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 發表者 | 發表時間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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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健康檢查 | 李茹屏 | 110-08-25 13:47:00 | 您好,我想詢問, 公司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等相關法規辦理。訂定員工實施定期健康檢查(約2-3年一次), 並按照職等及年齡區分體檢項目及金額, 以上應該是優於勞保規定檢定項目, 對於公司給付相關健檢費用。以員工額外找時間去做健檢項目並先代墊健檢費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院皆有) 依照此狀況,是否需要申報員工薪資所得呢?並對相關健檢費用之醫院及診所是否要申報各類所得呢?謝謝各位! |
序號 | 回應者 | 回應時間 | 回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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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雄國稅局 | 110-09-09 11:10:26 |
李小姐您好,有關所詢公司負擔在職員工之定期健康檢查費用,如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5條第1項規定辦理,免列入員工之薪資所得。另公司給付醫療院所健康檢查費之應申報所得類別,屬財團(社團)法人醫院應申報其他所得,屬一般醫院、診所、醫事檢驗所應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屬公立醫院可免列單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