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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自住重購退稅 Yu 111-05-17 16:51:00 您好,想請問一下:現在舊屋已經賣出,預計購入姊姊名下的房子,會申請親屬間買賣的證明並申請自住重購退稅,那在新屋過戶以前可以先將戶籍遷入嗎?會不會影響後續退稅?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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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國稅局 111-11-10 15:41:28

Yu君您好:臺端所詢以二親等買賣方式購入姐姐名下房子,在新屋過戶前先將戶籍遷入是否會影響自住重購退稅疑義,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 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 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 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釋,所稱「自用住宅之房屋」係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 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臺端所詢案例,無論新屋過戶前或過戶後,將戶籍遷入,如符合上述規定,即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若有疑義,建議撥打本局電話:07-7256600,轉接綜合所得稅客服電話,由專人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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