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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退還稅款,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否准,納稅義務人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Q:納稅義務人申請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退還稅款,經稽徵機關發函通知否准,納稅義務人不服該行政處分,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A:否准退還稅款之行政處分,非屬稅捐機關核定通知書之處分,並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複查,納稅義務人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6款規定,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並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開「30日內」是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更新日期:11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