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父親將壽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兒子,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A: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屬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之「財產」,父親將壽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即構成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
父親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子甲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購買終身還本保險,嗣於111年6月7日與甲簽訂「壽險保單要保人變更契約書」,並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甲,則該簽訂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即111年6月7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總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Q:父親將壽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兒子,是否應申報贈與稅?
A: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屬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之「財產」,父親將壽險契約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即構成遺產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之贈與,應申報贈與稅。
舉例說明:
父親先以自己為要保人、其子甲為被保險人,向A人壽購買終身還本保險,嗣於111年6月7日與甲簽訂「壽險保單要保人變更契約書」,並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甲,則該簽訂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即111年6月7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總額,依限申報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