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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後,撤回復查申請,是否要繳納滯納金?

Q:申請復查後,撤回復查申請,是否要繳納滯納金?

A:如原核定有應補繳稅額,業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者,不會再另加徵滯納金;惟將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惟若申請復查已逾上揭規定期限,則屬復查程序不合,仍須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更新日期:111-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