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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

一、定義

    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填具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申報。您如有任何營業稅稅務疑難問題,請就近所轄地區之分局、稽徵所洽詢。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

三、納稅義務人

     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進口貨物之收貨或持有人。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第二十八款規定之農業用油、漁業用油有 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但轉讓 或移作他用之人不明者,為貨物持有人。

更新日期:107-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