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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是不是要先繳納稅款,才能提起行政救濟?

Q:申請人是不是要先繳納稅款,才能提起行政救濟?

A: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申請人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收到應補稅額之繳款書時,得暫緩繳納。所以,申請復查時,可免先繳納應補稅額。另同法條第2項規定,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者,要先繳納復查決定之應補稅額的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才不致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更新日期:1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