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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經法院拍賣,是否應追繳遺產稅?

Q:繼承人繼承免徵遺產稅之農業用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經法院拍賣,是否應追繳遺產稅?

A: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繼承人之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免徵遺產稅之目的係在獎勵承受人能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惟為防止承受人於核准免稅後違規使用、廢耕或移轉等不將農業用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致失租稅獎勵之目的,故於同款項後段規定「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應追繳應納稅賦。」所稱「承受人……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已包含承受人將土地所有權移轉。是相關免徵遺產稅之農地於繼承日起5年內,如已經法院拍賣並移轉所有權予他人,則繼承人已喪失所有權,對土地已無任何權能,自無從再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相關農地所有權移轉原因為拍賣,並非前開條款但書所稱,因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得免予追繳應納稅賦之情形,故自應依法追繳應納稅賦。

更新日期:10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