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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發表者 發表時間 內容
房地合一稅 ching 111-10-16 15:13:00 關於[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 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所構成]的定義本人有幾個疑問? 1、固定資產(房地)與存貨(房地)有著不同意義,一個是供公司生產使用,一個是供銷售, 所謂境內房地包含被投資公司的固定資產嗎? 2、 依據資產負債表顯示 股東權益與股本是兩個不同的數字有可能會一樣有可能會不一樣,因為股東權益總額除了股本尚有累積盈虧、資本公積、特別盈餘公積等, 所謂 [被資營利事業 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超過50% 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所構成] 是指境內之房地總額超過股東權益總額或股本的50%嗎?若兩個數字不一樣時是兩者取其低或取其高來計算是否超過50%?
序號 回應者 回應時間 回應內容
1 高雄國稅局 111-10-27 08:30:02

(一)ching君您好,臺端所詢房地合一稅2.0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交易疑義,請參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2.0 」疑義解答 (Q&A)第十一題,說明如下:

十一、如何判斷國內外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

答:以交易股權或出資額時之下列比率判斷

(被投資營利事業或其控制之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1/被投資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價值2>=50%

註1:中華民國境內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之價值,應參酌下列時價:

(1)金融機構貸款評定之價格。

(2)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3)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4)法院拍賣或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5)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6)其他具參考性之時價資料。

(7)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認定。

註2:國內外營利事業全部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以時價計算,無時價者得按下列基礎計算,但稽徵機關查得股權或出資額價值較高者,得按查得資料認定:

(1)交易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

(2)交易日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以交易日之該事業資產淨值。

(二)前揭房地無論歸屬科目為何(如固定資產、存貨或投資性不動產等),均應納入計算,至被投資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部分,請詳上述註2。

(三)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本局電話:(07)725-6600,轉接營利事業所得稅客服電話,由專人為您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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