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人提起行政救濟,如果未獲勝訴,會不會有額外的負擔?
A: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稅額時,會加計利息,如果申請人為免有加計利息之虞,亦可先行繳納應補稅款,嗣後如有溢繳稅款,也會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Q:申請人提起行政救濟,如果未獲勝訴,會不會有額外的負擔?
A: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經復查、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決定或判決,應補繳稅款者,應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所以,行政救濟確定後有應補稅額時,會加計利息,如果申請人為免有加計利息之虞,亦可先行繳納應補稅款,嗣後如有溢繳稅款,也會加計利息,一併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