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查獲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違章案件,稽徵機關如何裁處?
A: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查明認定之總額」,應係以查獲「當次」之違章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準,尚無須就查獲違章金額按年或按特定期間(例如營業稅之每2個月為1期)分別計算;另當次查獲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違章案件,倘包括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等不同違章態樣,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5%罰鍰,並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
Q:查獲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違章案件,稽徵機關如何裁處?
A: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稱「查明認定之總額」,應係以查獲「當次」之違章金額作為罰鍰計算基準,尚無須就查獲違章金額按年或按特定期間(例如營業稅之每2個月為1期)分別計算;另當次查獲營利事業違反憑證義務之違章案件,倘包括未依法規定給與、取得及保存憑證等不同違章態樣,應就查獲當次查明認定未依法規定給與憑證、取得憑證或保存憑證金額分別計算5%罰鍰,並適用同條第2項關於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