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臺端詢問手寫發票存根聯是否有規定蓋發票章及手開二聯式發票買受人應否填寫一案,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
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但其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
一、營業人使用三聯式統一發票者,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營業人對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除前款規定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但經買受人要求者,不在此限。
據上,手開之二、三聯式統一發票存根聯尚無規定應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除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3款規定之情形外,得免填買受人名稱及地址。
臺端如需進一步討論相關規定,建議可逕洽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承蒙關心稅政,敬致謝忱。
敬祝健康快樂,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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