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文宣內容
減負擔
調降逾期繳稅滯納金加徵率
每逾2日加徵1%調整成每逾3日加徵1%
總加徵率 15%降為 10%
調降暫緩執行繳稅金額比例
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2分之1調整成 3分之1
新增得加息分期繳稅情形
查獲補徵鉅額稅捐(所有稅目)
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所得稅)
地方政府認定事由(地方稅)
違反憑證義務處罰具彈性
查明認定總額 5%調整成 5%以下
護公平
強化稅捐保全措施
提前聲請假扣押時間點
增訂代位權、撤銷權
延長重大欠稅執行期間
案件對象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尚未終結
重大欠稅執行期間從原來111年3月4日延長至121年3月4日
新增核課期間不完成事由
核定稅捐處分經行政救濟撤銷須另為處分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加重逃漏稅刑罰
一般案件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刑事罰金由6萬元以下 調成1千萬元以下
重大案件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1千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刑事罰金
合實務
修正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納稅義務人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 由5年內調成10年內
如因可歸責於政府機關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原來無期限規定調成15年內
簡化依申報資料核定案件送達方式
適用對象 按申報資料核定案件
方式 以公告代替紙本送達
了解詳情請至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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