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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

如何利用信用卡繳納核定稅款

透過電話語音【412-13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或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進行繳納,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授權繳納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

身分證統一編號英文字母電話語音代碼對照表:

英文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代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英文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代碼

14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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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電話:(07)7256600分機7635、7636、7638、7643

 

如何利用自動櫃員機繳納稅捐?

  1. 繳納自繳稅款:

    1. 於自動櫃員機(ATM)插入金融卡。

    2. 輸入密碼。

    3. 選繳稅之選項(各銀行設計畫面不同故選項略有差異)。

    4. 輸入繳款類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1500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15032、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自繳:15056、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自繳:15031 )。

    5. 輸入機關代號。

    6. 輸入身分證字號或公司統一編號。

    7. 輸入繳款金額。

    8. 請再次確認。

    9. 交易完成取出金融卡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請妥為保管。

  2. 繳納查核定稅款

    1. 於自動櫃員機(ATM)插入金融卡。

    2. 輸入密碼。

    3. 選繳稅之選項(各銀行設計畫面不同故選項略有差異)。

    4. 輸入繳款類別(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徵稅款:11002、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繳稅款:11003、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核定稅款:11033、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稅款:11035、營業稅查定開徵稅款:11251)。

    5. 輸入銷帳編號。

    6. 輸入繳款金額。

    7. 輸入繳款期限。

    8. 請再次確認。

    9. 交易完成取出金融卡及交易明細,交易明細請妥為保管。

機關代號

新興區

172

前鎮區

178

大社區

818

美濃區

819

茄萣區

820

燕巢區

820

前金區

173

三民區

180

大樹區

818

杉林區

819

永安區

820

彌陀區

820

鹽埕區

173

小港區

181

大寮區

818

甲仙區

819

橋頭區

820

湖內區

820

苓雅區

174

左營區

182

林園區

818

茂林區

819

梓官區

820

 

 

鼓山區

176

鳳山區

818

旗山區

819

桃源區

819

田寮區

820

 

 

旗津區

176

鳥松區

818

六龜區

819

那瑪夏區

819

阿蓮區

820

 

 

楠梓區

177

仁武區

818

內門區

819

岡山區

820

路竹區

820

 

 

電話:(07)7256600分機7636、7637 、7638

 

逾期繳納稅款滯納金如何計算。

依稅捐稽徵法第20 條「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之規定,推算加徵滯納金如下計算表例:  

          

案例

說明

最高
百分比

繳納期限屆滿日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10%

繳納期限屆滿日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星期一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繳納期限屆滿日為星期六或星期日(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二、星期三、星期四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已逾3日,應加徵1%;次星期一已逾6日,應加徵2%。

(餘類推)

繳納期限屆滿日為例假日(假設為星期三,順延一天至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3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已逾3日,應加徵1%。

(餘類推)

違章案件免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

電話:(07)7256600分機7635~7638、7643

如何利用晶片金融卡繳納國稅稅款?

  1. 適用範圍及稅目:

    適用範圍

    稅 目

    查定及核定開徵稅款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

    申報自繳稅款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含外僑案件)、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申報、營業稅、綜合所得稅扣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扣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貨物稅

    違章罰鍰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

    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徵利息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菸酒稅、貨物稅、遺產稅、贈與稅

    備註:逾繳納截止日之案件、申報自繳稅款之延期繳納案件及分期繳納案件不適用。但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在此限。

  2. 適用對象:

    1. 持有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者(查詢參與晶片金融卡繳稅之金融機構,請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閱。)

    2. 以晶片金融卡透過網際網路轉帳繳稅採即時扣款方式,並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金融卡為限,即可代繳他人稅款。

  3. 繳納期間:

    除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自繳稅款之繳納截止時間為申報期限當日24時外,其餘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惟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內繳納者,仍屬逾期繳納案件,敬請如期繳納。

  4. 繳稅限額:本項作業無繳款上限之限制,經繳稅成功者,不得取消或更正。

  5. 操作步驟:

    1. 結合網際網路申報作業者:

      1. 於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上安裝好晶片卡讀卡機,並備好您的晶片金融卡。

      2. 登入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安裝後,按各稅網路申報繳稅系統之操作說明,計算審核無誤後,即可進行線上繳稅。

      3. 依網頁訊息確認繳稅資料。

      4. 選擇繳稅方式,點選「晶片金融卡」。

      5. 再次檢核輸入資料是否正確。

      6. 將晶片金融卡插入讀卡機。

      7.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8. 選擇所欲繳納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9. 繳稅成功,可列印(儲存)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

      10. 請將晶片金融卡退出讀卡機。

    2. 未結合網際網路申報作業者(含查定及核定開徵案件):

      1. 於個人電腦或筆記型電腦上安裝好晶片卡讀卡機,並備好您的晶片金融卡。

      2. 登入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點選線上繳稅,再選擇欲繳納之稅目。

      3. 依網頁顯示畫面輸入相關繳稅資料。

      4. 選擇繳稅方式,點選「晶片金融卡」。

      5. 再次檢核輸入資料是否正確。

      6. 將晶片金融卡插入讀卡機。

      7. 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8. 選擇所欲繳納之活期性存款帳戶,並再次輸入晶片金融卡密碼。

      9. 繳稅成功,可列印(儲存)交易紀錄明細表,由納稅義務人收存,如係自繳案件請以列印之交易紀錄明細表替代繳款書收據,併同申報書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若遺失或未取得交易紀錄明細表,則填具切結書另附補登存摺之影本取代。

      10. 請將晶片金融卡退出讀卡機。

電話:(07)7256600分機7635~7638、7643

如何利用便利商店繳納國稅稅款?

