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對營利事業之所得課徵之所得稅,其性質類似其他國家實施之法人所得稅或公司所得稅,而我國除對法人或公司課稅外,尚包括獨資、合夥、合作社、其他組織以及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 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事業,其範圍較廣。
二、課稅對象與範圍
1.凡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之營利事業,包括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以營利為目的之獨資、合夥、公司、合作社及其他組織之工、商、農、林、漁、牧、礦冶,以及不符合免稅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 善機關團體事業等,均需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對於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為避免國際間之重複課稅,於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有扣抵稅款之辦法。
3.若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即國外營利事業),不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法向我國納稅。
三、納稅義務人
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
1.以營利為目的之營利事業、合作社。
2.不符合行政院規定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