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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已就補徵本稅之核課處分(稅單)提起復查,若日後才收到該筆漏稅額之罰鍰裁處書,是否應另行提出行政救濟?

Q:納稅義務人已就補徵本稅之核課處分(稅單)提起復查,若日後才收到該筆漏稅額之罰鍰裁處書,是否應另行提出行政救濟?

A :按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及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通常稽徵機關就納稅義務人補徵綜合所得稅之核課處分(稅單)與所漏稅額之罰鍰裁處書會同時作成並送達予納稅義務人,而納稅義務人提起復查時,稽徵機關亦會提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是否就補稅及裁罰處分二者皆表不服,較不易產生僅就本稅提起復查而就罰鍰處分漏未救濟之情形;惟因應多數稅目(綜合所得稅除外)納稅義務人是否已就本稅補報補繳,將影響其罰鍰之裁罰倍數,是稽徵機關於作成補徵本稅之核課處分(稅單)後、裁處罰鍰前,皆先行輔導受處分人補報補繳稅款以降低裁罰倍數,以致於罰鍰裁處書日後才作成並送達予納稅義務人。而補徵本稅之核課處分(稅單)與罰鍰裁處書為不同之行政處分,是納稅義務人就日後才收到該筆漏稅額之罰鍰裁處書,如有不服,仍應另行提出復查,以確保行政救濟權益。

更新日期:107-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