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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如何處罰?

Q: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規定,如何處罰?
A: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應擇一從重處罰。舉例說明,例如某營業人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因該營業人尚有累積留抵稅額1萬元,致實際逃漏營業稅額4萬元。此時,稅捐稽徵機關應就該案所漏營業稅額4萬元乘以營業稅法第51條法定最高5倍的罰鍰金額計20萬元,再與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總額100萬元的最高5%罰鍰計5萬元比較,在擇一從重處罰原則下,應適用營業稅法第51條處罰;再參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中,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的違章情形及裁罰倍數予以處罰。例如該案之違章情節依據上開參考表規定,應裁處1.5倍罰鍰,則該營業人即應裁處6萬元罰鍰。

更新日期:112-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