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常見問答 雙語詞彙 RSS
  • 字級大小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不需課奢侈稅,但若有所得(損失)屬財產交易所得(損失),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本市高先生詢問103年度轉讓高爾夫球證1100萬元,要不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高爾夫球場的球證費屬於入會權利,只有首次發售金額達50萬元以上時,由銷售之營業人(球場)繳納奢侈稅,會員後來將入會權利轉帳他人時,不需再課徵奢侈稅,所以不必申報繳納奢侈稅。

但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個人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係屬財產交易性質,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有關成本及費用之認列規定如下:

一、成本方面:包括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價金及必要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等)。

二、移轉費用方面:為出售高爾夫球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等)。

三、至於取得高爾夫球會員證後,於出售前支付之各項費用,如年(會)費、場地使用費等,均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