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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本局新聞稿-證期交稅]]></title>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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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anguage><![CDATA[zh-TW]]></language>
	<pubdate>Fri, 18 Sep 2026 16:27:26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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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CDATA[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title>
	<description><![CDATA[近年股市熱絡，民眾買賣上市櫃股票時，證券交易稅係由證券商代徵繳納，無須自行辦理；惟許多民眾手中亦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當股票出售時，常不清楚是否應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外，應依法課徵證券交易稅。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或依同法第161條之2規定發行無實體股票並已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都屬於有價證券，出售時應按規定繳納3證券交易稅。買賣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之股票或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或買賣「有限公司」出資額時，因其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同時持有未上市A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及未上市B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各1,000股，115年8月10日全數出售予乙，每股售價皆為新臺幣(下同)250元，因出售A公司股票屬有價證券，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繳納證券交易稅750元(250元×1,000股×3‰)；出售B公司股票，因交易標的非屬有價證券，故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提醒，手中持有未上市公司股票之民眾，可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或第162條規定發行股票。如發現有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洪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0 撰稿人：謝小姐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88]]></description>
	<link><![CDATA[https://www.ntbk.gov.tw/singlehtml/8edee6a2f90d4254a5e8d38c1db38137?cntId=5b08933d7c0f4ca0a18c79d5a404e062]]></link>
	<author><![CDATA[綜合行政組上稿人員]]></author>
	<pubDate>Sun, 06 Sep 2026 22:30:00 GMT</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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