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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受益人取得前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是否尚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Q:要保人陳君即為被保險人及被繼承人,生前投保人壽保險及躉繳鉅額保費,並指定其孫子王君為受益人。王君取得保險公司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新臺幣(下同)40,000,000元,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扣除30,000,000元後,剩餘10,000,000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及繳納綜合所得稅。惟上開死亡人壽保險給付嗣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是否能申請因1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所溢繳退稅款?

A: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給付,既經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係屬遺產,尚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而應計入被繼承人遺產課徵遺產稅,自無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問題。就上揭案例,保險公司給付上開死亡人壽保險金40,000,000元,既已依實質課稅原則計入陳君遺產課徵遺產稅,另王君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將40,000,000元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本案若對死亡人壽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稅額課徵綜合所得稅,有溢繳稅款情形,則可申請退稅。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