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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


 國內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之應稅菸酒,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

一、課稅對象及範圍

     凡菸酒稅法所規定之菸酒,不論在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應課徵菸酒稅。

二、納稅義務人

     1.國內產製之菸酒,為產製廠商。
     2.國外進口之菸酒,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
     3.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尚未完稅之菸酒,為拍定人。
     4.免稅菸酒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為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貨物持有人。
     5.委託代製之菸酒,為受託之產製廠商。但委託廠商為產製應稅菸酒之廠商者,得向管稽徵機關申請以委託廠商為納稅義務人。
三、主要法令

     菸酒稅法、菸酒稅稽徵規則。

更新日期:11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