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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贈與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description><![CDATA[]]></description>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Wed, 17 Jun 2026 18:20:35 GMT</pubdate>
<item>
	<title><![CDATA[父母幫子女存股，別忘了贈與稅申報!]]></title>
	<description><![CDATA[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隨著台股持續上漲交易熱絡，不少家長以存股方式為子女提早做資產規劃，依財政部公告，115年每人每年贈與稅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元，若當年贈與金額超過244萬元或直接贈與股票給子女，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贈與日後30天內申報贈與稅，實務上父母協助子女投資上市(櫃)股票常見方式如下： 一、父母匯款給子女購買股票：屬現金贈與，應以父母匯入之資金為贈與金額。 二、父母出資替子女購買股票：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應以父母之出資額為贈與金額。 三、父母將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屬股票贈與，應以贈與日贈與股票的收盤價，按贈與股數計算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並取得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等相關文件，始得辦理股票移轉。 該局以股票贈與舉例說明，甲父115年2月10日贈與所持有上市A公司股票1,000股予其子乙君，贈與當日A公司每股收盤價為350元，贈與金額為35萬元〔350元 X 1,000股〕，甲父115年度贈與股票雖未超過免稅額244萬元，為了取得免稅證明書以利移轉，仍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提醒，父母為子女規劃長期存股計畫時，應留存資金往來證明，以備查核，並留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漏報受罰。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聯絡人：洪甄彌    股長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0 撰稿人：簡憶君                 聯絡電話：(07)533-7257 分機6532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c466d89e9dc4ec7b8805096029d9fd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Fri, 05 Jun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自地自建房屋、合建分屋、都更及危老重建房屋，房屋持有期間改以併計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為準！]]></title>
	<description><![CDATA[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所有權人 乙君(被繼承人) 甲君(繼承人) 取得日期 106年1月1日 114年1月1日 114年10月1日 取得原因 買賣 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 繼承 取得標的 土地 新屋 房屋及土地 甲君出售日 申報作業要點 標的 持有期間 稅率 115年2月1日 修正前 土地 9年1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20% 房屋 1年1月 (114年1月1日至115年2月1日) 45% 115年5月1日 修正後 土地 9年4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20% 房屋 9年4月 (106年1月1日至115年5月1日) 20%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修正後，上開房屋持有期間計算有利納稅義務人，依據修正後申報作業要點第28點規定，對於修正生效時(115年4月21日)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得適用修正後規定。該局並提醒，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盈虧、有無應納稅額，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有應納稅額者，一併檢附繳納收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相關法令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梁元章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0 撰稿人：王文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1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3bd008167d324186b1ccafb9ccbcdde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1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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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死亡前2年內贈與弟媳婦20萬元及朋友10萬元，視為遺產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該局提醒，並非所有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均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應視受贈人是否為被繼承人之特定親屬而定。民眾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高雄國稅局楠梓稽徵所 聯絡人：沈亘惠 股長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0 撰稿人：劉紋秀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35]]></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b783137d5e8545b98457358993f7acc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07 May 2026 01:3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民眾贈與房地差一步，稅金竟多12.9萬元！國稅局：關鍵在於「誰」繳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國人常有規劃房地資產傳承下一代的習慣，但往往容易忽略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的負擔對象會影響贈與稅的計算。近期高雄市就有一位民眾，將名下房地贈與孩子，並主動代繳相關稅捐，卻導致多負擔一筆可觀的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不動產贈與移轉所繳納之契稅或土地增值稅，得自贈與總額中扣除。但如由贈與人代繳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民眾甲君於114年度，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新臺幣(下同)900萬元的房地贈與其子乙君，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共繳納129萬元。原本應繳納贈與稅52.7萬元〔（9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甲君疼愛兒子，便代為出資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沒想到這種「慈父代繳」的行為，在稅法上被視為另一筆贈與，導致應納贈與稅額增加為65.6萬元{〔（900萬元＋129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29萬元〕×稅率10%}，多了12.9萬元，讓甲君懊惱不已。 該局提醒，長輩在規劃不動產傳承時，須注意若由長輩代受贈子女繳納「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就會增加一筆可觀的稅金。民眾在申報時，請務必保留已完納的稅單影本及相關資金支付證明，以確保節稅權益，妥善做好稅務規劃，才能讓不動產贈與的心意圓滿。若有任何稅務疑問，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的「國稅小幫手」線上諮詢，或撥打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由專人為您提供服務。   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聯絡人：宋亞萍 股長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30 撰稿人：鄭婉伶            聯絡電話：(07)5874709分機694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bd7a925113a47789e62c94c9b0767d1]]></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2 Mar 2026 01: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變更保單要保人，注意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許多父母在孩子年幼時，以自己為要保人繳納保險費，等孩子成年後，把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小孩名義，讓孩子取得執行保單的權益。