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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反面)

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反面)

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
◆護公平
1.提前聲請假扣押時點(稅稽法第24條)
  對妨害稅捐執行的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可聲請假扣押的時點由「繳納期屆滿」提前至「申報自繳未繳案件之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或一般核定開徵案件之稅單送達日」;並增訂準用民法代位權及撤銷權規定,確保稅捐債權。

2.延長重大欠稅執行期間(稅稽法第23條)
  案件對象為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重大欠稅案件
  原定期限為111年3月4日,修正後延長10年至121年3月4日

3.新增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稅稽法第21條)
  行政救濟撤銷核定稅捐處分確定之日起1年內、或妨礙事由(天災事變)消滅之日起6個月內,稽徵機關可另作成處分。

4.加重逃漏稅刑罰(稅稽法第41條)
  一般案件:有期徒刑5年以下、併科罰金1000萬元以下
  重大案件:有期徒刑1-7年、併科罰金1000萬元至1億元

5.明定檢舉獎金核發標準(稅稽法第49-1條)
  核發對象限制5種身分不可領取:
(1)税務人員
(2)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及三親等内親屬
(3)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舉發之公務員
(4)經前3類之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者
(5)參與逃漏稅捐或其他建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核發獎金:裁罰確定收到罰鍰之20%且最高480萬元

◆合實務
1.簡化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送達方式(稅稽法第19條)
  適用範圍: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
  簡化方式:以公告代替核定通知書送達

2.溢繳稅款退稅請求權(稅稽法第28條)
(1)溢繳原因為納稅義務人錯誤,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內修正為10年內。
(2)溢繳原因為政府機關錯誤,申請退稅期間由無期限修正為15年內。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廣告

更新日期:11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