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12月17日總統公布修正稅捐稽徵法修法重點
◆減負擔
1.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稅稽法第20條)
修正前每逾2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15%)
修正後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率10%)
2.調降暫緩執行繳稅比例(稅稽法第39條)
復查決定:納稅義務人對稽微機關核定稅捐如有不服可申請復查
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不服再依法提起訴願,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金額比例修正前為2分之1,修正後為3分之1。
暫緩執行:稽徵機關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3.合理化憑證案件處罰(稅稽法第44條)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給與、取得或保存憑證
修正前固定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罰鍰
修正後彈性按查明認定總額處5%以下罰鍰
4.新增分期繳稅案件(稅稽法第26-1條)
(1)查獲補徵鉅額稅捐:所有稅目(加計利息)
(2)客觀發生財務困難:所得稅(加計利息)
(3)地方政府認定事由:地方稅(授權地方政府決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