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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始依限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原處分機關應該在何時完成另為處分?

Q:依法核定稅捐處分經納稅義務人於核課期間屆滿後始依限申請復查,或於核課期間屆滿前1年內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原處分機關應該在何時完成另為處分?
A: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至4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處分提起行政救濟尚未終結者,自核定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稅捐之核課期間時效不完成,所以原處分機關應該在稅捐處分經訴願或行政訴訟撤銷須另為處分確定之日起算1年內,完成另為適法處分。

更新日期:11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