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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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讓單格式 | sylvia | 111-01-17 09:50:00 | 請問折讓單中,若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未填入營業所在地址可以嗎?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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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雄國稅局 | 111-11-10 20:44:01 |
有關臺端詢問原開立銷貨發票單位未填入營業所在地址一案,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統一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掉換貨物或折讓等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時,分別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其為掉換貨物者,應按掉換貨物之金額,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一、買受人為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但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及統一編號者,得以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代之。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但以原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之名稱、統一編號者為限。 二、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 (一)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尚未申報者,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黏貼於原統一發票存根聯上,並註明「作廢」字樣。 (二)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已申報者,除應取得買受人出具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外,並應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如收執聯無法收回,得以收執聯影本替代。但雙方訂有買賣合約,且原開立統一發票載有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者,可免收回原開立統一發票收執聯。 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尚無限制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須填載營業人地址,臺端如仍有其他問題詢問,建議可逕洽營業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諮詢,或撥打本局客服電話:07-7256600轉接營業稅客服電話由專人為您提供解答。 承蒙關心稅政,敬致謝忱。 敬祝健康快樂,萬事如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