文件 2.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繼承人委託書 國稅局為便民服務，除了臨櫃申辦外，民眾可透過網路代替馬路，運用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註冊之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直接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辦。申辦流程：線上服務>點選線上申辦>點選稅務線上申辦>點選遺產稅>點選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資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暨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避免民眾往返奔波之苦。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相關遺產稅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許金汶 股長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0 撰稿人：李旻寰              聯絡電話：(07) 5874709 分機6913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f1a3c8fe956e4ebea823d79b45e7cfb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22 Feb 2026 22: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大不同]]></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辦理遺產繼承時，應注意「拋棄繼承」與「代位繼承」在遺產稅扣除額上的差異，避免因誤解而影響稅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同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繼承。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新臺幣（下同）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再加扣56萬元。 該局說明，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寡，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但若拋棄繼承，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拋棄繼承者不得享有扣除額，且第一順序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其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丙）114年7月過世，配偶已死亡，被繼承人有3名子女，其各有2名成年子女，依不同情況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如下： 類型 情況說明 扣除額之計算 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長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加上被繼承人次子、三子繼承，合計4人繼承。   224萬元 （56萬元×4人） 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3名子女均拋棄繼承，由6名孫子女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3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 168萬元 （56萬元×3人） 混合情況 被繼承人長子先於丙死亡，由該長子的2名子女代位繼承；丙的次子拋棄繼承，三子繼承。扣除額之計算人數為3人（代位2人+三子1人） 168萬元 （56萬元×3人） 國稅局強調，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扣除額在稅法上效果不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 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d9d70b90e3a41beafa726a6c9ef4e9b]]></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定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股東生前借款給公司之債權，需列入遺產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若有投資公司取得股權，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將投資的股權及借款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的債權，一併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A君於114年7月過世，繼承人B君已依限申報遺產稅，惟A君於死亡前有借款給其所投資之甲公司數百萬元，B君於申報時僅列報對該公司之投資，並未一併申報該債權遺產，嗣B君發現漏報後及時補申報該債權遺產。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如有借款給所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尚未受清償返還者，均應確實依法申報其債權額為遺產，如有約定利息，應加計至被繼承人死亡日已經過期間之利息額一併申報，以免漏報遭受補稅及處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聯絡人：蔡宛儒     股長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0 撰稿人：謝榮銘                    聯絡電話：（07）5215258  分機663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8d7f6de8a5c4253a09e84604f5837e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3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報遺產稅時，請留意「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的適用規定！]]></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審理遺產稅申報案件時，偶有發現繼承人漏未列報「父母扣除額」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扣除額」，特舉例說明兩項扣除額適用範圍，希協助民眾正確申報。 該局說明，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若由第一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遺產，父母雖非繼承人，仍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列報「父母扣除額」。另依同法條項第4款規定，「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以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為限，至被繼承人本人則不在適用範圍內。惟若父母為繼承人且拋棄繼承者，則不得扣除前述第3款及第4款規定之扣除額。 該局舉例，林君於113年9月過世，遺留配偶及兩名子女為繼承人，父親仍在世且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繼承人於申報林君遺產稅時，可扣除「父母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38萬元及「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如果林君兩名子女拋棄繼承且各該子女亦無子女，則由其配偶及次一順序的父親繼承，仍可扣除前二項扣除額，但林君的父親若拋棄繼承權，則不能扣除「父母扣除額」及「身心障礙扣除額」。民眾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黃雅蘭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152f19051eb4f95a815fa1360cb9f05]]></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14 Aug 2025 2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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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繳不出來怎麼辦?有四大解套方案]]></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協助納稅義務人順利完成遺產稅繳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及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下稱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彙整說明遺產稅四大繳稅解套方式如下表，納稅義務人可自行衡量，選擇適合方式繳稅： 繳稅方式 說明 延期繳納 於繳納期間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延期繳納期間不加計利息。 分期繳納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最長3年。 2.利息計算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實物抵繳 1.申請要件 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繳納期間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實物抵繳。若抵繳的財產為繼承人所公同共有之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需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抵繳標的 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存款繳納 1.申請要件 依財政部106年12月6日令規定，繼承人准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2.申請標的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依上述繳稅方式申請繳納遺產稅，應於繳納期間內，填妥申請書（存款繳納及實物抵繳需另附同意書）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遺產稅」。民眾若需諮詢繳稅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劉秀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8e88b1f1397420e9e0c34f35c6f454d]]></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4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土地，已納之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而其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併同加計利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其價值之計算，依據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另贈與時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係因贈與移轉而發生，於計算贈與稅時，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故不得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惟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林君113年3月13日贈與長子土地1筆，當時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00萬元，由受贈人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林君繳納贈與稅30萬6,000元（計算式：贈與總額6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贈與淨額306萬元×10%=贈與稅額30萬6,000元）。嗣林君114年4月14日死亡，該筆土地之時價（即公告現值）已變成700萬元，則林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該筆土地之遺產稅申報方式為： 一、土地價額700萬元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二、贈與時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與土地增值稅50萬元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假設為1萬4,000元），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 三、可扣抵限額之計算（假設其遺產稅稅率為10%）: 1.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為70萬元（=700萬元×10%）。 2.已繳納之贈與稅30萬6,000元、土地增值稅50萬元與利息1萬4,000元之總和為82萬元（=30萬6,000元+50萬元+1萬4,000元）。        3.上列1.與2.之金額擇低認定，故本案可扣抵之遺產稅額為70萬元。 該局提醒，繼承人如有遺產稅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歐雅欣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30fccd7fdb14bfdb05e9a97e8e3e9b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購買之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長達3至4年。