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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贈與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06 May 2026 17:03:02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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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bd7a925113a47789e62c94c9b0767d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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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00adbfe4c09462eb7434890b1e5d65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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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    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156eb17308d465dbd9f31da03e3fc6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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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07） 3302058 分機62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03af5cf2164521acf20f9ae297afb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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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給配偶需要申報贈與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倘民眾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1a829746304b39b56cc0b5a1607d3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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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謝義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e7d1ffc33434464a91e6c92d9c1886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2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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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瀞方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fb67767023c4d80a23d8c9b62ada58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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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給付他方財產或贍養費，免課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民眾詢問，其與配偶協議離婚，雙方財產分配或給付贍養費，有無涉及課稅的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9年12月14日台財稅字第0890456320號函及91年4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253號函釋，夫妻依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配偶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或贍養費，不課贈與稅，相對於收取方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雙方於協商財產分配或贍養費時，宜簽訂書面協議，詳細列明財產分配或贍養費金額、支付方式及期間等；若給付超過書面協議所載範圍，且主張超過部分屬離婚約定之給付者，則支付方需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超過部分將被視為無償移轉，並課徵贈與稅。例如，甲乙二人於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甲將擁有的房產及現金500萬元，於離婚後歸乙所有，因此甲乙雙方於離婚後，甲辦理房產轉讓登記予乙，以及轉帳匯入乙帳戶現金500萬元的部分，無須課徵贈與稅，乙方增加財產亦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呼籲，若給付的內容與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不符者，超過部分應主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或損害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黃憶雯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5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737b8ddbb57b44e0976eb130d3323854]]></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審核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1 Jun 2025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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