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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稅

一、定義

     期貨交易稅係對在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期貨交易稅條例之規定課徵期貨交易稅。

二、納稅義務人及代徵人

     期貨交易稅買賣雙方均須負擔,由期貨商代徵繳納。

三、稅單及計算方式

1.「股價指數期貨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10萬分之2課徵。

2.「個股期貨類」(交易標的為股票者)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10萬分之2課徵。

3.「利率期貨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百萬分之1.25課徵。

4.「匯率期貨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百萬分之1課徵。

5.「股價指數選擇權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千分之1課徵。

6.「個股選擇權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千分之1課徵。

7.「匯率選擇權類」之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各依千分之1課徵。

8.「商品期貨與選擇權類」之「黃金期貨契約」及「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分別各依百萬分之2.5 課徵;「商品期貨與選擇權類」之「黃金選擇權契約」,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分別各依千分之1課徵;「商品期貨與選擇權類」之「布蘭特原油期貨契約」,期貨交易稅是按每次交易契約金額向買賣雙方交易人分別各依百萬分之5課徵。

四、期貨商報繳期貨交易稅方式

  期貨交易稅由期貨商於交易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代徵人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及利用電子申報繳稅系統,於次月5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五、獎懲

規定及罰則:
     1.期貨商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按其代徵稅款給予千分之一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台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2.期貨商應將每日期貨交易之交易人姓名、地址、期貨交易名稱、數量、金額及代徵之稅額等,列具清單或錄製媒體資料,於次月五日前填報管轄稽徵機關,期貨商不依前述規定向管轄稽徵機關填報期貨交易清單或媒體資料,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怠報金。
     3.期貨商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徵、漏徵的情行者,除責令其賠繳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更新日期:109-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