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如何課徵稅捐?
A: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且亦非屬綜合所得稅稽徵範疇。而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當事人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Q: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兩願離婚,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如何課徵稅捐?
A:納稅義務人與配偶離婚依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付予他方之財產,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且亦非屬綜合所得稅稽徵範疇。而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當事人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如無法證明係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