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在計算遺產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時,有何不同?
A:一、代位繼承人是本於自己固有之繼承權,提前其繼承順序,仍不失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故每一位代位繼承人均得依規定計算扣除額。拋棄繼承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不得享有扣除額,親等近的繼承人全數拋棄,由次親等直系卑親屬繼承時,扣除額仍以拋棄繼承前原來可以扣除的數額為限。
二、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114年7月過世,其配偶已先於甲死亡,甲有2名子女乙、丙,乙有2名子女丁、戊,丙有1個兒子己,均已成年,假設(一)甲死亡時,乙、丙均已先於甲死亡,由丁、戊、己代位繼承;(二)甲死亡時,繼承人乙、丙均拋棄繼承,則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各為何?
(一)甲之子女乙、丙均先於甲死亡,孫子女丁、戊、己為代位繼承人,依照代位繼承人之人數3人計算扣除額為168萬元(每人56萬元×3人)。
(二)甲之子女乙、丙均拋棄繼承,由次親等之孫子女丁、戊、己繼承,扣除額僅能依拋棄繼承前原2名子女計算之數額為限,故計算扣除額為112萬元(每人56萬元×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