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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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重購退稅問題 | RAY | 111-05-31 15:35:00 | 你好,我想詢問關於重購退稅問題:目前我自住於舊屋,新購入的預售屋預計明年中交屋,因此打算於年底前出售舊屋,因重購退稅規定是2年內適用,因此我想詢問我的新屋-預售屋,是以我購入預售屋的時間、還是以預售屋建商移轉給我的時間來算,才可適用重購退稅之規定,謝謝。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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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雄國稅局 | 111-11-10 15:43:35 |
RAY君您好,臺端所詢房地合一稅重購房屋、土地起算日,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第1項規定:「……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及同法第2項規定:「個人於先購買自住房屋、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故主張重購房屋應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日起算,即建商移轉登記之日起算。 若有相關疑問,請撥打本局電話:(07)725-6600,轉接綜合所得稅客服電話,由專人為您提供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