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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期間倘有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可否適用新發布之違章裁罰倍數?

Q: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嗣於102年12月經查獲虛報當年度薪資支出9,030,000元,並同額漏報全年課稅所得額,核定補徵稅額1,535,100元,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1,535,100元。甲公司不服,於103年2月12日申請復查(程序符合),復查期間103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2180號令修正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裁罰倍數,甲公司是否可以適用新發布之違章裁罰倍數?

A:一、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財政部發布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變更時,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

二、財政部103年4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304542180號令修正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參考表)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二、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7倍之罰鍰。……。」裁罰參考表修正前為「……二、漏稅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者。處所漏稅額1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三、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規定,新修正之裁罰參考表若為「有利」於納稅人之變更,即可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本件營利事業所得稅罰鍰事件,稽徵機關於102年12月查獲甲公司101年度有違章漏稅行為,經依103年4月16日修正前裁罰參考表規定,漏稅額超過10萬元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嗣該案復查程序中,裁罰參考表就有關構成漏稅額超過10萬元者,業修正為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屬裁罰參考表有利之變更。故復查階段改按漏稅額裁處0.8倍罰鍰為1,228,080元,與罰鍰原處分1,535,100元之差額307,020元,予以追減。

更新日期:108-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