如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承買人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成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某建案12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0元（房屋及土地16,000,000元、停車位2,200,000元），預計於116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3年4月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3,300,000元，故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即為3,300,000元。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沈亘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傅馨儀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490de8d00364ff2a5a5c90ac5d9159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2 Jul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遺有股東往來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臺灣中小型企業多數為家族成員投資經營，負責人或股東與被投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情形，當負責人或股東死亡時，如遺有生前借款與其投資公司間之股東往來債權，應注意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查核時有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雖已將被繼承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之股數（權）列報遺產，惟未注意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之資金借貸情形，漏未申報被繼承人對公司之應收股東往來債權而遭致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可善加利用遺產稅申報書所附之「應檢附資料檢核表」，透過檢視附件資料詳加確認。被繼承人生前如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應檢附文件包含死亡日持股餘額證明、每股面額資料及死亡日之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如資產負債表之負債科目載有股東往來金額，應另行檢附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此時民眾即可依該股東往來明細，將屬於公司向被繼承人借款之未償還餘額，填報於被繼承人遺產之債權項目。 該局特別提醒，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記得檢核被繼承人與投資公司間是否有股東往來債權，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林淑惠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0 撰稿人：周靜資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51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86ae70325ef4fc887f080bf24ad039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09 Jul 2025 22: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不會併同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自109年7月1日起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繼承人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即可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毋須往來奔波金融機構；111年1月1日起服務再升級，進一步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展延申報期限3個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稅額試算服務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又該項服務需於金融遺產查詢結果確定後才能進行，需一定作業期間，故申請稅額試算服務時，須同步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及延長申報期間3個月，展延後申報期限至死亡之日起9個月屆滿；但如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而未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則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故納稅義務人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仍應於期限屆滿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長申報期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今（114）年3月2日亡故，繼承人為兒子A君，A君向國稅局申請查詢甲君之金融遺產資料，併同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遺產稅，申請後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限由原來的死亡日起6個月內延長為9個月內，至114年12月2日屆滿；但如果A君僅申請查詢甲君的金融遺產資料未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則甲君遺產稅的申報期間仍為6個月，A君須於114年9月2日前完成申報。 該局提醒，僅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不會」併同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民眾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如期申報，務必在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如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顏伶如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0  撰稿人：廖雋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87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1e0f4f05e0e4af784501b8afa14be8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8 Jul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產糾紛意外曝光海外存款，申報期限內補報可免罰]]></title>
	<description><![CDATA[隨著國際化規劃資產配置，國人常透過海外投資迅速累積財富，當繼承事實發生時，海外資產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境內境外全部財產，課徵遺產稅。由上述規定可知，被繼承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若生前將資金匯往海外銀行帳戶，當繼承事實發生時，其海外存款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計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死亡，乙繼承人於114年3月14日完成遺產稅申報，申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1,800萬元，僅含國內不動產、存款及股票，隨後繼承人間因財產分配產生爭議，丙繼承人主動提供甲君持有之香港銀行帳戶折合新臺幣約800萬元之存款資料，經國稅局查證屬實，並因申報期限尚未屆滿，乃予輔導完成補報。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或具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繼承人申報後，如有發現遺漏，應於法定期限內補報，逾申報期限如遭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裁罰。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 薛如萍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4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45c1fe94eb324072aefa0ab34d40c72e]]></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1 Jul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遺產稅申請分期繳納，最長可達3年]]></title>
	<description><![CDATA[為減輕納稅義務人繳納遺產稅壓力，使其有充裕時間籌措現金繳稅，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最多18期，最長可達3年。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遺產應納之遺產稅，如遺產是不動產、股票而非存款、現金，不能一次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分別加計利息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繼承人A君應納遺產稅198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5月20日止，因A君無足夠現金繳納，且遺產為土地、房屋及股票等無法立即變現之實物，遂於114年5月1日向國稅局申請並獲准分18期繳納稅額，每2個月繳11萬元並自114年5月21日起計算分期利息。倘A君如期在114年6月30日至銀行繳納第1期分期款項，除繳納每期11萬元遺產稅外，銀行還會加收114年5月21日至114年6月30日的利息213元（計算式：110,000元X 1.725% X 41/365=213元，利率1.725%）。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國稅局會取消已核准的分期，並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民眾若需諮詢繳稅措施規定及申請流程，請於上班期間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聯絡人：周惠茹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80 撰稿人：楊國忠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632]]></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b4735b7dba64f1cb72aa6ef1a9bb619]]></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6 Jun 2025 16: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如未完成過戶，要如何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不動產，死亡時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該不動產除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入遺產總額，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外，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尚未收取之價款屬應收債權，也要列入遺產總額課稅，切勿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5月10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整理遺物時，發現甲君曾於114年4月30日簽訂一筆土地買賣契約，將其所有之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售予丙君，且甲君生前已收取價金500萬元，於其死亡日仍存放於其持有之銀行帳戶內；尾款1,500萬元尚未收取，甲君死亡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400萬元。由於土地所有權未來還是須移轉給買受人丙君，故繼承人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除應申報甲君有500萬元銀行存款之遺產外，亦應申報土地遺產400萬元，並同額（同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扣除未償債務400萬元；至於尚未收取的土地尾款1,500萬元，為甲君所遺應收債權，也應納入遺產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雅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ec0b83218bc14daa81ddb3517ce7178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1 Jun 2025 18: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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