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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贈與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8 Sep 2026 16:27: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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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結婚限定的甜蜜福利「婚嫁贈與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疼愛子女的父母總想在子女婚嫁時，贊助子女結婚基金，又擔心會被課徵贈與稅，因此，想要擁有最佳節稅效果，千萬不要錯過這個絕佳福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在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了每年得各自贈與總額中減除的免稅額（目前為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額外贈與不超過100萬元之財物，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媽媽女兒小敏在115年6月1日登記結婚，小敏父母在同年11月30日前各自贈與244萬元及100萬元，合計贈與小敏688萬元【（244萬元+100萬元）×2=688萬元】，免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應檢附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另婚嫁贈與如有超過100萬元，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民眾如有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聯絡人：楊課長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10 撰稿人：曹小姐             聯絡電話：(07) 3228838 分機6727]]></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e2e712151274a92bd39df4536a4f230]]></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01 Sep 2026 2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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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仍須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贈與境外公司股權，常誤認因贈與標的公司設立於國外，不必申報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24條規定，凡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國民，不論贈與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當同一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超過免稅額時，須自贈與行為發生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贈與財產是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的境外公司股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8條之1第2項及第29條規定，以贈與日公司資產淨值計算股權價值，作為贈與稅課稅依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5年6月30日將持有境外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A公司50%股權贈與兒子乙君。A公司於贈與日資產淨值為新臺幣(下同)5,400萬元，甲君贈與股權價值應為2,700萬元(5,400萬元×50%)，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245.6萬元【（2,700萬元－244萬元）×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如有贈與境外公司股權，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足資核算股權價值之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如有任何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30 撰稿人：李香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46]]></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9fe2df1296e74d5f92a5071c8791324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0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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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受贈人已移轉所有權者，應如何計算申報其遺產價值]]></title>
	<description><![CDATA[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如該贈與之土地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其價值之計算，以該土地贈與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特定親屬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其價值之計算，原則上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惟若贈與土地，且於被繼承人死亡前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者，為避免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重複課稅，依財政部90年5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3078號令規定，其價值之計算，以「贈與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如該土地未經移轉所有權，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計算遺產價值。 前段所稱特定親屬，包含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以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5年5月死亡，生前曾於114年2月將名下A、B土地贈與其子乙君，並按贈與時A、B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310萬元、334萬元申報繳納贈與稅40萬元（310萬元+33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400萬元，400萬元×稅率10%=40萬元）。嗣乙君於114年12月將A土地出售予第三人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登記。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時，A、B之公告現值已分別為400萬元、420萬元。因甲君死亡時，A土地已經乙君移轉所有權，B土地尚在乙君名下，所以乙君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應以A土地甲君「贈與時」土地公告現值310萬元及B土地甲君「死亡時」公告現值420萬元，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其贈與時已繳納贈與稅40萬元及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得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金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申報時，應留意被繼承人是否有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土地財產，及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土地是否業經受贈人移轉所有權，俾正確計算價值並申報繳納遺產稅。民眾如尚有其他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合行政組 聯絡人：李嬪婷   股長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0 撰稿人：歐雅欣                 聯絡電話：(07) 7256600分機777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25df7bd2c3434b3489862e483f4b86f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16 Aug 2026 23: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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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上市(櫃)股票常見方式如下： 一、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 二、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 三、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 該局以股票贈與舉例說明，甲父115年2月10日贈與所持有上市A公司股票1,000股予其子乙君，贈與當日A公司每股收盤價為350元，贈與金額為35萬元〔350元 X 1,000股〕，甲父115年度贈與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為了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移轉，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父母為子女規劃長期存股計畫時，應留存資金往來證明，以備查核，並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甄彌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0 撰稿人：簡憶君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c466d89e9dc4ec7b8805096029d9fd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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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所有權人 乙君(被繼承人) 甲君(繼承人) 取得日期 106年1月1日 114年1月1日 114年10月1日 取得原因 買賣 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繼承 取得標的 土地 新屋 房屋及土地 甲君出售日 申報作業要點 標的 持有期間 稅率 115年2月1日 修正前 土地 9年1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20% 房屋 1年1月 (114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45% 115年5月1日 修正後 土地 9年4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20% 房屋 9年4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bd008167d324186b1ccafb9ccbcdde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1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沈亘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劉紋秀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783137d5e8545b98457358993f7acc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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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bd7a925113a47789e62c94c9b0767d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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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00adbfe4c09462eb7434890b1e5d65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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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    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156eb17308d465dbd9f31da03e3fc6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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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07） 3302058 分機62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03af5cf2164521acf20f9ae297afb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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