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先生您好,有關計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疑義,說明如下: 一、課稅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可減除成本-可減除移轉費用-前3年內交易損失金額-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二、應納稅額=課稅所得×適用稅率,適用稅率(僅列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目至第4目規定)如下: (一)持有房屋土地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二)持有房屋土地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三)持有房屋土地超過5年,未逾10年者,稅率為20%。 (四)持有房屋土地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 三、所詢個案,「賣方服務費」如為出售房地所必要支付的費用,即屬可減除移轉費用;另應納稅額係按出售時房地持有期間(自取得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算至出售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適用稅率計算。 順祝安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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