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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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自住問題 | 盧先生 | 112-04-26 13:30:00 | 請問自住稅率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這個滿6年的最終日是指買賣契約簽約日還是過戶登記日?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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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雄國稅局 | 112-05-12 09:25:48 |
盧先生您好, 所詢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 該房屋連續滿6年,計算該期間之末日係指交易自住房地之完 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順祝安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敬啟。 |
2 | CHIH | 112-07-21 15:10:00 | 為騰空房地待售,倘尚未簽定買賣契約前,或者簽約後但房地尚未完成過戶登記前,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地已經先遷出,但遷出戶籍前仍有符合「設籍、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且從遷出待售房地後距出售房地並完成過戶登記,期間未滿1年。以上情節,可否比照財政部72/08/17台財稅第35797號函「房地騰空出售仍准依自宅用地稅率課土增稅」,於房地合一稅也有自住房地優惠之適用呢? |
3 | 高雄國稅局 | 112-07-31 18:12:26 |
CHIH您好,有關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5自住房地優惠設戶籍之疑義,已於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疑義解答(Q&A)公告周知,不宜比照其他稅目規定,提供疑義解答第30題「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的適用,是否須「連續」於該房屋設戶籍滿6年?答:是。新制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有關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的適用條件,係指交易該房地前,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連續滿6年,以及持有並居住該房屋連續滿6年。」供參。順祝安康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敬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