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執行業務者之戶籍與事務所不在同一縣市,倘對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不服,應由何機關受理復查申請?
A: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4條規定,執行業務所得應由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但結算申報及行政救濟,應向執行業務者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舉例說明,甲之戶籍位於高雄市,其於臺北市設立A事務所獨資經營,則A事務所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下稱臺北國稅局)調查核定,甲之綜合所得稅轄管機關則為戶籍所在地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下稱高雄國稅局),若甲對於臺北國稅局核定A事務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不服,按上揭規定,應向高雄國稅局申請復查,由高雄國稅局受理收件後,將復查申請書之影本函請臺北國稅局就執行業務所得部分予以復查,敘明准駁理由,函覆高雄國稅局作成復查決定書後,再通知納稅義務人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