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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一覽表(國稅)

高雄市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一覽表(國稅)

※高雄市災害損失稅捐減免 一覽表(國稅) 文宣內容


一、項目1:小規模營業人

(一)檢附證件: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書

(二)稅損減免:以實際營業情形核減營業稅;如無法營業職者,免予查定銷售額。


二、項目2:綜所稅

(一)申報(請)期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

(二)檢附證件:1.災害申請書。2.證明文件(例如受災財物照片(加註日期)、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同等級)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稅損減免:1.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15萬元以下者,得書面審核,如為重大災害地區申報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可檢具警察機關或里長(幹事)證明,作為證明文件。2.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其他所得業者,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報備勘查。


三、項目3.營所稅

(一)申報(請)期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

(二)檢附證件:1.災害申請書。2.證明文件(例如:加註日期之災害損失現場及毀棄之照片、保險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3.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申請書。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截至災害發生前日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稅損減免:1.申請報備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採書面審核,免實地勘查:(1)申報損失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2)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不論金額多寡)。(3)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2.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可就近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申請。

四、項目4.貨物稅

(一)申報(請)期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

(二)檢附證件:1.災害申請書。2.證明文件(檢具有關事證,連同原完稅、免稅照或臨時運單)。

(三)稅損減免:依貨物稅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五、項目5.菸酒稅

(一)申報(請)期限:災害發生後30日內

(二)檢附證件:1.災害申請書。2.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例如受災財物照、原始取得憑證等)。

(三)稅損減免:依菸酒稅規定辦理退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如對災害損失減免或報備規定有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National Taxation Bureau of Kaohsiung,M.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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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9-04-23