  1. 適用範圍、稅目及繳納時間:

適用範圍

稅 目

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截止時間

查(核)定開徵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免加計利息或稽徵機關已預為核算加計利息金額之分期案件(不含行政執行案件)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申報自繳稅款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及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稅款除外)、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除營利事業暫繳自繳稅款為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外,其餘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3日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

行政執行滯納稅款、罰鍰、租稅規避案件加徵滯納金及應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僅限行政執行案件)

綜合所得稅、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繳納期間屆滿當日24時

備註:

逾繳納截止日及須由收款人員加計利息之分期案件不適用。

  1. 繳納方式:以現金繳納、每筆金額3萬元為限。

  2. 代收便利商店:來來( OK )、全家、統一及萊爾富等4家便利商店設於臺閩地區之營業門市。

  3. 注意事項:

  1. 請持稽徵機關核發印有條碼之查(核)定繳款書、執行分署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或自行於線上稅務入口網印製之條碼化繳款書至便利商店代收據點繳納,人工填寫繳款書不適用。

  2. 納稅義務人至便利商店繳納稅款時,便利商店使用條碼機掃描繳款書或傳繳通知書上之條碼,點收納稅義務人繳交現金無誤,列印交易明細表,連同加蓋店章之繳款書收據聯及其他各聯或傳繳通知書交納稅義務人收執。為保障您的權益,交易明細表請保留1年,繳款書收據聯請保留 5年,稅捐稽徵機關不再寄送繳納證明。

電話:(07)7256600分機7635~7638、7643

以支票繳納稅款,支票受款人應如何填載?

以支票繳納稅款時,支票受款人應填載「限繳稅款」。

電話:(07)7256600分機7687

收到退稅憑單應至何處兌領?

退稅人收到退稅憑單,請在憑單上之「兌領有效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辦理退稅:

* 退稅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以下者:持退稅人本人身分證、印章(委託他人代領者請一併攜帶受託人的身分證及印章)及該退稅憑單至臺灣銀行高雄市各分行兌領現金或將該憑單存入退稅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戶。

* 退稅金額為新台幣5,000元至19,999元者[劃線支票]:請將該憑單存入退稅人本人、配偶、申報扶養親屬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戶。

* 退稅金額為新台幣20,000元以上者(禁止背書轉讓):僅能將該憑單存入退稅人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戶。

電話:(07)7256600分機7682

國庫退稅支票逾期如何申請補發?

國庫退稅支票自開票日起一年有效,請於有效期限內,儘速持往金融機構辦理兌領,逾期未兌領者即自動失效,退稅人(申報書上所填之申報時戶籍地址為高雄市者)可持原國庫支票、本人身分證、印章向本局所轄分局、稽徵所申請補發或申請展期[未解庫案件]。

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

辦理退稅是否會先抵繳欠稅?

按稅捐稽徵法第2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退之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應先抵繳其積欠,所以本局辦理退稅時,將依規定先查明納稅義務人是否有欠稅,如有欠稅,即辦理退稅抵繳欠稅作業,並由分局、稽徵所將抵繳證明書通知該納稅義務人。

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7682

退稅憑單逾期未兌領,應如何辦理?

退稅人收到退稅憑單,如逾憑單上之「兌領有效期間」未兌領,請先向轄區分局、稽徵所查詢是否可辦理展延。

*如屬可展延者(當年度退稅案件),請持該退稅憑單至轄區分局、稽徵所櫃員制櫃台辦理展期。

*如非屬可展延者(以前年度退稅案件),請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查詢是否已轉開國庫退稅支票,原核發退稅憑單自動失效。

電話:(07)7256600分機7681

解除限制出境的條件?

一、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

三、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依法提起行政救濟,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但一部撤銷且其餘未撤銷之欠稅金額達限制出境所定標準,或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其出境限制不予解除。

四、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達限制出境標準。

五、欠稅之公司或有限合夥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六、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4項)

電話:(07)7256600分機7612、7610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等執行機關核發之滯納稅款繳納通知書後,應至何處繳納?

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後,得以下列方式繳納:

一、依限由本人或代理人持傳繳通知書前往該分署辦理繳納。

二、便利商店繳款:欠繳稅款在3萬元以下者(自109年9月16日起),可持下方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書,於繳款期限內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四大便利商店全國門市繳納,得免收手續費。繳納後請將傳繳通知書影本併同繳納證明聯郵寄或傳真至核發傳繳通知之執行分署承辦股別辦理銷案,得免於應到時間至執行分署。

三、購買郵政匯票郵寄:

(一)請至郵局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及地址請填寫移送機關名稱及地址,並依據傳繳通知單所載應納金額之「合計」金額購買郵政匯票,每張匯票手續費30元。

(二)購買郵政匯票後,請將郵政匯票正本連同傳繳通知書影本以掛號郵寄移送機關,並請將傳繳通知書影本、購買匯票證明、郵寄匯票之掛號收執聯影本郵寄或傳真執行分署承辦股別辦理銷案,得免於應到時間至執行分署。

四、若收到多張不同移送機關之通知書,請分別以各移送機關為受款人開立多張匯票,並分別寄至各移送機關,不可自行合計數額開立一張匯票,否則無法銷案。

電話:(07)7256600分機7650、7651


 

更新日期:1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