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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大於60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陳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透過網際網路辦理結算申報,當時僅依查詢之所得資料申報,而未再檢視是否還有其他來源所得,致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其海外基金之營利、利息及財產交易等所得660萬餘元,經該局依法按漏稅額19萬餘元裁處1倍之罰鍰19萬餘元。陳君主張局提供之所得清單,並未將其海外所得列入,是其漏報所得不應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或稽徵機關於所得稅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為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提供稿費(格式代號9B)及業別屬一般經紀人(格式代號9A-76)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而海外所得非屬前開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該局再次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前請再仔細檢查,有取得海外所得(例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配息、出售或轉換之獲利……等),務請依前述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避免漏報受罰。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