因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的保險相當於財產，變更保單要保人，形同原要保人將保單價值移轉予他人，如果是無償移轉，涉及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父母原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自己應得保險上之財產權益轉換為子女所有，此時應以保單變更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投保人壽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然甲君於114年1月10日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114年1月10日保單價值準備金核認贈與金額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106,000元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將保險契約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倘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0 撰稿人：陳鳳妤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59]]></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d00adbfe4c09462eb7434890b1e5d656]]></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7 Jan 2026 23: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 小心被課徵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買房是多數人的夢想，許多年輕人為了成為「有殼一族」下手買房，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x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國稅局官網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張    均   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0 撰稿人：吳春慧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25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6156eb17308d465dbd9f31da03e3fc6c]]></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24 Nov 2025 23:5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變更保險單要保人為他人，除要申報贈與稅，注意如有特定情形也要申報遺產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實務常見民眾以自己為保險要保人，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購買保單，嗣後將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若父母於變更要保人為子女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將保單之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自己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同意接受，即構成贈與行為，而變更保單要保人屬於權利價值之移轉，故依法應申報及課徵贈與稅；另依同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位繼承人及該各順位繼承人之配偶之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其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如變更保單要保人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應將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保單價值，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A君以本人為要保人，並以兒子B君及女兒C君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購買2張保單，嗣將2張保單之要保人各變更為B君及C君，變更日之保單價值合計新臺幣400萬元，A君應於要保人變更日後30日內，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又若A君於要保人變更日後2年內死亡，繼承人亦應按A君死亡日該保單價值併入A君遺產總額申報及繳納遺產稅。 若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聯絡人：洪瑞華 股長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40 撰稿人: 黃煥中                聯絡電話：（07） 3302058 分機625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03af5cf2164521acf20f9ae297afb8]]></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ue, 28 Oct 2025 17:00:00 GMT</pubDate>

</item>
<item>
	<title><![CDATA[轉讓預售屋給配偶需要申報贈與稅嗎？]]></title>
	<description><![CDATA[王先生詢問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建設公司請他先到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取得證明書後才予以移轉，王先生困惑夫妻間贈與是不計入贈與課稅，為何要申報呢?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預售屋轉讓，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於2023年7月1日後簽約者，原則禁止換約轉售，除非轉售對象符合配偶、直系血親或二親等旁系血親，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特殊情況，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配偶，是符合可換約的規定。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王先生要轉讓預售屋給老婆雖不用課徵贈與稅，但需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才能依申報資料核發「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供其辦理預售屋移轉。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償轉讓預售屋申報贈與稅時，應檢附文件：贈與契約書、贈與雙方身分證明、預售屋權利移轉讓渡書、預售屋權利價值憑證（建設公司發票、分期付款表等）及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辦理方式可至各地區國稅局臨櫃辦理，或上網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點選「贈與稅」，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認證後線上辦理。倘民眾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聯絡人：林美娟股長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0 撰稿人：林育正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6                    ]]></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031a829746304b39b56cc0b5a1607d37]]></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Wed, 10 Sep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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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該局特別提醒，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民眾如有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綜所遺贈稅組 聯絡人：陳妍岺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30 撰稿人：謝義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43]]></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8e7d1ffc33434464a91e6c92d9c1886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Mon, 01 Sep 2025 22: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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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父母想幫準備結婚的子女買房子，要如何贈與資金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民眾若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岡山稽徵所 聯絡人：黃淑珍    課(股)長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10 撰稿人：許瀞方                      聯絡電話：（07） 6260123    分機5421]]></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afb67767023c4d80a23d8c9b62ada58f]]></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Thu, 28 Aug 2025 17:0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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