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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墊繳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Q:繼承人墊繳遺產稅未向他繼承人求償,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A:繼承人如有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且遺產分割前未先扣除所墊繳之遺產稅即逕為分割,亦未向其他繼承人另行求償,則墊繳遺產稅之繼承人實已免除其他繼承人應就遺產償還之義務,故墊繳遺產稅之繼承人應就其所墊繳之遺產稅額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之差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核課贈與稅。
舉例說明:
甲於112年1月過世,繼承人為配偶乙及子女3人,甲之遺產稅經申報核定後 ,應繳納遺產稅額600萬元,由乙以自有之存款繳納完畢,並協議僅由子女3人繼承甲全部遺產,乙均未繼承。因乙未向子女要求償還墊繳之遺產稅額,亦未先扣除該筆遺產稅額後再分配遺產,則墊繳之遺產稅視同乙對3名子女之贈與,應就墊繳之遺產稅額600萬元扣除甲實際繼承財產(0元),以贈與金額600萬元核課贈與稅。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